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男子WhatsApp群組提「劈黑警」被控煽惑傷人 辯方:只是「發噏瘋」求有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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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名男司機在2019年社會運動高峰期間,涉嫌在WhatsApp群組內傳送「開山刀劈佢老母黑警」等襲警言論,事後被警方拘捕。該男司機否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受審。控辯雙方周四(6月2日)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辯方指被告只是在群組內「發噏瘋」,發訊息只為有人回應與他談話,以紓解及發洩當時低落、憤怒的情緒,並沒有意圖作出或煽動他人作出傷害別人的行為。法官游德康將案押後至本月24日裁決,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待決。

報稱職業為司機的被告方文浩(43歲),被指於2019年7月30日在一個名為「交通實況互動港車薈超速.RB.塞.阻街」的WhatsApp群組發表「共黑統治」、「反正都係坐十碌八碌開山刀劈佢老母黑警」等言論,引來其他成員回應「嘩,你好暴力呀 不過真係講得好X好」及「不能同意更多」。被告又發出一張手持刀具的小孩的網絡貼圖,並有成員回應該貼圖指「速戰速決快靚正」。其中一名群組成員報警,被告被捕後,警誡下稱「我亂噏,我冇諗過真係會咁做」,他亦解釋因為當時看到片段,感到心痛才亂說,並對該句襲警言論「完全冇印象」。

控方:被告出庭作供迴避 非誠實可靠證人

控方周四結案時稱,認為控方已經成功舉證,法庭可以作出唯一而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在群組中傳訊息,有意圖煽動他人傷害他人,被告亦相信被他慫恿的人會作此行為;加上被告出庭作供口供迴避,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不應接納其口供。

而辯方就稱,被告被拘捕後作出的第一反應、以及在警署作警誡錄影會面時,均有向警方解釋他的訊息沒有意圖煽動他人傷害他人,此點與被告庭上作供吻合。

辯方:該交通群組並非適當地方 作出煽動言論

辯方又指,本案有對被告作出有利推論的證據,涉案的WhatsApp群組性質只是交流交通消息,並非交換政治消息的群組,群組內的成員態度較「溫和」,雖然會因社會事件感到痛心,但認為「兩邊都有唔啱」,群組亦與反修例活動無直接關係,反問如被告真的想煽動他人作出傷害行為,又信相他人會付諸實行,為何不選擇在成員持較激烈意見的其他平台發布?被告要是有意圖犯案,該交通群組並非適當的地方作出煽動的言論。

辯方稱,本案與其他涉及「煽動」、有系統犯案的案件不同,被告使用自己手機、自己英文姓名發訊,並非匿名發訊,顯示被告並無打算隱藏自己身份,減低他有意圖犯案的可能性。

辯方:被告發出涉案訊息只是一時衝動 非有所圖謀

辯方又指,被告當時在群組發出訊息,只是希望有人回應,以紓解及發洩當時面對社會運動時低落、憤怒又傷心的情緒。被告發出涉案訊息只是一時衝動、沒有深思熟慮,非有所圖謀;事後亦沒有進一步討論如何令人受傷。

辯方不爭議涉案訊息有「刀」及「棍」的表情符號,承認「係有少少暴力色彩」,但從訊息看字裡行間的語氣,成員的討論都是不嚴謹、不正經、只是開玩笑,甚至有人回應「夠鐘食藥」及哈哈大笑的表情,從常識可看到他們並非認真討論作出一些傷天害理的事,被告沒有意圖作出訊息內所指的行為或表情符號的暗示。

官將案押後至本月 24 日裁決 被告繼續保釋

法官游德康向辯方確認,辯方的意思是否指法庭可從群組的歷史及內容作出另一個合理推論,即被告的訊息只是「發噏瘋」、「發脾氣」、「發洩」。辯方稱「是」,並認為如果法庭可以作出兩個可能推論的話,法庭必須採納對被告有利的推論。

游官將案押後至本月24日裁決,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待決。

案件早前審訊時,被告出庭自辯,供稱案發晚上正在看葵涌警署外示威的新聞,見有防暴警手持雷明登槍戒備,他一時錯手發布相片到涉案WhatsApp群組,並與成員討論,因過於憤怒而「順口」發表涉案言論,他強調當時胡亂說話。被告表示,當時感到「心噏」及不能呼吸,心想「點解香港搞成咁?」,並反問是否需要用雷明登槍指嚇示威者,他庭上一度哽咽。控方盤問下,被告解釋信息提及「黑警」是指不好的警察,例如有警員犯法被定罪,形容他們是「變壞」的警員,否認仇視警員。

案件編號:DCCC 437/2021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