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忌评论】梁天琦的六年判决
2018.06.11
2016年年初一的旺角骚乱案,梁天琦暴动罪名成立被判囚6年,另一被告卢建民被判囚7年,其重判超出社会预期;前港督彭定康对判刑表示失望,指特区政府滥用公安条例,对民主派与社运人士作出极端的判刑。
英国关注香港组织「Hong Kong Watch(香港监察)」引述彭定康指出,香港公安条例内关于「非法集会」,以及「破坏社会安宁」的定义空泛含糊,很容易被滥用,并不符合联合国人权标准的定义;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彭定康上任后,曾改革公安条例,以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然而1997年主权移交之后,北京政府赶走民主派后,所组成短短一年的临时立法会,就立即「还原恶法」,把这条因应六七暴动而订立,被亲共亲中人士不断声称是「殖民地恶法」的法律还原。事实上当年因中共文革而在香港发动的六七暴动,在香港暗杀以至放炸弹,前后共832人受伤51人死亡,当中向警察掟石的「暴徒」,其判刑大约是18个月至2年不等,那些向警署与直接向警察投掷炸弹的危险犯,被判监10年以至终身监禁等,最终被港督减刑,实际上七年后获释;因此同样是因政治原因的暴力抗争,如今梁天琦等旺角骚乱的被告人,所遇到的判刑是比起当年重得多,说明这个「中共殖民政府」,比起当年的「英国殖民政府」,其统治更加高压。
旺角骚乱案却一再发生令市民质疑其公义的地方,包括一些自称来旅游的「中国游客」,竟一再在庭上公然影相;今年2月首次发现有男子拍照,当中部份相片经微信上载,法官彭宝琴表示相信该男子的行为,是「不熟悉香港法律及司法程序的无心之失」,然后就安抚陪审团指「应该不是针对,毋须担心」;到3月同一案又出现另一位「中国游客」,再在庭上影相,陪审团向法官投诉,最后警方「认为没有充份证据,证明该男子曾在庭上拍照」,而不会有进一步行动;法官彭宝琴指事件「或涉及一些误会,呼吁陪审团放心」。
然而同时于3月份同案审讯期间,一位长期支持被告人听审的王婆婆,在法庭大堂看电视直播,只因在颈上戴有「光复香港」字句的颈巾,法官彭宝琴却认为不是「误会」,也不是「不熟悉法律及司法程序的无心之失」,认为是「有意识有所安排的举动,显然是无视法庭命令去展示标语」,判藐视法庭罪成罚款一千元。
事后市民纷纷质疑,为何明显是干预陪审团的行为,法官却没有即时惩处,但同样是藐视法庭,只是在法庭外的「伸延部份」看直播,只因戴有标语字句,既无法影响法官,也无法影响陪审团,却纯靠法官「相信」或「不相信」来选择检控,造成对司法公义的质疑。
然而更严重的,是5月18日同案陪审团要宣布裁决前一刻,司法机构的投诉办事处竟收到一封电邮,内附摄有4名陪审团样貌的相片,并留下「还有很多」的字句,显然是恐吓陪审团;早前法官两次放过拍照者,更一再安抚陪审团「相信是误会」与「相信是无心之失」,然而事实正和法官的「相信」是相反,那么市民很自然地会质疑,法官之前凭甚么「相信」呢?法官为何要有这种主观的判断?而事实说明判断是错,对法官的公信力又是否会造成伤害?这种对法官公信力的伤害,是可以用避免的吗?把问题单纯归咎于市民「政治化」,可以逃避责任的吗?
当法官错误「相信」大陆人在庭上拍照是「无心之失」后,市民更凭法庭与报章的公开资料,质疑彭宝琴法官的丈夫,在离世前为水警警司,是否适合审判旺角「暴动」一案;旺角「暴动」和英国案例中的暴动最不同的,是其他暴动往往是针对其他商铺、以至路人的攻击,而旺角的争议几乎完全和袭警有关。由一位亡夫是警察的法官,来审判袭警与针对警察的「暴动」,本身已经会令市民有疑虑;英国普通法下的重要判例R v Sussex Justices, Ex p McCarthy [1924] 1 KB256,曾指出法庭判决的公义不止要彰显,其彰显更要人所皆见(Not only must justice be done;i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此英国案例中法庭书记,与被告人间有利益冲突,最后令检控被推翻。因此如果想挽回市民对司法的信心,司法机构如何去选择案件法官,以至法官避嫌的标准,必须进一步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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