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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這星期發生三宗涉及法庭審訊中的陪審團案例,然而市民卻對當中不一的標準提出了質疑。首先,涉及旺角騷亂案中,接連兩次有操普通話口音,自稱是中國遊客者在香港的法庭拍攝陪審團的樣貌,被質疑是大陸的國安,對陪審團成員作出恐嚇,法官卻認為是誤會,叫陪審團不用擔心;同日,同一位法官,卻對身處法庭大樓收看直播的一位本地王婆婆,指其身上戴有寫著「光復香港」的圍巾,控以藐視法庭罪。
報道出街後,網上一片質疑聲音,以市民角度看,出任陪審團被拍樣貌所受到的騷擾,遠比起在法院大樓(法院門外)的公眾區身戴一條頸巾,來得有威脅。為何疑似大陸國安正式騷擾陪審團就沒有事?本地婆婆卻會被檢控呢?這引來政治干預法治的質疑。 另外,前特首曾蔭權案,法官判詞指控前律政司司長黃仁龍,以至前財政司司長曾俊華等,受到公關公司邀請出席聽審,甚至指這種行為「與叫朋友穿黑衣到庭威嚇證人或陪審團不相伯仲」,受到前律政司司長等名人的的駁斥,指為朋友去聽審,卻被單方面指控動機,是不符事實。
與上述的問題比較,市民當然質疑為何拍攝陪審團樣貌的嚴重性,遠高過名人聽審;如果名人聽審也是「有如威嚇證人或陪審團」,那麼為何拍攝陪審團樣貌只是「一場誤會」呢?這種不一的標準,只會傷害法庭的公正性,引用普通法著名的案例 R v Sussex Justices, Ex p McCarthy﹝1924﹞1 KB256來說明之:Not only must justice be done;i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 即公義不止要彰顯,其彰顯更要人所皆見;對香港法治公正性的質疑,長遠會傷害法治的可信性。
(以上評論純屬主持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