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沙田「和你Shop」演變暴動 2男1女罪成判囚40至44個月
2019年9月香港「反送中」期間,大批市民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參與「和你Shop」示威,隨後演變為衝突。一對情侶及一名曾搬小巴站牌的男子被控暴動罪,其中情侶中的男友因欲拉走被警方控制的女友而被加控阻差辦公罪。3人經審訊後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男工程師另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案件周二(3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謝沈智慧判3人分別監禁40至44個月。
第一及第二被告原是情侶 原打算今年結婚
3名被告依次為銷售市場主任陳樂怡(26歲)、工程師周錦威(25歲)及地產經紀黃溢霖(45歲),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源禾路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周錦威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第一及第二被告原是情侶,並打算今年結婚。
法官:留在暴動現場 是認同犯案者所作所為
法官謝沈智慧指,本案暴動涉及100人,因警方及時執法暴動才維時不長,示威者原在沙田新城市商場集合,其後轉到好運中心外源禾路聚集,以摺疊閘門等雜物架設路障,並有人將垃圾筒、小巴牌等物品放入加固路障,有人指揮並澆上易燃液體,並大聲呼喚「魔法師!」隨即就有人縱火,顯然有組織及預謀,縱火是意料中事。
第二被告周錦威被捕後承認他與第一被告陳樂怡是響應號召到場,希望港府聽取意見,但兩人被搜出有大量裝備,戴口罩及護目鏡,輪流手持一把鎚子。法官不接納第三被告黃溢霖稱是買健身食品而留在商場,他被拍到戴上頭巾,並協助搬小巴牌堵路,法官認為他明顯非巧合路過,他留在暴動現場是認同犯案者的所作所為。
法官:本案嚴重之處 是本案早有預謀
不過,法官同意此案並同類案件之中最嚴重,沒有證據顯示本案3被告煽動及帶領聚集;但本案嚴重之處,是本案早有預謀,暴動人士帶備物資堵路及縱火,他們明顯有組織行事、各司其職,5分鐘內已令繁忙的沙田市中心交通癱瘓,大部分參與人士都穿黑衣蒙面,首兩名被告有大量裝備,第三被告動手協助設路障,就暴動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半。
就而第二被告被控阻差辦公罪,法官指當時現場有暴動,警方執法理所當然,第二被告意圖將犯案的第一被告拉走,目無法紀,這控罪的起點為監禁6個月,其中3個月刑期需要分期執行。
法官:3人於審訊後被定罪 不獲認罪扣減
法官指,3人因於審訊後被定罪,不獲認罪扣減。據背景報告及給法庭的信件顯示,3人犯案前均是背景良好、心地善良、樂於助人的人,可是上訴庭已頒下案例,即使判處背景良好的年輕人長期監禁,是其家庭甚至社會的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罔顧法紀的犯罪行為。
辯方求情:3人都關心社會 只是用錯誤方式表達意見
辯方求情時又指,3人均為家庭經濟支柱,判刑將嚴重影響家人,法官認為既然如此,犯案前應小心考慮,況且此一直以來亦非求情因素。為3人撰寫求情信的人均異口同聲指,3人都是關心社會的人,只是選擇了錯誤的方式表達意見,但這亦非減刑因素。法官又引案例指,現今社會有一群真誠但固執己見的人,因為他們的極強信念而不惜一切將想法強加於社會,法官認為此舉如同騎劫一樣,如初期法庭不表明行為無論用意多麼良好也不會被社會所容忍,要制止此行就很困難,認為需要以整體阻嚇性為判刑首要考慮。
法官又指,奉行法治的文明社會,必定有其他合法方式達成訴求,不能使用暴力,即使他們說是受政治信念驅使犯案,也不構成求情或輕判理由,否則人們只會更自以為是,承受對他們來說微不足道的法律後果。被告的個人動機、犯案原因自認為多麼崇高、一般來說全部都不是求情理由。
法官:珍惜前途就不應犯案 定罪是咎由自取
辯方求情時指3名被告已十分後悔,法官批評被告們是審訊後被定罪,稱有悔意是「口惠而不實」,尤其是第一被告,法官引述其求情信提到「從沒想自己會經歷這件看似與我無關的事」、「政治一事難分對錯」,法官指3人絕對可以有自己想法,他們被控是因為他們選擇了違法的方法犯案,批評第一被告「冥頑不靈」。而定罪影響兩名男被告的原本大好前途,法官指如他們珍惜前途就不應犯案,定罪是咎由自取。
法官認為唯一可以減刑的理由,是3人熱心公益及參與義務工作,第一及第二被告酌情減刑一個月,而一直熱心公益的第3被告可減兩個月,即三人分別監禁41個月、44個月及40個月。
案情指,當日警方到場清場時,源禾路3線阻塞,約100名示威者在路障後集結,與警員對峙,又向警方擲物辱罵。警員上前追捕,在近担杆莆街交界一個花槽位置制服陳樂怡,周從花槽跳出再拉陳的手,試圖拉走她,轉而再遭警員制服;黃則因拒絕離開,同遭拘捕。
案件編號:DCCC 221/2020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