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評論】我們全民抗疫,警方恐怖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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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在臉書轉發一名警員的個人資料,遭警方上門拘捕,並打算以「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一罪控告。警方雖然強勢出擊,卻錯漏百出,侵犯人權,更敗露了香港警方逐步走向恐怖主義的猙獰面目。

所謂「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首先是莫名其妙的過時控罪,把它套在鄭麗琼的頭上,更是莫須有。該罪名源於《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的規定,簡略言之,任何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只要意圖是「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者「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均抵觸法律。

如果只計較言論後果會否引起或加深不同群組之間的惡感、敵意,法網未免張得太闊,不少言論都變了犯罪,官員也成了罪犯。例如特首林鄭月娥抨擊罷工醫護人員是「用極端手段威迫政府」、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指逆權運動示威者是「暴徒」、消防處處長梁偉雄稱示威者是「曱甴」等等,都加深親政府人士對罷工醫護、運動參與者的敵意,理該依法起訴。同樣,「煽惑他人使用暴力」,若無需考慮言論會否極可能導致暴力行為便可入罪,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公開呼籲,要對搞港獨者「殺無赦」,已經抵觸法律,警方應該對他「告無赦」才是。

不過,林鄭、鄧炳強、何君堯等人都免被起訴,若非警方執法雙重標準、親疏有別,便是變相宣布人權法保護下,這條源於一九三八年《煽動條例》的罪行已經過時。但果真如此,又何以會用來控告鄭麗琼?更何況,鄭麗琼轉發的資料,涉及被指開槍擊中印尼記者右眼的警員,並呼籲警員自首,再加一句「以眼還眼」,僅此而已。

當然,這位身份被公開的警員,是否就是行兇者,仍有待證實,但轉發內容和公開呼籲,既無煽動亦無暴力成份,警方憑甚麼起訴她呢?若說鄭的帖文引起大家對這名警員的惡感,甚至加深市民對警方的敵意,但根本原因是警察槍傷印尼記者引起公憤,何須找鄭麗琼做代罪羔羊呢?若說鄭麗琼有罪,警方更是罪加一等,因為如此胡亂引用法律,敗壞法治,引起以至加深市民對警方的敵意,該追究的是知法犯法的警方才是。

其實警方可惡之處,除了以過時法律胡亂入人以罪,更是半夜三更執法,派出近十名警員上門抓人,但又等到翌晨才錄口供,毫無需要地剝奪被捕者的睡眠時間,根本等於執行私刑。這類流氓手段,絕非陌生,去年六月逆權運動開展以來,警方都不時用來對付示威者、被捕者以至一般坊眾。今次不同的只在於挖空心思,亂用法律條文,看來是要製造恐慌,以產生寒蟬效應。

令人匪夷所思的更是,警方若運用法律賦予的執法權以至合法武力,意圖嚴重損害疑犯的健康或安全,以求迫使他們放棄政見(如逆權運動的五大訴求),問題就不僅是濫用公權力,更代表警方行為類近現行法律所指的恐怖份子。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界定,恐怖主義行為,包括有意用嚴重暴力對付目標人物的行動、有意對部分公眾人士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的作為,從而威嚇他們就範,以遂行兇者的政治目的。

由此觀之,警員若有意用催淚彈射向記者的要害部分,以制止採訪活動,或者用殘暴手段傷害被捕人士,讓其他人嚇怕而不參與抗爭運動,故然是恐怖主義行為。但警方即使沒用上槍彈、警棍和胡椒噴霧,只要動用制度暴力,以惡法控告民主派人士,令他們糾結在拘捕、調查、控告、審訊的漫長過程中,甚至長期活在牢獄之苦的陰影下,嚴重妨礙正常生活,那麼執法者只是恐怖份子化身,執法行動也就是變相威嚇,迫使他們以至同路人對政府的猛烈批評有所收斂。

這樣的警方除了如鄧炳強所說,可以考慮以上述的反恐條例控告爆炸品案的被捕者,他們又跟恐怖份子又有何分別?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