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本獲法庭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抗辯,及後香港國安委建議入境處處長,拒向Tim Owen批出工作簽證,黎智英上月以國安委的建議「越權」為由,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求撤銷有關決定。高等法院周五(19日)頒下書面判詞,指出監督國安委的權力為「中央政府專有」,香港法院沒有任何監督權,故此亦不容司法覆核挑戰,並駁回黎的司法覆核申請。
香港法院無權裁定《國安法》中任何條文違憲
判詞由首席法官潘兆初頒下,他首先指出主要爭議,為特區政府是否具司法管轄權可司法覆核國安委的決定,並引述《基本法》指出,特區政府只在香港「高度自治」範圍內享有獨立司法權及終審權,而被納入《基本法》附件3的《國安法》,為跟國防、外交及其他不屬特區自治範圍相關事務的法律,人大常委會把《國安法》納入附件3,同時也反映維護國家安全屬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外事宜。此外,人大及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條文及程序訂立《國安法》,故不可指其與《基本法》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符而對其立法作覆核,故香港法院無權裁定《國安法》中任何條文違憲。
他續指,綜合《國安法》中相關條文的規定解讀,國安委工作不受包括法院在內的任何機關干涉,有關條文亦訂明,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監督國安委的權力為「中央政府專有」,故香港法院對此沒有任何角色或權力。潘官又指,基於國安委工作性質,《港區國安法》禁止公開其工作內容,但在司法覆核過程中,這些資訊卻無可避免需要公開,有違保密規定之目的。
對於黎智英一方庭上力陳,若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戰,國安委如越權將市民隨意判監或充公財產,香港法院亦無法制衡,潘兆初在判詞中亦有作出回應,指該說法「完全錯誤」,重申香港法院不獲授權監督國安委於《國安法》第14條下的工作,故令法院失去監督權的問題「並不存在」,又反駁國安委受中央直接監督及控制,認為質疑相關監督是否有效全無根據及無理,更批評黎一方當時舉例「非常極端但脫離現實」,認為國安委在沒有法院牽制下可能濫權,是屬「憑空想像」及「危言聳聽」的評論。
法官指國安委決定「沒越權」
潘官在判詞總結中指出,香港法院對國安委工作沒有司法管轄權,國安委不受司法覆核挑戰,故此駁回申請,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同時指,雖然香港法院無權監督國安委工作,惟卻同時裁定國安委的決定沒有越權,並解釋是為消除雙方大律師陳詞對人大釋法可能引起的誤解,認為解釋黎一方申訴全無理據的做法合宜。
潘官並指出,黎智英一方指出根據人大釋法,沒有就海外律師參與危害國安案件是否可能引致國安風險問題作出回答,只交由特首向法院發出證明書處理,認為國安委只有「把關」角色,無權直接裁定Tim Owen代表黎智英一事關乎國家安全,若要作出裁定便需先向特首索取證明書,而有關解讀實屬「完全錯誤」,因為人大釋法先訂下中央處理問題的一般方法及提供指引,並指派特首及國安委實際處理,若法院沒向特首取得證明書,國安委便須履行職責即時介入處理作相關判斷及決定,並沒有需要先向特首取得證明書,故國安委的決定沒有越權,執行國安委決定的入境處處長亦然。
至於黎智英另一項入稟,要求律政司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法院早前批准Tim Owen來港的決定,潘兆初亦指,基於有關國安委越權的覆核許可被拒絕,所以這「已成為學術討論」。
今次案件的起因,是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去年10月獲高等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抗辯,律政司上訴,但被高院及終審法院駁回,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認為在有關「危害國安」的案件,聘用海外律師要先得到由特首發出的證明書。黎智英一方認為,人大釋法不應該影響Tim Owen早前已獲批來港抗辯的決定,同時要求法院向特首取得聘用海外律師的證明書,以及國安委無權建議入境處拒批簽證,於是在今年3月及4月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566/2023、HCMP253/2023、HCCC51/2022
記者:吳婷康/程文 責編:李榮添/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