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官指《願榮光》煽獨 阻嚇性判刑「二胡伯伯」判囚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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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稱「二胡伯伯」的六旬翁李解新,早前因於旺角東、大圍和中環等地街頭以二胡演奏,分別被控7項傳票控罪。李早前否認控罪受審,本周二(24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全數控罪罪成。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判刑時指,案發時《國安法》已實施,被告明目張膽在公眾地方,以「軟對抗」挑起社會矛盾及暗湧,沒被控以更嚴重罪行理應感慶幸,強調藝術及文化活動非沒有底線,被告演奏《願榮光》鼓吹港獨,事關國家安全利益,法庭必須發出清晰訊息,讓公眾明白後果嚴重,基於情節嚴重及以儆效尤,判被告入獄30日。被告其後提出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但其間不得離港。

被告審訊時曾提出憲法爭議

本案被告李解新(69歲)報稱為退休人士,否認4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控罪指他於2021年8月3日、8月18日及9月9日,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分別在港鐵旺角東站B及C出口的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連揚聲器。另一罪發生於2022年9月29日,地點為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入口;李另否認3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即無合法辯解或合理辯解,且沒由社會福利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另他被指2022年6月24日、8月24日在港鐵大圍站A出口的行人路上;以及9月29日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入口籌款。

李解新在審訊時提出憲法爭議,強調其奏樂及籌款行為受《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保障,又指相關條例及檢控過程不符比例地限制其創作藝術的權利和自由。

裁判官裁定相關條文及檢控過程合憲

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裁決指,相關條例規定籌款活動必須申請牌照,以防止別有用心人士或組織透過籌款進行洗黑錢的非法行為,惟沒有完全禁止籌款活動,認為已在保障權利及立法目的間取得平衡,裁定條文合憲。陳官又指警方票控被告前,曾作出多次警告及勸喻,非被告指警方沒持容忍態度,裁定檢控過程合憲,強調被告雖享有文化活動的自由,但並非絕對,不能以自由為名為所欲為。

陳官續指,《願榮光》一曲被廣泛流傳,具獨特性及煽動性,與反政府及反修例有高度連繫,不論支持或反政府人士都有機會對旋律反感和感到受滋擾,甚至作出暴亂破壞社會安寧。而案發時香港剛開始轉趨平靜,被告行為挑起情緒,有風險令情緒尚未平復的人死灰復燃,行為僭越法律界線,裁定李7項控罪全數成立。

被告求情時稱:「我死在監獄裡又如何?」

審訊時沒有律師代表的李解新,在罪成後繼續親自陳詞作求情,不承認自己有罪,質問「證據在哪裡?造成的後果在哪裡?不可能因為我拉這首歌就罪成」,認為法庭沒有證據指其奏歌會挑動他人情緒或造成滋擾;他又指,《義勇軍進行曲》是國歌,但「起來!」等歌詞帶有煽動性,反而《願榮光》非「負能量」歌曲,直言如法官是站在正義一方,應拋棄所有偏見作出正確判決。

他之後指,本案控罪只屬「輕罪」,惟陳官聞言即「糾正」指控罪最高可判囚3個月及罰款2000元,李隨後透露,自己曾接受心臟手術,並稱:「我死在監獄裡又如何?」強調案件案情簡單,惟司法程序卻耗用3年,再質問道:「為甚麼將法庭變成一個世紀審判庭?」

官指「軟對抗」挑社會矛盾判刑須以儆效尤

陳官之後作出判刑,指雖然同類案件一般以罰款處理,但有關控罪沒有量刑指引,法庭考慮被告刑責時,認為被告控罪時段歷時13個月,而全部均涉及演奏《願榮光》,可見事件是蓄意而非偶然,並引述《願榮光》禁制令案判詞,指歌曲被應用於分裂國家、宣揚港獨,而播放歌曲場合有出現暴力及破壞等,直指被告演奏《願榮光》鼓吹港獨,事關國家安全利益,故法庭必須發出清晰訊息,讓公眾明白傳播該歌曲後果嚴重。而案發時《國安法》經已實施,被告仍明目張膽在公眾地方奏歌,以「軟對抗」方式挑起社會矛盾及暗湧,認為被告雖聲稱不支持港獨,但其行為卻與其說法相牴觸,沒被控以更嚴重罪行應感慶幸。

基於案件情節嚴重,認為判刑須具阻嚇性以儆效尤,以10天監禁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考慮被告年老及曾做心臟手術,酌情減刑4天,下令部分控罪刑期分期執行,被告總刑期為30天。李解新隨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保釋條件包括現金2000元及不得離港等。

案件編號:KCS38409-11/2021、STS8743/2022、STS10299/2022、STS11832/2022、STS1600/2023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