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禁刑訊逼供 不能因訪民鬧訪違法裁判


2013.11.21

 

最高人民法院周四公佈有關防止冤假錯案的意見,要求法院排除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以及不能因為當事人上訪鬧訪而違法裁判造成冤假錯案。有律師認為,給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權及其口供不能作證據使用,才能有效防止刑訊逼供。(潘加晴/畢子默報道)

浙江維護權人士鄭建芳接受本台訪問時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見本來是一件好事,但問題是執法人員有法不依,他們的權力就是法律,因此一個新意見,一個新規定,也不能有效防止冤假錯案。

鄭建芳說,以她的案件為例,地方政府強行霸佔他們祖業房產,權力當法律,無視中央解放後的房產政策。她已多次到北京上訪,但都沒有結果。

北京維權律師劉曉原表示,法律早有規定不能刑訊逼供,但當局有法不遵守。他認為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必須給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權利及其口供不能作證據使用。“我認為要解決(這個問題)最有效的辦法是有沈默權,還有他的口供不能作證據使用,這一點可能比較有效。還有抓了的犯罪嫌疑人,公安要24小時內送進去(看守所),我認為抓了就要送進去,送入去提訊,也是有效避免刑訊逼供.......對犯罪嫌疑人的保護很難做到,因為他們(執法人員)沒有人權觀念,抓了人就想毆打,這也是一個別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明確要求,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以外,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

《意見》提出,定罪証據不足的,應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定罪証據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証據存疑的,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死刑案件,認定對被告人適用死刑的事實証據不足的,不得判處死刑。

另外,《意見》要求,法院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因輿論炒作、當事方上訪鬧訪和地方“維穩”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

《意見》提出,法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職責審判案件,不得參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聯合辦案。對確有冤錯可能的控告和申訴,應當依法複查。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及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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