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法案委員會鬧出雙胞胎,擾攘不休,根本無法審議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又稱「送中」條例),現在唯有依法辦事,否則一切都是徒勞。
依法行事,一是繼續由涂謹申議員任主席的法案委員會去審議法例修訂,一是阻止其運作,交由法院作出最後裁決。
立法會內會(內務委員會)雖然向該法案委員會發出指引,把其時的會議主持涂謹申踢走,改由石禮謙主持會議,但指引不是指示,始終要由法案委員會開會決定,或者看看有沒有委員反對,才能以傳閱方式決定是否採納內會指引,否則由秘書處擅自要求委員書面表態,便不符合規程,結果踢不走涂謹申,非法主持會議的反而是石禮謙。
親政府人士如湯家驊又會提一些不是問題的問題,指涂主持的委員會是不合法的。首先,他們引用《基本法》第73條,規定立法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因此由涂謹申主持會議不用處理規程問題,直接選出主席就是,立法會便能修改法律。但何謂依照法定程序?任何會議,都要首先處理規程問題,才討論實質問題,否則規程受挑戰,會議決定只能作廢。也因此,只看這句《基本法》的後半句規定,卻忽略前半句而不顧法律程序的要求,只是誤導的說話。
他們也會指責涂謹申無能,開了兩次會議共用了四小時也無法選出主席,所以難怪要內會出手,向委員會發出指引。但四小時是多是少,不能由時間長短去判斷,只能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仔細評估涂謹申如何處理那些規程問題,從而認定處理了哪些不該處理的問題,又有哪些問題用不恰當的方法處理。換言之,親政府者連兩次會議內容的分析也沒做,而兩次會議期間他們也沒有挑戰涂主持會議的做法,便如此隨便指責他處事不當,實欠涂謹申一個公道。更何況,內會並無罷免法案委員會主席的權力。
喜不喜歡也好,涂謹申主持的法案委員會是唯一的合法組織,也選出了委員會正、副主席(涂謹申出任委員會主席,郭榮鏗任副主席),只能循此一途審議法案。湯家驊之類或會引用《立法會議事規則》,指任何法案委員會都要有秘書處成員列席紀錄會議,並由官員出席答覆議員提問,才算合法。無疑,只要秘書處或官方無人出席,可當會議是非法的,但不等於這個委員會是非法的,更不等於涂謹申的主席職位是非法的。他們不出席,只會拖垮會議,令委員會進入休眠狀態,他們要為此負責,卻不能抵賴它的合法性。
事到如今,親政府議員的法律意見,完全經不起分析。他們應該接受現實,由涂謹申主持法案審議會議,若期間涂刻意失職,或可以回到內會提出道德控訴,要求換人,但能否按照《基本法》第73條把他拉下馬,實屬史無前例,一切交法庭決定好了。
他們或可寄望當局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控告民主派議員「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但這條控罪至今不適用於議員,而且更要假定石禮謙主持的會議才是合法。否則的話,他們要阻止的是非法會議,那又何罪之有?哪個會議合法、哪個非法,是已發生的事實問題,看來只能留給法庭判斷,而不能由親政府議員佔多數的立法會內會投票決定。
歸根究底,問題在於法案委員會的合法性。政府或立法會認定自己有理,可以入稟法庭,要求司法覆核,取消涂謹申的主席資格及其主持的委員會。不過,司法覆核首先要承認涂是合乎程序的,而未推翻前依然合法,即使覆核失敗政府再上訴,委員會仍可運作。更何況,香港司法獨立,誰敢說司法覆核一定成功,而即使成功,也只是停止涂的委員會繼續運作,立法會又要重新開始組織法案委員會,而會議規程不變的話,亦再次由資歷最深的議員出任臨時主席,政府恐懼的問題,只怕又會重演一次。
山重水複又回到原點。結果如此,又何必當初,若政府還不心息,不啻是把立法會用作向北京送禮的工具,又何必呢?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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