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雲會客室:“雙非”孕婦演變成憲制問題

中國大陸的懷孕婦女來港產子問題,近日鬧得滿城風雨,了香港孕婦或丈夫是香港人的大陸孕婦不斷埋怨,自己或自己孩子該享有的福利被剝奪,社會瀰漫著一股歧視大陸人的氣氛,網上更出現「反蝗虫」賦有貶意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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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股爭拗再進一步升溫,演變成憲制性的問題,不少立法會議員、法律界學者,及不少民間團體嚷著要求香港政府正視問題,更有聲音說要求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廿四條,即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可享有居港權的資格,或更徹底一點就是修改《基本法》有關的條文。一直在香港監察著人權狀況的香港人權監察怎麼看這俗稱「雙非」孕婦的問題?再者,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在這議題鬧得熱哄哄之際,突然間主動跟香港傳媒說,香港終審法院在2001年審理居港權的《莊豐源》案時,未有依從1999年人大常委就同樣是居港權的《吳嘉玲》案作出判決,這又是否孰實?今集請來香港人權監察的副主席,本身也是律師的莊耀洸談談這問題。

由於「雙非」孕婦已成為香港的社會問題,香港特首曾蔭權最近表示,香港政府會推出四招行政措施阻截「雙非」孕婦,包括與中國內地聯手打擊中介公司和跨境車輛、加強截查非本地孕婦過境、取締無牌旅館及檢討非本地孕婦在公共醫院急症室分娩的收費。香港人權監察副主席莊耀洸認為,用行政手段來解決這燃眉之急,是一個可行的方法,因為「雙非」孕婦可以是一個無底深潭的問題,因為中國幅員廣大,若不解決這問題,將來可能會有更多人湧進香港。屆時,不獨對本地或國內的孕婦不利,即使對孩子的權益也造成影響。

不過,以行政手段解決問題,會否給予一個錯誤訊息,讓一個政府可為求自己的便利,任意莽為,用行政方法剝奪人民的權利?

「關鍵在於涉及的問題是否人權問題。倘若涉及的問題跟人權有關,當然就不能這樣剝奪。你喜歡在那地生孩子,然後,取當地的居留權,這究竟是不是人權?這部份在人權公約中是沒有的。香港現時的《基本法》有這規定是經過2001年《莊豐源》案,現在的問題才出現。過去,這問題不嚴重,但是,過去一年情況轉趨惡化,亦預測今年龍年情況會很嚴峻。因此,這問題是必須要處理,因為從權利被侵犯的角度看,會有更多問題出現。若回望香港政府過去所做的包括醫療安排等,你當然絶對可以說「做得不足」,不過,香港政府即使做得快,也明顯不足,因為很難預計會有多少人來港,所以,可理解個中的困難。」

自終審法院在2001年就《莊豐源》案作出在港出生的孩子可擁有居港權後,至今有逾十七萬名「雙非」孕婦在港生孩子,孩子因而取得居港權。單憑2001年計算,當時「雙非」孕婦在港生孩子的數目只有六百二十名,數字的急升,引起一些議員呼籲香港政府再次向人大常委提出呈請解釋《基本法》。莊耀洸又是否認同用釋法作為解決問題的途徑?

「我強烈反對向人大呈請釋法。第一個原因是《基本法》寫得太清楚了,它述明在香港出世的中國公民就已經有居留權,由於這寫法那麼清楚,所以,籌委會如何再添加條件,終審法院在2001年也說明只能根據《基本法》字面條文解釋。現時,坊間提出的釋法方案,完全是強行在法例上添加一些字眼,即父或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這些字根本不在原有條文上,因此,這樣做不是解釋法律而是修改法律。你若要修改便要進行修改,不能透過解釋來達致修改的效果。

第二個原因是一個法院已判決一個決定,現在透過一個政治的組織即人大常委會來推翻這決定,這必然對香港的法治造成損害,因為人大常委不是一個獨立的仲裁而是一個政治組織,再者,人大常委並沒有經過公開辯論,如法庭般容讓訴訟雙方辯論,因而未能做到公平審訊的過程,相反是經過一個閉門的形式決定結果。

