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鐳射筆照休班警 港男襲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囚4月
2019年香港「反送中」運動期間,有一名休班警員於港鐵拍攝他人塗鴉後,疑遭28歲電腦程式設計員以鐳射筆照射。程式設計員早前就普通襲擊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受審後被定罪,周三(1日)被判入獄4個月。
報稱電腦程式設計員的被告謝其聰(現已29歲)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用鐳射筆照射一名正在拍片的休班警,其後警方在其腰包內搜出2支鐳射筆,他被控普通襲擊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他審訊後被判兩罪均罪成。
辯方求情:被告是個努力向上的年輕人
辯方周三(1日)進一步求情時指,背景報告顯示被告是個努力向上的年輕人,雖然他在10年前的公開試失手,但他沒有放棄自己,修讀副學士的同時再重考公開試,最終憑自己努力升讀香港大學學士學位,在學期間關心社會,主動做義工。雖然家有財政困難,他仍然努力養家,支援患病父母。辯方引呈上的14封求情信,其家人、公司上司及大學師長均對被告評價極高,表揚其品格。
控方曾撤控及後再起訴 致被告心理困擾
辯方指,案件距今已兩年半,被告於2019年9月被捕,警方在2020年5月一度告知被告不會再檢控案件,但其後又於2021年3月再重新拘捕被告並落案起訴他,案件的落差對被告影響非常大,令被告有心理困擾,被告亦因本案被解僱,一度有自殺傾向,現正接受治療;希望法庭接納此為單一事件,寛大處理。
官:3B 級別鐳射筆有傷害性 警作供時亦指面部有灼熱感
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指,當日一名正準備以噴漆塗鴉的男子向被告通風報信,指見到一名休班警拍攝及報警,法官指即使是一名普通市民,見到有人犯案主動拍攝及報警,亦非挑釁;但被告使用3B 級別鐳射筆有傷害性,專家報告指該筆可做成輕微皮膚灼傷,以及燃起物品的風險,而休班警作供時亦指,其手機鏡頭被鐳射筆照射後損壞、出現一條條橫間,受鐳射筆襲擊後他面部有灼熱感,裁判官認為被告照射他人脆弱部位、距離近,造成傷害的風險大。
官: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
施官續指,被告當時面帶頭巾,遮掩罪行,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案件與反修例運動有關,但眾所周知,當時很多犯罪行為都有用面巾蒙面及使用鐳射筆,認為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就普通襲擊一罪,此控罪判處監禁30日為起點,因案件拖延已久、被告過往背景良好、受本案困擾,而酌情減刑7日,即判監23日。
就管有攻擊性武器一罪,被告蒙面掩飾身份、帶有2支鐳射筆,並放在腰包內可隨時取出使用,顯然有備而來、非一時衝動;該鐳射筆達3B級別傷害力大,雖然沒有對休班警做成嚴重傷害,但專家測試時1米內能燒焦紙張,傷害力大,加上被告審訊後定罪,沒有展示悔意,此控罪量刑起點為5個月,同樣因案件拖延等因素減刑1個月。兩罪同期執行,即判監4個月。
控辯專家就涉案雷射筆爭辯
審訊時庭上曾透露,被告於2020年5月收到警方交還的2支涉案的雷射筆時,獲警方告知律政司不起訴,被告遂棄置該2支本不屬於他的雷射筆。至2021年3月律政司正式起訴被告,被告才得知控方早於2020年1月中,已請警方專家撰寫雷射筆報告。
辯方爭議,當控方重新檢控時,辯方已失去機會請辯方專家檢驗涉案雷射筆,對被告造成不公。由於丢失證物,辯方曾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並指若繼續法律程序將對被告造成不公,但被法庭拒絕。
審訊後,控辯專家就涉案雷射筆傷人程度爭辯。施官認為辯方專家的質疑並不充分,法庭接納控方所指,即使涉案的雷射筆被棄掉,使用同型號的雷射筆作測試,亦能證明涉案雷射筆的質素及表現。施官認為,若被告認為涉案2支雷射筆不屬於他,不應該到警署取回該些雷射筆,裁定控方使用同類雷射筆作測試沒有不公情況,亦接納控方專家報告,判被告兩罪均罪成。
案件編號:TMCC532/2021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