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忌評論】梁天琦的六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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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初一的旺角騷亂案,梁天琦暴動罪名成立被判囚6年,另一被告盧建民被判囚7年,其重判超出社會預期;前港督彭定康對判刑表示失望,指特區政府濫用公安條例,對民主派與社運人士作出極端的判刑。

英國關注香港組織「Hong Kong Watch(香港監察)」引述彭定康指出,香港公安條例內關於「非法集會」,以及「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空泛含糊,很容易被濫用,並不符合聯合國人權標準的定義;早在上世紀90年代初彭定康上任後,曾改革公安條例,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然而1997年主權移交之後,北京政府趕走民主派後,所組成短短一年的臨時立法會,就立即「還原惡法」,把這條因應六七暴動而訂立,被親共親中人士不斷聲稱是「殖民地惡法」的法律還原。事實上當年因中共文革而在香港發動的六七暴動,在香港暗殺以至放炸彈,前後共832人受傷51人死亡,當中向警察掟石的「暴徒」,其判刑大約是18個月至2年不等,那些向警署與直接向警察投擲炸彈的危險犯,被判監10年以至終身監禁等,最終被港督減刑,實際上七年後獲釋;因此同樣是因政治原因的暴力抗爭,如今梁天琦等旺角騷亂的被告人,所遇到的判刑是比起當年重得多,說明這個「中共殖民政府」,比起當年的「英國殖民政府」,其統治更加高壓。

旺角騷亂案卻一再發生令市民質疑其公義的地方,包括一些自稱來旅遊的「中國遊客」,竟一再在庭上公然影相;今年2月首次發現有男子拍照,當中部份相片經微信上載,法官彭寶琴表示相信該男子的行為,是「不熟悉香港法律及司法程序的無心之失」,然後就安撫陪審團指「應該不是針對,毋須擔心」;到3月同一案又出現另一位「中國遊客」,再在庭上影相,陪審團向法官投訴,最後警方「認為沒有充份證據,證明該男子曾在庭上拍照」,而不會有進一步行動;法官彭寶琴指事件「或涉及一些誤會,呼籲陪審團放心」。

然而同時於3月份同案審訊期間,一位長期支持被告人聽審的王婆婆,在法庭大堂看電視直播,只因在頸上戴有「光復香港」字句的頸巾,法官彭寶琴卻認為不是「誤會」,也不是「不熟悉法律及司法程序的無心之失」,認為是「有意識有所安排的舉動,顯然是無視法庭命令去展示標語」,判藐視法庭罪成罰款一千元。

事後市民紛紛質疑,為何明顯是干預陪審團的行為,法官卻沒有即時懲處,但同樣是藐視法庭,只是在法庭外的「伸延部份」看直播,只因戴有標語字句,既無法影響法官,也無法影響陪審團,卻純靠法官「相信」或「不相信」來選擇檢控,造成對司法公義的質疑。

然而更嚴重的,是5月18日同案陪審團要宣佈裁決前一刻,司法機構的投訴辦事處竟收到一封電郵,內附攝有4名陪審團樣貌的相片,並留下「還有很多」的字句,顯然是恐嚇陪審團;早前法官兩次放過拍照者,更一再安撫陪審團「相信是誤會」與「相信是無心之失」,然而事實正和法官的「相信」是相反,那麼市民很自然地會質疑,法官之前憑甚麼「相信」呢?法官為何要有這種主觀的判斷?而事實說明判斷是錯,對法官的公信力又是否會造成傷害?這種對法官公信力的傷害,是可以用避免的嗎?把問題單純歸咎於市民「政治化」,可以逃避責任的嗎?

當法官錯誤「相信」大陸人在庭上拍照是「無心之失」後,市民更憑法庭與報章的公開資料,質疑彭寶琴法官的丈夫,在離世前為水警警司,是否適合審判旺角「暴動」一案;旺角「暴動」和英國案例中的暴動最不同的,是其他暴動往往是針對其他商鋪、以至路人的攻擊,而旺角的爭議幾乎完全和襲警有關。由一位亡夫是警察的法官,來審判襲警與針對警察的「暴動」,本身已經會令市民有疑慮;英國普通法下的重要判例R v Sussex Justices, Ex p McCarthy [1924] 1 KB256,曾指出法庭判決的公義不止要彰顯,其彰顯更要人所皆見(Not only must justice be done;i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此英國案例中法庭書記,與被告人間有利益衝突,最後令檢控被推翻。因此如果想挽回市民對司法的信心,司法機構如何去選擇案件法官,以至法官避嫌的標準,必須進一步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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