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評論】 大學校長的淪落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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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十間大學的校長上周發表聯署聲明,表示不支持“港獨”,我看到了何謂“尷尬”。

聲明面世前不久,浸會大學校長錢大康和嶺南大學校長鄭國漢還在維護校園的言論自由。鄭重聲明發出後,中大校方表明要清理校園,港獨標語看來一張也不能留,接着兩位校長不放話了,校園言論自由,暫且按下不表,心照不宣了。

其實尷尬更多來自那份不知所謂的聯署聲明。短短75個字,聲明引起的問題遠多於表達的內容。首先,聲明浪費筆墨,只說些別人無從反對的話,例如“譴責最近濫用言論自由的行為”。述說空泛原則,有時無可厚非。但大原則說過,什麼才是十校長意有所指的“濫用言論自由的行為”,卻不去講明。究竟是校園內一切港獨標語,還是那些不按規則胡亂張貼的標語,或者是指那些撕走他人標語以示反港獨的做法?明明是反對港獨言論,大學校長為何只做不說,出手管制却不言明目標?

其次,聲明又說,“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有自由就有責任”。說得好,但責任包括些什麼?是否指不可只掛標語表態不加理性論述?不要提出執政者不願見到的主張?不要霸氣凌人而要耐性討論?不要粗言穢語,更不能製造仇恨?責任可涉及內容、態度、形式、語言等等。每方面都該有個說法,十大校長應該做好榜樣,備課充足才上課,怎能語焉不詳,玩其曖昧政治?

其實講自由的界限,應從國際人權法的規範說起。《國際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19條訂明,言論自由權利只在特定情況下加以限制,就是必須有法律規定,而有關規管對尊重他人的權利和聲譽,以至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眾衛生或道德,實屬必須。這項規定雖然已成公認標準,只要有損公共秩序的暴力行動,均被定為非法,但言論與行動始終有別,哪些言論應受到保障,哪些超出言論範圍而視作暴力行為,仍有寬嚴不同的看法。

直至2011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發表《第34號一般意見》,言論和行動的界線亦一錘定音。人權委員會的意見是,規管者必須證明規管行動實屬必須,不會興風作浪,也不會超乎比例,以巨大國家武力去壓制不同政見。該具國際人權法律地位的意見書明確指出,限制言論自由的管制行動是否合理,取決於政府能否具體地論證有關言論造成的威嚇是什麼,特別是確立言論與威嚇之間有直接和緊密的因果關係,因此可見採取行動必須與目標相稱。

其實稍懂國際人權法的大學生都懂得這些基本規範,法律教授更不用說。大學校長要是不恥下問,或聽從他們的意見,斷不會如此無的放矢,只懂管制不談原則。

校長論述能力如此差勁,其來有自,從聯署聲明亦可找到原因。聲明說他們十間大學‘特此聲明,不支持“港獨”,並認為這是違反基本法’。顯然,這裏的大學不包括學生在內,也不包括大學老師,因為校長發表聲明前並無公開徵詢校內意見,更不要說是公投決定的結果。大學校長甚至連取得校董會同意也費事,他們說的大學反港獨,其實只是大學校長反港獨而已。一個寡頭決定,除了質素拙劣之外,也代表他們繞過正常程序,假借大學之名,行一己之意,必須嚴正追究到底。

最後,校長認為港獨違反基本法,因此反對,這是他們的言論自由,但若因此以大學之名壓制言論自由,但凡不符合基本法的內容都不容在校園討論,根本是不值一晒的謬論,坊間早已指出,不贅了。

短短75個字,沒有什麼內容可言,但足以暴露這批校長知識零蛋、不求甚解、公器私用以至打壓言論,大學校長的風範,在回歸二十年後的今天,又是一道淪落的景象。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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