【香港法庭】岑子杰申终极上诉港承认海外同性婚姻 获高院批准
香港初选案被告之一的民阵前召集人岑子杰,4年前入禀高等法院,就港府拒认海外同性婚姻提出司法覆核,先后被原讼庭和上诉庭判败诉后,岑子杰再向高院申请上诉终审法院的许可,高院周四(10日)以案件对公众有重大意义为由,批准岑子杰把案件带至终审法院作裁决。
根据高等法院最新颁布的裁决书,3名高等法院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副庭长关淑馨及朱芬龄裁定,向岑子杰批出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申请。裁决书中指,岑子杰一方就上诉提出3个理据,包括把同性伴侣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是否构成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22条,及《基本法》第25条所规定的平等权利;香港法例(包括《婚姻条例》第181章)是否不允许同性伴侣结婚,并没有提供任何其他法律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方式,这是否构成对《香港人权法案》及《基本法》等所规定的平等权之侵犯?以及香港法律如不承认外国同性婚姻,是否构成违反以上法律所载的平等权利。
官:确信有关问题对公众具有重大意义
高院3名法官认为,确信有关问题对公众具有重大意义(these questions are of great general public importance),认为应交由终审法院裁决。然而同时指出,不建议双方就以上3个问题所提出的正反论点再作详细复述(rehearse),并认为在考虑有关意见后,倾向认为申请人已达至可合理论证的门槛,惟同时认为有关论点并不是特别有力(we do not consider the arguments to be particularly strong)。虽然如此,仍允许申请人提出上诉,故批出上诉许可,讼费问题就根据法援安排处理。
岑子杰2013年与同性伴侣在美国结婚
本身是「彩虹行动」成员的岑子杰,2013年与同性伴侣在美国结婚,但港府却不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岑于是在2018年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声明香港法例不承认海外同性婚姻的做法违宪,但翌年被高等法院判败诉。他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庭今年7月以遥距聆讯方式开庭听取陈词,然后在8月24日颁布裁决,维持原判。
律政司:港府有正当理由维护一男一女传统婚姻制度
由于岑子杰正就初选案被还押,当时聆讯他并没有出庭;律政司一方在陈词中力陈,港府有正当理由维护一男一女的传统婚姻制度,但岑子杰一方就反驳,《基本法》第37条虽然列明要保障异性婚姻,但未有排除同性婚姻,而即使须保障异性婚姻权,亦毋须限制其他形式的婚姻或民事结合,认为如港府不承认海外注册的同性婚姻,违反《基本法》第25条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保障。
上诉庭最终认为,香港婚姻法例于1990年4月订立,起草《基本法》的人必定采纳传统定义,以「婚姻」形容一男一女的异性伴侣关系,其他解读方式明显与现实不符,而《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中,也没有任何条文暗示同性伴侣拥有婚姻权,如广阔诠释《基本法》第37条,会与其立法原意背道而驰;而岑子杰一方说法只集中性取向不同而作出差异待遇,但当局在制定政策时,要平衡个别人士及公众的利益,否则会导致严重缺失,对整体法律原则造成不公,最终认为原审法官裁决没有错误,驳回岑的上诉申请。
案件编号:CACV557/2020
记者:淳音 责编:李世民 网编:刘定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