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4名17至22歲男女被指在9月串謀破壞港鐵油塘站設施,並管有錘及鐳射筆,最終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罪成,分別被判入獄3個月、入更生及勞教中心。其中3名涉藏有鐳射筆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的被告,就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周四(25日)開庭,由法官陳仲衡處理。
陳官指,控方在審訊時未有傳召負責搜查出鐳射筆的警員作供,無法證明另一警員接手前,證物有否被干擾,認為裁判官假設搜查的警員,必然會把證物資料告知接手同僚屬明顯犯錯,考慮控方證據無法填補相關警員沒有出庭造成的缺口,撤銷其中兩名被告的定罪。至於另一辯稱警員曾把兩支鐳射筆對調的被告,翻閱案中片段後,認為警員沒有對調鐳射筆,故駁回上訴。
涉案被告串謀損壞罪 審訊後脫罪
案件原審時涉案的4名被告,為曾慶彰(18歲,學生)、許偉飛(22歲,裝修工)、麥家浩(17歲,學生)及李漪澄(18歲,外賣員)。他們同被控在2019年9月2日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設施,經審訊後獲判無罪。
不過,李就另被指控在觀塘鯉魚門廣場管有一把錘,「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被裁定罪成,判入更生中心,他其後放棄上訴;至於另外3人,則因管有鐳射筆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分別被判囚3個月、判入更生及勞教中心。
原審裁判官莫子聰曾在裁決和判刑時指,各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悔意,故沒有減刑空間;而管有的錘和鐳射筆具殺傷力,鐳射筆屬3B線別,可傷害眼睛,並直指控罪嚴重。
控方並沒有傳召相關警員出庭作供
針對其中一個上訴人曾慶彰指,警員曾把兩支鐳射筆對調,法官指在翻閱案中片段後,認為警員把兩支有繩的黑色圓柱體對調,但涉案鐳射筆一支有繩、一支沒有,故警員「可能」把電筒和其中一支鐳射筆互調而非把鐳射筆對調,由於未能證明裁判官錯判,因此駁回上訴。
至於另外兩名上訴人許偉飛及麥家浩,法官指涉案警員25410曾清楚指出,自己接手鐳射筆前,已有其他警員處理過相關證物,惟控方並沒有傳召相關警員出庭作供,亦無法證明在25410接手前,是否曾有其他警員在兩名被告的背囊內搜出鐳射筆,以及相關證物是否有被干擾。由於此乃證物連貫性不可或缺部分,法官強調裁判官不應由警員接手後才開始考慮證物鏈問題。
另外,就裁判官假設協助搜查的警員,必然會通知接手同僚中,屬明顯犯錯,由於協助的警員沒有出庭,故有關內容只屬傳聞證供,不能用作證明從被告背囊搜出鐳射筆,考慮到控方證據無法填補有關警員沒有出庭所造成的缺口,故此決定撤銷2名被告的定罪。
案件編號:HCMA283/2021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