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3月以違反《港區國安法》為由拘捕前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妻子鄧燕娥,鄧胞妹被指在警方搜屋前,兩度進入鄧燕娥單位帶走手機及手提電腦,她周四(7日)承認「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裁判官直言監禁無可避免,押至月底判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年幼喪親 求情信指一生服務香港社會
被告鄧燕梨(63歲)報稱無業,是李卓人妻子鄧燕娥的胞妹,被控於今年3月9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在警方向鄧燕娥位於美孚新邨一個單位搜屋前,兩度從該單位移除關乎鄧燕娥的證物,從而阻止證物被檢取及/或干擾該等案件證物。
周四,鄧燕梨身穿間條上衣及黑色外套上庭,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吳宗鑾代表。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已婚,現育有一子一女,丈夫是腦神經專科醫生,同時透露被告自幼不幸喪親,一家三姊妹由義父養育成人,被告奉公守法、擁有正面良好品格,且勤奮好學,考入香港大學,在文學院取得學士學位畢業後,再完成社會工作碩士課程,又呈上求情信,指被告一生服務香港社會。
辯方指犯案乃一時愚蠢沒深思熟慮
辯方強調,被告是次初犯、在沒深思熟慮下犯案,在被捕時已承認取走胞姊手機和電腦,且交出相關設備的密碼,表現出充分合作,沒有計劃及預謀,強調被告作出愚蠢行為是因當時「同佢渡過一生嘅姐姐」被捕,故沒有思考事件帶來的後果;辯方又提及,被告在案發兩天後,陪同胞姊到灣仔警署提交保釋金時被捕,當時涉案電腦就在背包內,反映她沒打算銷毁或藏起有關證物,由此可見其犯案是完全出於魯莽和愚蠢。
處理案件的裁判官曾慶東就指,被告帶電腦到警署的行為屬中性,因為被告非打算把電腦交給警方,認為「都可以話因為佢唔想電腦被(警方)搵到所以隨身帶」;辯方就指,涉案電腦及手機內資料不涉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證,與警方調查沒任何直接關係,只有被告胞姊的普通個人資料,雖然辯方承認被告胞姊牽涉的國安法案件性質不輕,但至今仍未落案起訴,而被告的犯案行為只屬「一次性動作」,兩日內被警方揭發後已立即交出證物。
至於對被告胞姊一案的實質影響方面,辯方強調「差唔多等於無」,因被告犯案後兩日即被捕,而警方成功登入涉案電腦及手機後,也沒找到任何相關犯罪證據。辯方同意本案控罪嚴重,應判處即時監禁,惟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個人背景、被捕後的合作態度、願意認罪反映悔意、愚蠢魯莽犯案,可採納較低量刑起點。
官認為被告行為乃有思考及部署
裁判官曾慶東就指,律師聯絡被告至警方搜屋之間時間緊絀,被告或未必有深思熟慮,但考慮曾兩度折返單位,分別逗留了69分鐘及41分鐘,認為被告行為經過思考及部署,因認為有需要才折返,並最終取走電腦及手機。至於被告行為對其胞姊一案沒造成實質影響,裁判官認為被告犯案時,不知道有關裝置內是否載有犯罪資料,考慮所有情況後,直言案件性質非輕微,監禁是無可避免。而為了解被告的情況,將案件押後至本月21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其間被告須還柙看管。
案情指,警方於今年3月9日以「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拘捕被告的胞姊鄧燕娥。由於鄧燕娥表示沒有涉案單位鎖匙,遂透過律師、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胞弟何俊麒聯絡胞妹即被告,著她稍後開門給警方入屋搜查。同日下午4時52分,警方押送鄧燕娥到單位後,聯絡被告到場開門。數分鐘後,被告到場並輸入門鎖密碼,讓警方搜屋。
其後警方經調查發現,被告在警方到場前,由其丈夫接載到屋苑停車場,並兩度進入涉案單位。警方檢取了屋苑的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丈夫的私家車於下午2時16分入停車場,被告其後進入大堂,約3時33分離開大堂。被告之後再於3時43分進入大堂,並在4時24分離開,警方同時在上述私家車,檢取進入停車場的八達通卡。被告於3月11日遭拘捕,警方再檢取屬被告胞姊的手提電腦及手機。她在警誡下表示,因得悉胞姊被捕,所以到單位取回這些物品。被告在警誡下說電腦和其中一部手機屬於胞胏,「我前日知道我家姐被人拉,我就下晝返咗去美孚個單位拎返」。警方在電腦和手機發現載有鄧燕娥的家庭照片及給丈夫的信件照片。被告在錄影會面除了簡介其個人背景外,對大部分提問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WKCC4112/2023
記者:吳婷康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