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律政司覆核刑期得直 涉「私了」的士司机男加监13月

2023.03.21
【香港法庭】律政司覆核刑期得直 涉「私了」的士司机男加监13月 2019年反修例运动期间,有市民发起在10月6日抗议《禁蒙面法》,一辆的士在深水埗被围堵,然后铲上行人路撞向人群导致两名女途人受伤。
本台资料图片 / YC 摄

2019年反修例运动期间,有市民发起在10月6日抗议《禁蒙面法》,一辆的士在深水埗被围堵,然后铲上行人路撞向人群导致两名女途人受伤,涉事的士司机郑国泉其后遭拉出车厢被群殴,其中一名参与「私了」男子,事后承认暴动罪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去年被判囚3年,惟律政司不满刑期过轻申请覆核,周二(21日)在高等法院刑处理,上诉庭听毕双方陈词后,认为原审法官判刑明显过轻或法律原则有错,批准律政司申请,把量刑起点上调至6年半,即被告需被加刑13个月。 

申请方律政司在陈词期间透露,答辩人张子龙(34岁)现已服刑1年7个月,原定最早今年7月20日刑满出狱。他在去年5月,承认暴动罪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当时原审法官李庆年就暴动罪以4年半为量刑起点,除认罪以外没有其他刑期扣减因素,故判他入狱3年。 

律政司指现场人士「丧失理智」施袭 

律政司由署理助理刑事检控专员罗天玮代表,他在陈词时强调,包括多人使用致命武器,向涉案的士司机施袭,认为暴动定性非原审法官所指的「中度」,而明显属「严重」。律政司一方亦在庭上播片,指涉事司机郑国泉案发时血流披脸,失去保护自己的能力,惟现场人士仍「丧失理智」使用槌、金属指示牌、削尖铁通等武器施袭,可见本案袭击的凶残程度。至于本案被告,当时则是上前利用疑似缩骨伞伞柄,抽打及用脚踢郑。 

罗天玮续指,原审法官以4年半为量刑起点,明显过轻,会带给社会极错误讯息,又指即使本案严重程度属「中度」,同类案件亦以5至6年作量刑起点。 

答辩方由资深大律师潘熙代表,指本案案发前,现场只有非法集结,而本案暴动为时只有5分钟,在的士撞到两名女途人后才发生,属没有预谋或准备,只属偶发性事件。惟另一上诉庭法官潘敏琦质疑,非法集结只需一点火花即可变为暴动,认为当时现场已是一个「如箭在弦、一触即发」的局面。 

法官难解释被告属偶发事件中正常反应 

法官彭伟昌就笑言:「如果我喺中环见到有架巴士喺路中心停低咗,我点会冲埋去打个司机啫?」质疑被告当时没有救助两名受伤女途人,反而接过他人的口罩,再拾起雨伞上前打人,认为难以解释是属偶发事件中的正常反应。 

法官彭宝琴亦质疑,指被告声称当时在回家路上,担心母亲安全,但却在人群中挤身上前,没尽快取道回家,直指不可能是「误打误撞」的偶发事件,又指只要怀有意图威胁使用武力,已足以构成暴动,即使袭击是突然发生,不一定代表没有预谋。

潘熙就回应,相信原审法官已考虑所有环境因素,作出最合适的判刑,认为案情确包含偶发元素,原审法官有权作相关裁定,又强调从被告衣著及回家时间可见,被告并没有意图参与暴动前的非法集结,而即使上诉庭认为量刑过轻,也可考虑酌情不对被告加刑。 

律政司代表罗天玮回应时就称,短时间的暴动亦可以很严重,不一定需要有人投掷汽油弹或有警员受伤,认为原审法官未充份考虑案件的「私了」元素属同类案中最严重。 

法庭最终在休庭考虑约20分钟后即颁下裁决,认为原审法官判刑明显过轻或法律原则有错,批准律政司覆核申请,把量刑起点改为6年半,被告获认罪扣减3分1刑期后,再因案件覆核另获酌情减刑3个月,新刑期为4年1个月,即被加刑13个月。 

案件编号:CAAR8/2022 

记者:吴婷康/李若如 责编:李世民 网编:江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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