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理大圍城」三男女暴動罪成 被捕時只搜出口罩、生理鹽水等裝備

2022.05.03
【香港法庭】「理大圍城」三男女暴動罪成 被捕時只搜出口罩、生理鹽水等裝備 2019年香港「反送中」運動期間,在11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多日,有市民在油尖旺區發起「圍魏救趙」聲援行動,並爆發警民衝突。
路透社資料圖片

2019年香港「反送中」運動期間,警方在11月圍堵理工大學多日,有市民在油尖旺區發起「圍魏救趙」聲援行動,並爆發警民衝突。兩名案發時未成年的學生及一名女平面設計師,於尖沙嘴厚福街一幢唐樓被捕,受審後暴動罪成,周二(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林偉權稱,暴動罪行不能姑息,香港是法治社會,不容許此暴動行為,即使是附和者也不能輕判,判兩名學生進入教導所,而平面設計師則被判囚35個月。 

法庭內座無虛席,不少被告的同學親友前來旁聽。判刑後,旁聽席多人用手做「心」型,逗被告們笑。散庭時親友向被告稱「照顧自己呀!」、「等你呀!」、「頂住!」 

三名被告為東華學院護理系男生伍振豐(現年18歲)、嶺大心理學系女學生羅芷澄(19歲)及平面設計師的梁瓊升(25歲)。他們被指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嘴天文臺道與漆咸道南、金巴利街與金巴利道交界,以及厚福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辯方建議判入羈留期較短的更生或勞教中心 

辯方周二(3日)進一步求情指,第一被告伍振豐事發後感到後悔,在其自行撰寫的求情信中,向公眾及法庭致歉,希望未來可以成為專業的醫護人員貢獻社會;而第二被告羅芷澄過往是好學生,她在事件中並非領導角色,希望可以繼續學業日後從事臨床心理學工作;兩人的代表律師均建議法庭考慮到兩人年紀,接納「教導所適合性報告」建議,判兩人進入教導所;而辯方本身則建議,判二人入羈留期較短的更生或勞教中心。 

辯方:第三被告案發時只是「企係度」 

至於第三被告梁瓊升案發時22歲,辯方指,被告案發時只是「企係度」,屬暴動案中案情較輕,過往是個「乖女」,並不是法庭常處理社會上的壞份子,又指現時社會氣氛已經不需要重判年輕人,已經有很大的阻嚇性,冀法庭判刑時從輕發落。惟法官林偉權稱,被告選擇成為暴動人群的一份子,不介意他人「暴起來」,使本來一小撮的暴力人士衍生一大群人,反問「那麼不動手的人是否可以輕判?」 

法官:被告是蓄意裝備自己參與集結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指,雖然三名被告均沒有任何證據指他們作出暴力行為,但在涉案唐樓被捕時搜出口罩、生理鹽水、防毒面罩等裝備,顯示他們在凌晨到場並非「路過」,顯然是有備而來,而且是蓄意裝備自己參與集結,他們跟隨暴動者遊走時遇上警員掉頭,情急之下進入唐樓,及後被捕。 

法官: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附和者亦不能輕判 

法官續指,三名被告均是在審訊後被定罪,案發當日示威人數不少、為時不短,被告透過現身示威現場壯大聲威,恃著人多勢眾非法行事,他們與投擲汽油彈的人士聯群結黨,不阻止、又不介意暴力行為。法官稱,雖然本案情節不算嚴重,但不應說案情較輕,因為「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認為任何情況都不應姑息暴動者,即使是附和者亦不能輕判。 

法官以監禁39個月為第三被告梁瓊升的量刑起點,其背景良好沒有案底減刑3個月,同意部分案情節省法庭審訊時間再減1個月,總刑期35個月;至於兩名較年輕的被告,法官稱需要考慮告更生需要及罪責,拒絕接納辯方建議判處進入更生或勞教中心,遂判兩人入可羈留長達3年的教導所。 

案件編號:DCCC1055/2020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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