第三個原因是11年前即2001年七月香港政府都沒有提出要人大釋法,直至問題現在嚴重了,便說要釋法。這究竟會出現什麼效果?以後,可能會出現「沒有終審」了!屆時會因應形勢而要求人大常委作出解釋,這會令至很多案件沒有了「終審」,這對整體法律的穩定性會造成很大的傷害,這對法治的衝擊是非常巨大,因此,強烈反對人大釋法。」

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較早時就「雙非」問題是否修改《基本法》或提請人大釋法,透露了2001年年終審法院的裁決沒跟從九九年的人大釋法,港府期後「隻眼開隻眼閉」,引致今天的局面,一直跟進居港權問題的莊耀洸怎理解這番說法?

「首先,指稱香港的終審法院沒有考慮人大釋法的說法,這並不正確。在判詞最尾部份提到,法院正正有看到1999年的人大常委就《吳嘉玲》案的釋法指,立法原意已反映在籌委會的文件中,的確有這句。但是,當你一直看前部份它都是在說香港以外所生的孩子,這即解釋《基本法》第廿二條第四款及第廿四條第三款,換句話說,不是在談《莊豐源》案的情況,該案是談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九九年個案的釋法是涉及香港以外出生的孩子,所以,由於九九年的釋法並沒有解釋到莊豐源的情況。再者,代表香港政府的律師在《莊豐源》案中於法庭上也沒有爭辯九九年的釋法是有涵蓋莊豐源的情況,他只提到既然人大釋法中有提到籌委會的意見,終審法院也應該考慮。政府律師為何這樣講呢?只講反映在籌委會的意見,而不是說籌委會所有的意見反映了立法原意,他只在談《吳嘉玲》案的情況下反映了立法原意。

由於九九年的釋法所使用的文字,並沒有涵蓋《莊豐源》案,在法庭上也曾就九九年的釋法的含意及影響進行了辯論,之後,法庭才判政府敗訴,因為《基本法》的字面實在說得太清楚了,莊豐源的確是有居港權。所以,范徐麗泰現在講終審法院錯誤,我認為這種說法並不成立。

問:范徐麗泰是否在作出誤導公眾的言論?

我不知道她有沒有誤導的意圖,但是,她這樣說當然是誤導了,因為看《莊豐源》案的判決書就可以十分清楚了解當中的說法。再者,你再看九九年人大常委的釋法的尾段部份,亦可看到只針對《吳嘉玲》案,因此,有些媒體的報道包括電子傳媒在談到九九年釋法的問題時,也被誤導了。在報道中,會認為當年終審法院真的有弄錯,沒跟從人大釋法,人大釋法該是最具權威的,法院必須跟從。不過,人大釋法當年並沒有談到莊豐源的情況。傳媒是有被誤導。」

根據普通法的法理原則,當詮釋法律條文的意思時,首先必須按其字面上表達的意思進行解釋,倘真有模稜兩可的情況出現時,方會從立法原意入手。可是,要理解立法原意時,便必須要參考翻查立法的機構當初定立該條文時,作出討論及決定的所有文字紀錄。當然,這個機構必須是具法律地位的權威性。現在,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提及的「籌委會」,在法律界中它又是否可被視為具法律地位權威性的立法機關?它所有的討論及決定的文字紀錄又是否具參考價值?

「它的參考價值是極低!終審法院要推敲立法原意時,首先,條文的字面已寫得很清楚,你就毋須再看籌委會紀錄又或姬鵬飛在人大中的發言。香港的法院在普通法制下審訊的法官,只會以普通法制底下解釋法律,即當條文的字面已很清楚時,只須按文字解釋。

立法原意並不等同立法者原意,在一個國會或人大通過的法律,當中有那麼多人討論法律,實在很難按個別人的想法為準,所以,是要有文字的紀錄才可確定立法的原意,這才是客觀,法律才確定,因此立法原意透過文字清楚表達了,可確定了。

