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就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禁止以任何方式作出傳播,包括其旋律、歌詞、與改編本,意圖違反《港區國安法》或使《願榮光》被誤認為香港的「國歌」。惟高等法院上月28日作出裁決,拒絕批出禁制令,駁回律政司的申請。律政司本周一(7日)發出新聞稿,表示律政司司長已決定就高院的判決提出上訴,律政司已向法庭呈交上訴許可申請。律政司司長認為有需要上訴申明觀點,同時請求上訴法庭考慮頒下臨時禁制令。
律政司從高院判詞歸納4觀點
律政司發出的新聞稿,當中引述高院原訟法庭上月28日頒下的判詞,表示法庭同意《願榮光歸香港》一曲,無疑曾被用作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又指律政司申請的臨時禁制令,當中所禁止的4項行為,均明顯是或相當可能構成犯罪行為,而律政司同時從判詞中歸納出4個觀點,包括指:
一、法庭認為基本上不用質疑,有關歌曲被有效地用作煽動其他人分裂國家及/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而創作有關歌曲的目的,是要激發起反抗建制的情緒,及將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的信念;
二、法庭有合理理由相信,在YouTube平台上出現名為「香港國歌」的有關視頻,導致在國際體育賽事上,錯把有關歌曲當作香港的國歌播放之數宗事件;
三、臨時禁制令申請所禁止的四項行為,均明顯是犯罪行為,或相當可能構成刑事行為;而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為,是旨在引起支持「香港獨立」的情緒,所以也是危害國家安全;以及
四、法庭亦希望藉此判決,糾正有人以為作出有關行為並非犯罪的錯誤理解;
將請求上訴法庭 考慮頒下禁制令
律政司強調,原訟法庭不批出臨時禁制令,並非因為有關行為合法,而是因為法庭認為即使沒有禁制令,有關行為本身已構成刑事罪行,故此不信納禁制令會有真正功用,又認為其執行程序,可能與《港區國安法》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程序有所衝突,而律政司認為,有需要上訴申明觀點,同時請求上訴法庭考慮頒下臨時禁制令。
律政司續指,事實上法庭的判詞已指出,如果法庭信納禁制令會有真正功用,以及禁制令的執行程序與《港區國安法》的檢控程序沒有衝突,法庭會認為禁制令可以通過相稱性測試,不會對表達自由施加超越為維護國家安全所必須的限制,也不會對個人造成不可接受的負擔,並因此會傾向批出禁制令。
法官判詞同意禁制令或造成「寒蟬效應」
律政司今年6月時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公眾人士在任何平台傳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包括其旋律、歌詞、與改編本,意圖違反《港區國安法》或使《願榮光》被誤認為香港的「國歌」,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於上月21日開庭處理申請,並於上月28日頒下書面決定。陳官在判詞指出,決定是否批出禁制令,要視乎禁制令的必要性或實用性(necessity or utility),但禁制令中所指出的4項申禁行為,在現行法例下已是刑事罪行或很可能是罪行,律政司一方若要執行禁制令,便會需要就該些犯罪行為舉證,因此不認為禁制令能協助執法。
就針對網絡平台營運公司的情況,陳官認為有關公司必然知道要守法,不以任何方式協助他人犯罪;如他們有任何疑慮應可獲法律建議,因此很難理解禁制令能在現時的刑事法例上再增加阻嚇力。法官更提出就民事領域上處理涉及《國安法》罪行問題,可能與現行法例有衝突或不一致的情況,雖同意禁制令有可能造成「寒蟬效應」,不過同時指出如禁制令是有實用性(real utility)且沒有與現時的刑事法例有衝突,在考慮國家安全的重要性與「寒蟬效應」之間的平衡,會基於國家安全的重要性而批出禁制令。
記者:吳婷康/程文 責編:李世民 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