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涉7.22凌晨元朗站外衝突 會計師暴動罪成候判

2024.04.05
【香港法庭】涉7.22凌晨元朗站外衝突 會計師暴動罪成候判 721事件一直延續至當晚深夜,男被告被指在元朗站參與暴動。
路透社資料圖片

香港元朗港鐵站在2019年7月21日發生襲擊事件,一名男會計師被指在之後的凌晨,於站外與白衣人推撞,及後兩度向白衣人擲物,男子否認暴動罪,案件周五(5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李慶年拒接納被告聲稱自衛及保護他人的辯解,指被告形容黑衣暴徒為無辜市民及受害者是為自己開脫及扭曲事實,實際是與黑衣人齊上齊落,實際與白衣人陣營無異,「是暴民一份子,一同參與罪案」,裁定被告罪成須即時還柙,案件押後至4月10日求情及判刑。

被告何贊琦(案發39歲,現43歲)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與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當晚集結由凌晨12時開始,控方指自12時04分起演變為暴動,直至12時16分結束,前後歷時12分鐘。他在作供時透露,自己擁有大學教育程度,案發時任會計部高級經理,現時為會計部主管。

法官李慶年裁定,兩名控方證人,即目睹部分經過的市民及到元朗站一帶執行職務的救護員可靠可信,同時指控方大部分案情事實上亦有片段佐證,證人只是補充片段以外細節。

就辯方指被告到場只因「八卦」,並因「行俠仗義」跟隨他人與村民對峙及衝突,被告只是保護自己及其他無辜市民,力陳被告沒有白衣人或黑衣人陣營之分,而即使有,亦只有白衣人一方暴動,黑衣人一方沒有暴動,而就算法庭裁定黑衣人有參與暴動,被告亦與他們沒有關連,被告只在保護自己或他人,以及防止罪案。

法官指時發時雙方壁壘分明

不過,法官在裁決中認為涉案片段清晰可見,當中白衣人一方及黑衣人一方各自支持己方,各自懷有意圖參與暴動,有人為「捍衛村落」,有為被白衣人一方襲擊的人士「抱不平」,直言兩方壁壘分明。

法官續指,理解不能純因在暴動現場附近出現或還擊,便把無辜路人視作暴動一分子,但控方針對的證據,並非單單指被告在場出現,而是他案發前後及案發時的路徑,逗留時間位置、管有物品及作出的行為等,法庭需全盤作考慮。

因此,法官認為,被告的證供既不可信亦不可靠,指被告當日從家中步行約25分鐘到元朗站,而從直播被告已知有警察及救護員到場,但他明知街上有危險仍「八卦」到場,批評其說法牽強,不值一信,而被告在衝突最前線使用暴力,行為更已超越「八卦」,「明顯與客觀事實不符」。

就被告多次否認事件中有兩個敵對陣營,法官指被告作供時,亦難免提到白衣人一方似黑社會,而自己一方則為無辜市民,並提及案發當天,被告在朗和路目睹一名男子遭兩人包圍時,他未了解始末便介入及干預,並認為男子D是受害者,替他解圍,批評被告堅稱沒有兩個陣營對壘是「自欺欺人」,而被告亦明顯地選擇黑衣人一方陣營。

法官指被告明顯並非出於自衛或保護他人

法官指,當朗和路衝突愈趨嚴重,被告沒有離場,反而走在最前線,選擇站在黑衣人陣營壯大聲勢。直至他們退至元朗站J出口樓梯底,被告在黑衣人前排打開雨傘,為身後的黑衣人掩護,與黑衣人齊上齊落,目的明顯是與黑衣人陣營共同進退,以對抗白衣人。

至於被告聲稱當時J出口仍有大批市民,他擔心白衣人入站內「無差別襲擊」,故要守住J出口一說;法官指當時已是午夜12時許,非日間繁忙交通時段,當時各出口仍開放,有路可走,因此認為被告所為明顯並非出於自衛或保護他人,再印證他與黑衣人齊上齊落。法官又同意控方指,被告不可能是「先八卦後自衛」,被告美其名為「自衛」及「防止罪案」,實際選擇黑衣人陣營對抗白衣人陣營。

法官又特別提及,即使白衣人一方曾在較早前以暴力對待車廂內的市民,以及後來在港鐵站元朗站非法集結的市民,黑衣人一方也不應主動從港鐵元朗站非法集結,並連群結隊走到英龍圍衝擊在村口的村民,與村民對峙,並作出暴力肢體的對抗。黑衣人一方以暴力還擊,有道理也變成沒有道理,甚至出現歪理,造成以暴易暴,違理違法。

被告於事發後23個月才被捕及起訴

法官指,被告明知黑衣人主動衝擊英龍圍,目的是攻擊及挑釁白衣人,其他人並非無路可退,被告不可能真誠地相信,他有必要保護該些可隨時遠離危險但又選擇逗留的人,而他站於最前線,積極參與暴力衝突,更不可能真誠地相信他有必要保護自己,而被告所用的武力程度亦絕不合理;即使白衣人有向黑衣人擲物,被告已手持雨傘防護,他毋須拾起地上物品投擲反擊。基於上述原因,裁定被告已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另協助及鼓勵其他暴動者,顯然有參與暴動的意圖,實際上付諸實行,裁定被告暴動罪成。

法官在宣布裁決後,一度關注案發時的最高峰人數,控方稱雙方最高峰有約百人;法官再問及控方是否同意本案不涉磚頭、汽油彈或致命武器,控方表示同意,但指本案涉及投擲硬物。李官再問及是否有人報稱受傷,控方確認沒有。

辯方就提及,被告於事發23個月後才被捕及起訴,關注構成延誤,法官着控方下周呈上時序表,把案件押後至4月10日求情及判刑,被告須即時還柙。

案件編號:DCCC806/2022

粵語組報道 編輯:李榮添 網編:程皓楠

新增評論

請將評論填寫在如下表格中。 評論必須符合自由亞洲電台的 《使用條款》並經管理員通過後方能顯示。因此,評論將不會在您提交後即時出現。自由亞洲電台對網友評論的內容不負任何責任。敬請各位尊重他人觀點並嚴守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