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子去年在九龍城潑水節向警察及無綫電視記者射水,被控襲警及普通襲擊等6罪,3人不認罪,經審訊後裁定所有控罪罪成,周五(11月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各被判入獄28天。
辯方求情稱時強調,本案不涉社會運動或衝突對抗,警員只被射水沒有受傷,而被告罪成後還押至今已16天,等同短期監禁,已得沉痛教訓,建議法庭考慮判高時數社會服務令。不過,裁判官判刑時指,前線公職人員須受保護及尊重,否則會令公眾利益受損,認為襲警罪性質嚴重,判處監禁是唯一選項。
案發時只用水槍
3名被告分別為曾維誠(27歲,的士司機)、葉嘉健(28歲,文員)及袁子健(32歲,商人),各人共同被控3項襲警罪,指他們於去年4月9日,在香港九龍城賈炳達道與衙前圍道之間一段的城南道,襲擊三名輔警。3人另共同被控兩項普通襲擊罪,涉在同日同地吳家軒及李天耀;另曾維誠及袁子健再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指兩人在同日同地襲擊譚永文,該3名報稱受襲人士,均為無綫新聞記者或攝影師。
辯方求情時指,一般襲警案都在社會活動或拒捕期間發生,過往沒有在慶祝場合發生襲警的案例,形容案發時社會氣氛溫和,沒有大規模暴力衝突,被告行為不會鼓動他人犯案,極其量只令氣氛更高漲,而且被告只使用水槍,沒有具殺傷力武器,事主因此亦沒有受傷。
辯方續指,被告曾維誠在案發時,只為經營YouTube頻道,冀拍片增加點擊率獲取收入,無意阻礙警員執法,他如今已沒再經營頻道,重犯機會微乎其微。辯方又表示,今年潑水節沒有其他市民因而被捕,認為在各被告被拘控後,已對社會起阻嚇作用,力陳被告至今已被還押16天,形同被短期監禁,建議法庭可考慮再判處高時數社會服務令,認為已屬足夠懲罰。
官指襲警罪性質嚴重判監是唯一選項
裁判官陳志輝在判刑時,同意涉案的潑水節為特殊活動,而案發時也非社會動盪時期,但指各被告沒理會記者及輔警利用肢體語言表達不同意,仍近距離向他們身體各位置射水,各事主雖然沒有實際傷勢,但記者表達雙眼感不適和有一定程度痛楚。
此外,警員在案發時穿制服維持秩序,卻在眾目睽睽下被射水,他們沒有即時執法,選擇離開現場,但被告沒停下續尾隨不斷射水,強調前線公職人員必須受保護及尊重,否則無法執行職務,令公眾利益因而受損。
陳官認為,襲警罪性質嚴重,因此判處監禁是唯一選項,考慮本案沒有社會事件背景、不屬對抗警方行為,就襲警罪以28天監禁作量刑起點,而普通襲擊罪則以14天為起點,所有控罪刑期同期執行,3名被告均被判囚28天。
案件編號:KCCC2666/2023
編輯:潘加晴 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