倘文字不清楚如《莊豐源》案,你便可考慮其他文件,即《基本法》以外的條文,首先要看的是《中英聯合聲明》,因為居港權就是照抄《中英聯合聲明》所講的。當然,草委會的一些文件也可考慮,不過,《基本法》已通過了,文件包括籌委會的文件,豈能再以這事後的意見來推論立法原意?這只不過可能是事後的想法,你一定要找立法之前的證據,可是,在《莊豐源》案中沒有提到之前的證據,政府一方在法庭上提供的只是籌委會的意見,終審法院說這不能夠,因為這無助法院確定立法原意。事實上,應該是在一九九零年《基本法》通過前,那些文件才需要考慮,否則,其他的基本上是不會考慮的。」

香港人權監察既然不贊同人大釋法,他們又是否贊同坊間另一種意見就是修改《基本法》?

「我們沒有說要修改《基本法》。不過,若有人提出時,我們覺得這是其中一個方案,需要討論。當一個法律造成很大的困惑,需要經過討論,大多數人覺得需要改才需要改。相反,不能夠那麼兒戲這刻覺得需要改,因有損害出現包括縮班「殺」校,但是,當經濟不景時又望多一點人來香港,結果,修改後又說要再改。

經濟狀況其實不斷在變,因此,要修改憲制性的文件時,需要想清楚是否要改?如何改?因這涉及多人的權利。即使說要保留居留權,有沒有其他方法?在不修改之下,行政措施是否有效呢?尤其是在中港合作下,有機會有些措施是可行。老實說,我猜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之前就問題的商討並不認真,迄至過去一年的問題浮現得那麼厲害,所以,我想當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認真談時,我覺得有機會可以找出一個方案。當然,若不行,那時可以考慮修改《基本法》。不過,修改一個憲制性文件是一件大事,要修改至低限度要有一個詳細的諮詢,更可能不只於一次,我覺得起碼要有這麼嚴謹的程序,因為修改《基本法》不是一樁小事,起碼這修訂影響往後幾十年,因此,修改《基本法》是一個可考慮的方案,但是,一定要有詳細、廣泛及真正的諮詢。」

要修改一個憲制性的文件,當然需要詳細而嚴謹的態度處理,但是,不管如何修改或修改後的內容會是如何,按香港社會近年間對特區政府的信任度下降,更批評「一國两制」已毀掉,两地政府的商討又是否能夠令人有信心。

「我想該是香港的官員與中國境內官員合作時,一定要堅守香港「自治」的原則。在「雙非」孕婦問題上,香港一定要跟國內合作。不少人說要解決源頭,故方法是釋法或是修改《基本法》,不過,從地理上而言,這些人來港的源頭就是中國大陸,國內中央政府該有較多方法,香港在這問題上屬於「下游」,如何努力做,效果也不會顯注。故此,香港是需要跟國內合作,可是,合作時又會否喪失「自治」的原則?這便是香港的官員跟國內的官員合作時,永遠要堅守的一條線。

可是,我們又如何知曉香港的官員有堅守呢?這便涉及香港政府的透明度,此外,再度涉及普選即政府是否有人民授權的認受性?倘若有人民授權的認受性及具透明度,這便能夠有多一點保證。」

但是,每個政府資源也有限,但另一方面,它又必須要尊重人有尋求更理想生活的權利,為孩童尋覓更好的醫療、教育與政制的前景,故作為一個以捍衛人權為目標的組織在箇中如何其平衡?

「在國際人權公約裏,誰有最大的責任承擔?就是管治你的政府。當地的政府是有最大責任來改善教育、醫療及福利等。若「一孩政策」有問題引致孕婦來香港產子,但是,香港一個那麼細的地方,可以處理到多少國內政策出現問題而產生的後遺症?一個那麼細的地方是很難處理,由於責任本身就在國內政府,是中央政府要處理好的問題。

縱使我十分理解國內同胞為何來港,只要設身處地,便不應有任何的歧視,不應遷怒於國內的同胞,但是,這真的是政策出現問題下的問題,因此,一定要返回政策層面改善。若不改善,長此以往,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若國內的政策有問題,先要國內的政策作出改善,充份保障人權才可。」

「雙非」孕婦在港產子的問題,迄今仍未能找出一個解決方案,往後如何發展,還需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