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香港政府最近對香港是否需要訂立《慈善法》成立了一個法改會進行研究及諮詢。香港現有六千個慈善團體,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也是其中之一,所以,你們對香港政府立法的傾向有何意見?
答:我們覺得現時的建議存有眾多問題。它首先要設立一個慈善事務委員會,這委員會甚具權力,儼如太上皇,是慈善團體頭上的一把刀,因為它具大廣泛的法訂權力,倘收到投訴便可向該團體進行查核,查閱團體的內部資料如賬務、工作事務等,甚至,委員會一旦覺得有問題更可委派人往被投訴的團體裏查核其管理層的資料,此舉明顯干擾該團體的運作及工作目標。委員會一旦覺得該團體有問題,更可取消其慈善資格等。因此,我們相信這委員會一旦設立便會干擾了眾多慈善組織的結社自由,且干擾了其工作。
我們相信很多慈善團體都是履行社會公益事務,當中也會有不少對政府的運作有挑戰,但是,一旦委員會成立,往後有可能成為政府對付異己的工具。
另方面,現時建議的《慈善法》裡如何定義慈善團體也有問題,如法改會的小組刻意地把不少外國新的慈善團體的定義中包括促進人權的組織抽掉了,並說需要討論。所以,我們見到法改會甚至香港政府根本不欲目睹,一些促進人權的組織也列入慈善範圍內。
我們見到法改會一些做法很明顯,他指若一個慈善組織主要的工作宗旨,是要政府改變法例或政策,這組織便不屬於慈善。我們目睹現時不少民間組織,除了做一些服務,大家可目睹若政府在政策或法律上作出改善,這才是真正對社群的福祉作出最大的保障,如協助窮人,不該只是送贈金錢便可幫助他們,其實真正讓他們得以脫貧是需要社會政策,因此,若團體倡議政府改變政策,卻會被視為不是進行慈善,便有機會被剔除為慈善團體,這會對眾多政策倡議的團體進行了一項巨大的制約。
問:這會否對一些人權組織如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造成巨大影響?
答:我相信現時直接做人權或監察政府的組織,一旦法改會的建議成為法例,這些團體首先會被剔除,即使沒有被剔除,但是,有可能在運作中不斷遭受那新設的委員會滋擾,最終仍有可能會被剔除在慈善團體之列,這明顯是對促進人權的團體造成重大的擔憂。
問:香港的街頭其實經常有不少聲稱是慈善團體進行募捐,因此引起不少香港市民都認為有問題需要監管,免一些騙徒利用別人的善心來圖利。你們對這說法有何意見?
答:處理街頭籌款的問題實不須另立《慈善法》,現時香港的法例已有監管。在香港的稅務條例中,稅務局局長有權決定那些慈善團體可獲免稅資格;甚至有慈善資格但沒有申請進行街頭籌款,都是違法的。因此,這涉及執法問題;此外,能否讓公眾知曉每天在街上進行籌款的團體的性質,這其實也不一定需要有一個慈善法,事實上,只要把政府裏負責批核街頭籌款的不同部門統一處理有關問題,倘有市民查詢時,政府應利用互聯網等方法供市民查核,以便市民了解正在街頭募捐的團體的背景或性質時,只要有關資訊透明度增加,市民是否捐錢該交由市民自行選擇。
一個團體是否真的進行慈善,該是由該團體向公眾交待,而不應該由政府成立一個權力巨大的委員會隨時濫用權力來箝制民間組織。
問:《慈善法》有助市民免被騙財的說法既不能成立,香港政府又為何要設立此法?
答:要阻止不法的團體在街頭籌款,根本毋須立一個委員會,現在香港警方已可隨時在街上向有關人士查證,所以,根本不需要再架床叠屋。香港政府現在藉市民關心街頭籌款的事,引發出要就所有慈善組織進行全面監控,我們質疑背後是否有政治目的,是否欲透過此事來向民間組織進一步控制,這是值得關注。
問:你們是否相信香港政府欲訂立《慈善法》背後是受到中國中央政府的指示?
答:回顧中國過去一段時間的發展,香港政府現時要推出《慈善法》的確有可能跟中國研究訂立《慈善法》有一定關係。若這屬實則更令人憂慮,因為眾所周知中國政府對民間組織進行控制,他們訂立的《慈善法》必然不會是一項寬鬆的《慈善法》。
所以,香港現在考慮立法是跟中國有關時,有關的法例就一定不會是寬鬆兼有利民間組織發展,相反,《慈善法》會箝制民間組織因為這樣可以成為中國政府向境內的民間組織作出的藉口指「香港的法例已是這樣」。觀乎現時中國政府肯定不許民間組織的發展,我們擔心這一定會影響香港的立法,有關的法例將會以限制為目標。
問:倘《慈善法》的訂立,對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或其他人權組織的影響會如何?
答:我們覺得尤其是建議中述明要訂立一個慈善委員會時,這肯定會對人權組織造成很大的影響,因為一定會有一個法訂的專責委員會,當它收到投訴後可以向被投訴的團體進行賬務審查、團體的活動,因而團體裏眾多的資料及私隱都會被委員會帶走,這對人權組織造成影響非常大,尤其是政府覺得人權組織就是針對他們。這是不能接受。
問:海外國家的《慈善法》的內容又如何?
答:近年不少海外國家都有訂立《慈善法》,他們大多數都是一個民主產生的政府,即使有委員會產生,這委員會的組成也會包含各界的人士,同時間也需要向國會問責。可是,香港政府是一個行政主導兼不是民主產生,過去眾多被委任的委員會其實都是聽命於政府,因此,當執行時肯定會有更多問題產生;此外,即使海外國家的立法也不代表一定成功,澳洲便曾經在2003年嘗試提出《慈善法》的法案,但最終因遭到眾多民間團體質疑內裏的條文,最終未能成功立法,現時,該國跟香港一樣都是以稅務的方式向慈善團體進行註冊,有關方式運作至今也未見有什麼問題發生。
現時,香港人對香港政府的開放性都抱有懷疑,民主程度又不足,倘有關慈善事務委員會成立這更令人擔心,相信會對民間組織進行箝制。
問:你們往後會否有任何行動?
答:我們往後會連繫更多民間組織﹐尤其是具政策倡議的組織,在諮詢期間,一起反映,亦希望能與社會大眾進行互動,讓他們知道怎樣的方式才可令慈善組織健康有力地發展,期望可令香港政府大幅度的修訂現時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