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官指《愿荣光》煽独 阻吓性判刑「二胡伯伯」判囚一月
人称「二胡伯伯」的六旬翁李解新,早前因于旺角东、大围和中环等地街头以二胡演奏,分别被控7项传票控罪。李早前否认控罪受审,本周二(24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全数控罪罪成。署理主任裁判官陈慧敏判刑时指,案发时《国安法》已实施,被告明目张胆在公众地方,以「软对抗」挑起社会矛盾及暗涌,没被控以更严重罪行理应感庆幸,强调艺术及文化活动非没有底线,被告演奏《愿荣光》鼓吹港独,事关国家安全利益,法庭必须发出清晰讯息,让公众明白后果严重,基于情节严重及以儆效尤,判被告入狱30日。被告其后提出保释等候上诉获批,但其间不得离港。
被告审讯时曾提出宪法争议
本案被告李解新(69岁)报称为退休人士,否认4项「没有许可证而奏玩乐器」罪。控罪指他于2021年8月3日、8月18日及9月9日,无合法权限或解释,且没有警务处处长发出的许可证,分别在港铁旺角东站B及C出口的公众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连扬声器。另一罪发生于2022年9月29日,地点为中环干诺道中天桥近国际金融中心出入口;李另否认3项「没有许可证而在公众地方筹款」罪,即无合法辩解或合理辩解,且没由社会福利署长,或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发出的许可证,而组织、参与或提供设备以进行筹款活动。另他被指2022年6月24日、8月24日在港铁大围站A出口的行人路上;以及9月29日在中环干诺道中天桥近国际金融中心出入口筹款。
李解新在审讯时提出宪法争议,强调其奏乐及筹款行为受《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障,又指相关条例及检控过程不符比例地限制其创作艺术的权利和自由。
裁判官裁定相关条文及检控过程合宪
署理主任裁判官陈慧敏裁决指,相关条例规定筹款活动必须申请牌照,以防止别有用心人士或组织透过筹款进行洗黑钱的非法行为,惟没有完全禁止筹款活动,认为已在保障权利及立法目的间取得平衡,裁定条文合宪。陈官又指警方票控被告前,曾作出多次警告及劝喻,非被告指警方没持容忍态度,裁定检控过程合宪,强调被告虽享有文化活动的自由,但并非绝对,不能以自由为名为所欲为。
陈官续指,《愿荣光》一曲被广泛流传,具独特性及煽动性,与反政府及反修例有高度连系,不论支持或反政府人士都有机会对旋律反感和感到受滋扰,甚至作出暴乱破坏社会安宁。而案发时香港刚开始转趋平静,被告行为挑起情绪,有风险令情绪尚未平复的人死灰复燃,行为僭越法律界线,裁定李7项控罪全数成立。
被告求情时称:「我死在监狱里又如何?」
审讯时没有律师代表的李解新,在罪成后继续亲自陈词作求情,不承认自己有罪,质问「证据在哪里?造成的后果在哪里?不可能因为我拉这首歌就罪成」,认为法庭没有证据指其奏歌会挑动他人情绪或造成滋扰;他又指,《义勇军进行曲》是国歌,但「起来!」等歌词带有煽动性,反而《愿荣光》非「负能量」歌曲,直言如法官是站在正义一方,应抛弃所有偏见作出正确判决。
他之后指,本案控罪只属「轻罪」,惟陈官闻言即「纠正」指控罪最高可判囚3个月及罚款2000元,李随后透露,自己曾接受心脏手术,并称:「我死在监狱里又如何?」强调案件案情简单,惟司法程序却耗用3年,再质问道:「为甚么将法庭变成一个世纪审判庭?」
官指「软对抗」挑社会矛盾判刑须以儆效尤
陈官之后作出判刑,指虽然同类案件一般以罚款处理,但有关控罪没有量刑指引,法庭考虑被告刑责时,认为被告控罪时段历时13个月,而全部均涉及演奏《愿荣光》,可见事件是蓄意而非偶然,并引述《愿荣光》禁制令案判词,指歌曲被应用于分裂国家、宣扬港独,而播放歌曲场合有出现暴力及破坏等,直指被告演奏《愿荣光》鼓吹港独,事关国家安全利益,故法庭必须发出清晰讯息,让公众明白传播该歌曲后果严重。而案发时《国安法》经已实施,被告仍明目张胆在公众地方奏歌,以「软对抗」方式挑起社会矛盾及暗涌,认为被告虽声称不支持港独,但其行为却与其说法相抵触,没被控以更严重罪行应感庆幸。
基于案件情节严重,认为判刑须具阻吓性以儆效尤,以10天监禁为每项控罪的量刑起点,考虑被告年老及曾做心脏手术,酌情减刑4天,下令部分控罪刑期分期执行,被告总刑期为30天。李解新随后申请保释等候上诉获批,保释条件包括现金2000元及不得离港等。
案件编号:KCS38409-11/2021、STS8743/2022、STS10299/2022、STS11832/2022、STS1600/2023
记者:吴婷康 责编:李世民 网编:江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