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15歲少年涉擲汽油彈認罪 官指受唆擺犯案判入教導所
一名案發時年僅15歲的男生,在2020年於旺角街頭涉投擲汽油彈,早前承認企圖縱火等3罪,本周四(2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時指被告讀中學時,因母親去世影響成長頓失方向,再受網友利用下而衝動犯案,承諾會改過,獲釋後會增值自己重新做人。處理案件的法官陳廣池就指,被告是「有如白紙般的15歲小伙子」,形容被告受他人唆擺、誤導和鼓吹而參與暴力行動,又指事件經策劃且具目的,惟認為被告沒有社會歷練,缺乏獨立分析能力,因而落入「狂熱的政治漩渦」,考慮各項因素後,最終判被告入教導所。
辯方求情指被告還押期間 一直表現有禮合作
被告賴卓豐現年19歲,,報稱學生,他早前承認企圖縱火、企圖刑事毀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共3罪,餘下1項管有物品罪則獲准於法庭存檔。辯方今求情指,被告的教導所報告正面,顯示其背景良好,在完成中六學業後有正當工作,並獲僱主讚賞其工作表現,亦打算待被告服刑完畢後再次聘用。
辯方又透露,被告母親在他就讀中學時去世,被告頓時失去方向及指導,致成績下滑,惟品行沒大問題,強調他在還押期間一直表現有禮合作,坦承因被網友利用,受社會氣氛和不良朋輩影響,致使思想偏激,才在衝動下犯案,承諾會改過,獲釋後會增值自己、重新做人,亦打算重讀中學文憑試課程後報讀大學,冀法庭可判處教導所刑罰。
被告親撰求情信 稱因母親離世影響成長
辯方另呈上多封分別由被告、被告父親、親戚、中學老師及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其中被告在信中表達悔意,直言母親離世對其成長有不少影響,惟他知道縱火行為會對社會帶來危害和後果,而本案是其人生污點亦是轉捩點,將會重新建立價值觀及道德準則,成為負責任的社會成員。由被告父親撰寫的求情信則指,自己後悔對兒子疏於管教,令兒子誤交損友,望法庭能從寬處理;被告胞姊就形容被告自小勇於表達,惟亦帶衝動,因錯誤理解公義才愚蠢犯案。
法官陳廣池在判刑時指,案發當晚旺角一帶沒有非法集結或暴動,而被告及另外3名黑衣人,卻明顯有備而來,被告被捕時身旁地上有打火機及短膠管,現場有玻璃碎片,相關物品散落馬路上,認為被告明顯是企圖弄破汽車輪胎。而現場涉案4名黑衣人中,只有被告被捕,當時他投擲了1支汽油彈並引發爆炸,其背囊外側另有1支汽油彈準備就緒,以及有7支沒有白電油的空樽,而被告當時戴上3M厚手套,其手機殼就印有「Fight for freedom」字句,並攜有1張寫上「毋忘初衷,黑白香港人良知」的卡片。
法官指事件經策劃 認為被告非一時衝動下犯案
陳官續指,從求情信顯示被告為一名「有如白紙般的15歲小伙子」,因受他人唆擺、誤導而參與暴力行動,「身體力行投擲汽油彈」,惟不認為被告是一時衝動下犯案,認為事件經策劃,其中被告帶上厚手套等裝備,加上案發時旺角沒有非法集結或暴動,相信被告行為具有目的,透過在馬路投擲汽油彈以製造恐慌及混亂。法官認為,被告沒有社會歷練,亦沒有客觀及有識之士的引導,使其缺乏獨立分析能力,最終落入「狂熱的政治漩渦」,因而干犯嚴重破壞社會安寧的罪行,幸本案沒有人因此受傷或造成財物損壞,考慮各項因素後,接受報告建議判被告入教導所。
控罪指,被告於2020 年5月1日在旺角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行車路、一輛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以及控制一個汽油彈、背包內的 7 個空玻璃瓶,以及 2 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他另面對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罪則存檔法庭,指他同年5月2日在深水埗景翠苑一單位控制 5 個空玻璃瓶及一罐白電油,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案情指,當晚警員在旺角界限街看到 4 名黑衣人把細小物品撒落在馬路上,其中一人和被告燃點汽油彈及投擲地上,並引起爆炸。警方截停被告後,在其背包搜出汽油彈及空玻璃樽,右腳褲管底有一串鎖匙。被告警誡下表示,自己首次這樣做,由一名梁姓男子帶領,他向警方提供梁的全名及電話號碼,並指鎖匙屬於位於深水埗景翠苑的「安全屋」。警員將上述事項記錄在警察記事冊,被告拒絕簽署,但無透露拒絕原因。
陳官早前在聆訊中,曾質疑本案有「幕後黑手」,又詢問被告會否協助警方,如提供另外3名黑衣人的身分。而辯方就回應指,被告不會提供相關資料,被陳官指其求情信稱有悔意,稱後悔卻不指證其他人。
案件編號:DCCC88/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