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評論】“港獨”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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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說某大學有位老師用了整堂時間去述說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有些學生心中暗忖,是否中央台真人秀,我卻認為老師出於好意,起碼他也明白,學生早已心有所屬,不傾向獨立也嚮往貨真價實的自治,還要迎難而上,努力完成任務,實在勇氣可嘉。

反觀主張香港獨立的香港民族黨卻沒有得到循循善誘。北京譴責他們罪大惡極,既危害國家主權及安全,以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也違反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接着,香港特區政府也不客氣了,除了重複北京對港獨的痛斥,更聲言有需要時採取合適行動。

特區政府來勢洶洶,煞有介事,其實只是虛有其表,實際上難以取締主張港獨的組織和言論。《刑事罪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任何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即屬有罪,可處罰五千元及監禁兩年。表面上,政府可以張開法網,把主張港獨者等同具煽動意圖的行為,一律繩之於法,即是以法律消除港獨。

不過,何謂有煽動意圖的行為不是由政府說了算,而是由法律界定。上述法例第九條有關"煽動意圖"的規定,包括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主權國或香港政府,或者激發大家對其叛變,又或激起主權國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成改變現狀。若單憑此條文,政府只需證明港獨言論令人憎恨中國,或引致港人離棄中國,即屬有罪。幸好,該條例另一節清楚表明,任何行為、言論或刊物,若能符合下列三項情況之一,將不會視為有煽動性,即屬無罪:

(一)顯示宗主國"在其任何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誤";

(二)"指出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這些錯誤或缺點;

(三)慫恿宗主國人民或香港人以合法途徑改變現狀。

換言之,以和平方式,指出北京對港政策的問題所在,如"一國兩制白皮書"如何背離國策,以表達香港獨立的訴求,看來並無抵觸《刑事罪行條例》。當然,政府可以認為,主張港獨者即使有理有據,指陳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漏,但目的不是改正這些錯漏,而是走向獨立,取代現行憲制,便不受該豁免條文所保護,因此單是發表這些言論便足以獲罪。

然而,以言入罪,有違國際人權法的規範,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2006年審議香港人權狀況的報告指出,《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定義流於空泛,有抵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之嫌。

人權委員會又在2011年解釋第十九條時,再次以香港的國家安全相關法規為例,提醒各地若立法限制言論自由,必須符合第十九條的有關要求。簡言之,就是必須仔細具體地說明言論自由對國家安全的實際威脅所在,並須確定這些言論內容與國家安全所受的那些威脅是有直接而即時的因果關係,才能證明規管言論的具體措施,實屬必要,而且力度恰當(proportional),不多不少。

由此看來,主張港獨者只要按事說理,表達自己的訴求而不慫恿他人以非法手段實現港獨的設想,那麼他們應受國際人權法的保障,可用不同的形式,包括政治選舉宣揚其政治理念。相反,北京官員在香港建立第二支治港部隊,宣諸於口而且付諸實踐,是否破壞香港政府的完整性,引人憎恨或藐視中國或香港政府,倒值得律政司立案研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