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彩虹行動成員、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2013年在美國與丈夫註冊結婚,惟不獲港府承認,故提司法覆核挑戰港府違憲,惟遭裁定敗訴。岑子杰早前不服判決上訴,上訴庭周三(24日)頒下判詞,指《基本法》訂下的婚姻締結關係只包括異性戀伴侶,並認為現行的法律條文上,無列明政府必須向同性締結者提供同等待遇,故同意原審法官的判決並駁回上訴,並下令敗訴的岑須支付訟費。
本案上訴人為岑子杰,答辯人律政司司長。案件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審理。
律政司:港府有正當理由維護一男一女傳統婚姻制度
案件早前以遙距聆訊方式審理,惟岑子杰正就初選47人案還押,並無出庭。律政司一方力陳,港府有正當理由維護一男一女的傳統婚姻制度。岑子杰一方質疑港府只承認海外異性婚姻,不符人人平等原則,認為即使須保障異性婚姻權,亦毋須限制其他形式的婚姻或民事結合。
上訴庭頒下的判詞指,岑一方的上訴理由,主要針對港府基於性取向的不同而作出差異待遇,故認為港府也應給予不同性取向的人有相同的待遇,惟上訴庭三名法官並不同意岑一方的意見。
上訴庭於判詞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9(2)條列明「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基本法》第37條則指「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這些條例都表明了在憲法層面上,婚姻自由只包括異性戀伴侶,而非同性伴侶。
上訴庭:承認海外註冊同性婚姻 不容許本地同性合法結婚會造成不公
判詞又指,婚姻蘊含很多連帶的意義和權利,當中涉及的困難不能單就《基本法》第37條中「保障居民有婚姻自由」一條文內容能簡單解決。即使上訴人在海外成婚,也不能偏離《基本法》37條所訂立的原意。上訴庭認為,香港並沒有規定政府有責任保障同性伴侶可享結婚的權利或承認同性婚姻,若特區政府承認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關係,但不容許本地同性伴侶合法結婚,會造成不公。
上訴庭強調,在衡量政策相稱性時,應足份平衡各人及社會利益,上訴庭並同意原審法官早前駁回的理據,認為上訴人的論據「站不住腳」,因此駁回岑的上訴申請,並下令岑一方須付訟費。
2011年起與現任丈夫交往的岑子杰,因未能在香港結婚,故於2013年與丈夫往美國紐約註冊。惟二人婚姻不被港府承認,無法享有異性戀伴侶的權益,包括稅務及遺產繼承。
岑子杰於 2018 年提司法覆核 認為制度對同性戀伴侶嚴重不公和歧視
岑認為制度對同性戀伴侶嚴重不公和歧視,遂於2018年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香港法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是有違《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高院前年裁定岑敗訴,重申香港法律不容許同性婚姻,申請人要求法庭視同性和異性婚姻完全同等,是野心太大(too ambitious),應就個別政策和法例對性取向的差別待遇作挑戰,法庭再就個別情況作出裁定。
岑子杰一方早前重申,性取向是無法改變的個人特質,同性與異性婚姻本質相同,港府只承認海外註冊的異性伴侶,而不承認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是差別待遇,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政府一方則重申,本港法律只允許異性婚姻;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是為保障現行異性戀婚姻和家庭制度。
案件編號:CACV 557/2020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