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评论】新闻自由沉冤 法庭彰显堕落
港台编导蔡玉玲凭铿锵集《七二一谁主真相》获颁「金尧如新闻自由奖」,翌日却被法庭定罪,指她故意向运输署作出「虚假陈述」,以取得涉及七二一事件车辆的资料。
蔡玉玲获罪后一度落泪,是为新闻自由也为法治而哭。一位专业记者尽其本事,认出七二一当晚涉嫌运载攻击性武器交给歹徒袭击市民的车辆,遂向运输署索取该车辆资料,然后按图索骥,追寻车主了解情况,逐步迫近元朗黑帮无差别袭击市民的真相。蔡玉玲完成专业任务,取得大奖殊荣,实至名归,竟被当局起诉,法庭判罪。这一刻,不啻是同步宣判法治失灵,因为公检法三方面都出了毛病,既无法保障新闻记者按专业行事,更让涉嫌违法者免被追究。
公安单位首要任务该是缉拿七二一袭击者全部归案,怎可忘恩负义,把发掘侦查线索的记者踢落法网;律政司话说须按照公共利益决定是否检控,却拿记者常用的调查手段开刀,彰显官方拥抱的公共利益,排斥监督时弊的新闻报道。公安及检察如此表现,尽管市民不该习以为常,但从近年的办案手法观之,今次做法也许是见怪不怪,反而裁判官今次的司法考虑和判决,体现公检法三者竟不谋而合,也摆明不顾新闻自由的诉求,确是超出常识所能理解。
法官的错失在于解释法律的观点狭隘。蔡玉玲查册,是要找出七二一当晚运送攻击性武器车辆的车主,再追查拿取武器的可疑行凶者,整个新闻调查都涉及当时元朗的交通及运输情况,符合三大申请用途之一,即第三项「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但法官的偏见,一是将新闻和交通及运输视为互不相关,即使索取车辆资料用作新闻调查以澄清真相,两者也当作无交集之处。二是法官界定查册目的限于「跟自身有关的用途」,因此记者纵有良好目的,为公共利益而查册,也难逃法网。
法官的另一错误,在于熟视无睹《基本法》对新闻自由的保障。《基本法》在上,法官大可按照政府有责任协助市民实践公民及政治权利的原则,对「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作较为宽阔的解释,容许记者索取车辆资料进行与交通事宜有关的新闻调查。裁判官没有这样做,是欠缺宪政的眼光,但也都算了,总不能把新闻与交通事宜互相无关的一己观点,硬塞到被告人身上,并据此判定她明知两者不同,却剔选第三项申请原因,最后裁定刻意虚报罪成。
其实法官真懂中文的话,不该将「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与「其他交通及运输事宜」混为一谈,否则「有关」两字即属多馀。法庭接纳控方提供「有关事宜」的例子,如车辆可能导致人命伤亡或财物损失、无人看管车辆导致道路阻塞等,受影响人士便可索取车辆资料,再以法律程序追讨责任。其实这些例子都离不开「交通及运输事宜」,而有关事宜该指跟交通及运输有关系的事情,范围较为广阔,如车辆运送攻击性武器,虽然运输途中行车正常,并无抵触交通规例,但携带攻击性武器即属违法,车辆不算非法使用道路,司机也是非法使用车辆。
无疑,此事不是单纯的交通及运输事宜,还涉及一些刑事罪行,但事件关乎「车辆与道路的使用」,但怎能说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无关?更何况,这批武器若证实是当晚的伤人凶器,由车辆非法运送造成他人的身体伤害,远远超过一般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失,何以法律可以让人追查车主资料,法官却要禁止记者寻求真相?
不错,法官提议记者可绕过申请程序,直接要求运输署长提供车辆资料,但既然只容许法官所认可的三种情况下才能查册,署长又何来酌情权,给予记者资料?又即使署长有酌情权,申请过程除了费时失事,更是贬损新闻自由,把宪政权利降为行政部门的酌情决定。
法官在判词经常提及,查册的立法意图不可能让人任意「滥用」所得资料,但蔡玉玲将资料用于采访和报道,努力迫近七二一事件的真相,有何滥用之处?若无滥用,何以不受法律保障?相反,若法官是暗指蔡玉玲滥用资料而罪有应得,但明显不过,她的有罪并不源自过错而是源自正当的行为,今次法庭彰显的不是公义,而只能是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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