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政府提出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一共有十五條,當中建議針對八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規管。
當中刑罰最重的,包括了“叛國”、“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刑罰是十五至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至於備受爭議的“煽動叛亂”,文件指,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作出危害國家的行為,就有可能入罪,可判處一至八年有期徒刑,但文件沒有清楚解釋,何謂煽動叛亂。
而在大陸,經常被政府用以箝制言論和出版自由的“竊取國家機密罪”,諮詢文件指,國家機密的定義,只涉及國防和外交,以及被界定為屬於中央或特區的保密文件,如果有人竊取、刺探、或收買這些國家機密,危害到國家安全的,都會被判處兩至八年徒刑,若果這類行為涉及接受澳門以外的組織構機或人員指令的,刑罰會加重到三至十年徒刑,而如果犯罪的人,本人是有權得到國家機密而沒有保密的話,最高亦會被判處五至十五年徒刑。
在提到這五大罪行中,若果單單只是作出“準備”,而沒有實際行動,根據諮詢文件的建議,是同樣犯罪的,一律會被視為犯了“預備行為”的罪行,最高可判處入獄三年。
至於國安法其餘的條例草案,還包括了“禁止外國的政治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亦“禁止澳門的政治團體、聯繫外國政治團體組織,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澳門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區錦新表示,雖然澳門基本法的二十三條條例草案,在字面上較香港政府零三年所建議的寬鬆,但仍存在不少灰色地帶,很容易會令人墮入法網,特別是“預備行為”、“政治團體”和“煽動叛亂”的界定。他說﹕現在說煽動、直接煽動,怎樣才算是煽動呢?沒有具體的。當然,原則上不應該是以言入罪的,但究竟直接煽動怎樣理解呢?在法例上比較簡單,有時在權上,警察調查時,可以出現一些警權的濫用,直接指你某些行為是煽動,是有這樣可能的。
澳門行政長官何厚鏵就表示,展開立法工作,是對國家和人民的高度負責,他多番強調,條例不會影響澳門居民應有的言論、新聞和出版自由。他說﹕在法律條文大家看到,一定要產生嚴重的犯罪行為,才會由維護國家安全法所管轄,叫一些口號,或者寫文章、批評中央和特區政府,我相信不會完全由這個法律所管制,我相信這個法例實施後,亦不會削弱大家在言論、思想上,或者表達各種批評意見的權利。
澳門民主團體民主起動、發起人利健潤表示,條例含糊不清,只會令政府更易以言入罪,他將會在十二月的回歸日,發起遊行抗議。他說﹕我們要盡自己的能力,像香港人一樣,令立法要擱置,捍衛我們的自由,即使條例通過,我們都一定要發出聲音,抗爭,表達我們的意見。
這次《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諮詢,會由即日起到下月底,澳門政府期望,在明年立法會會期內可以通過。香港政府發言人就表示,現時香港當務之急是解決經濟和民生問題,政府現階段沒有計劃就二十三條展開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