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繼續打壓街頭活動,去年6月,政黨社會民主連線(社民連)在沙田站外擺街站及籌款,支援組織內的在囚人士,事後社民連主席陳寶瑩與3名義工被票控「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罪,4人周四(26日)在沙田裁決法院認罪,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判籌辦街站的陳寶瑩罰款1200港元,3名義工罰款800港元。控方確認,因應過去幾年情況,警方今次是首次以票控方式處理同類型籌款街站案件。
社民連主席:組織沒有經濟能力與律政司糾纏 「硬食」認罪
開庭前,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在社民連前主席吳文遠陪同下在庭外指,今次票控有「政治目的」,因組織沒有經濟能力與律政司糾纏,故將會「硬食」認罪。她指,條例下列明沒有申請許可證即屬違法,但此條例並不合理。
陳寶瑩稱:街站最重要的目的是與市民溝通,市民認同他們的行動自願捐款,而過去的宣傳街站中,警方很少阻撓,最多只是警告,但現在連網上眾籌全部都要規管,空間愈來愈窄。
社民連另有兩張傳票下月處理
她又透露除了本案,社民連另有兩張傳票下月處理,控告社民連在街頭以二維碼籌款,「佢哋不斷用票控方法扼殺我哋街頭籌款嘅渠道」。被問到未來會否繼續籌款,陳指「街站一定會繼續擺」,但次次籌款都被警員圍住查詢,「籌埋啲款都攞嚟交罰款」,但她強調社民連會守住基本公民權利,在艱難環境下堅持下去 。
傳票內容指,被告劉伏櫪、陳寶瑩、唐婉清及周樹榮,於去年6月26日在沙田港鐵站B出口外行人路,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任何籌款活動,且並非根據及按照民政事務局局長或社會福利署署長授出的許可證而進行該活動。
4 人被票控「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4人周四均承認控罪。案情指,去年6月26日有警員到案發地方處理非法街站案件,陳寶瑩及3名義工設街站,街站有黃色枱布可供簽名,並有兩個內有紙幣、上有「撐住」字樣的籌款箱,街站後有橫額岑子杰、梁國雄、陳皓桓、吳文遠的姓名及肖像,寫上「義人無罪 釋放所有政治犯」字樣;另有易拉架寫上「捐款撐長毛」、「捐款撐吳文遠」等。陳寶瑩及劉伏櫪持揚聲器,在場敦促捐款及簽署,唐及周則呼籲捐款及派發傳單。陳寶瑩向警員承認她為街站負責人,街站物品屬於社民連,沒有向港府申請許可證。
辯方求情:警抄下資料後沒有終止街站 情節輕微
代表3名義工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求情時指,3人坦白承認控罪,他們只屬協助者,事件中沒有個人得益,案情亦沒有指控他們對公眾有任何妨擾或阻礙,警方抄下他們資料後亦沒有終止他們的街站,情節輕微,加上其中兩人年紀老邁,已年屆70歲,希望可以罰款處理。
陳寶瑩自辯:多元的社會應容許不同團體存在
而陳寶瑩沒有律師代表,自行陳詞稱,過去社民連的經費主要來自遊行或年宵期間市民募捐、黨內議員薪金捐贈,但過去數年均因活動取消、議席無效等原因令經費大幅減少,現時主要依靠街站及市民募捐作日常經費。陳稱,今時今日民間團體生存對面極大困境,除了言論思想的收緊,收入亦緊絀,認為一個健康、多元的社會應容許不同的團體存在。
看過案發片段後,裁判官張志偉一度查問,幫他人支付刑事案件費用是否屬於違法,辯方代表大律師明確指明並非違法。
官:法庭不會考慮活動背後目的 只會考慮活動未經批准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判刑時指,案發時橫額只佔據欄杆、被告沒有主動截停途人、沒有以激烈的方法進行籌款,純粹以語言及派發傳單方式募捐,活動大致平和,而警方了解事件時被告態度合作,警方事後亦沒有終止街站。張官明言,法庭不會考慮活動背後的目的,活動並沒有涉及其他犯罪行為,法庭只會考慮活動未經批准,認為可以罰款處理。考慮到3名義工是協助身份行事,以罰款1200港元為起點,認罪扣減至800港元;而陳寶瑩則以罰款1800港元為起點,認罪扣減至1200港元。
散庭後,陳寶瑩稱:條例原意只是避免阻礙途人,但社民連並沒有阻礙行人,控方自己也稱,多年來都未有案例、未試過如此檢控。組織需要依賴市民捐助來生存,雖罰款比想像中低,但未來政治團體的經費募集將會困難重重。
案件編號:STS9691-9694/2021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