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評論】當政府即法律,自由就是管制
兩位特首近日輪流發言,一個堅持自己在「送中」修例事件從沒犯錯,絕對不會向市民道歉,一個放言香港新聞自由不但絲毫無損,更有無限空間,看來兩人都恍如處身與世隔絕的平行時空,跟社會大眾的認知千差萬別。
快落任的一位素來犯眾憎,如今一派怨婦本色,自說自話,根本不值一哂。在她任內,香港走向警察社會,更引來國安法治港的局面,加上人未走、茶已涼,除了她自己,還有誰願意為她洗白?她的德行,歷史怎會忘記,不論她說甚麼也好,六成香港人相信這一世不會遺忘也不會原諒。就算「愛國」陣營,香港他日無法由亂入治的話,也會找她算賬,把她當作代罪羊,指她管治無方,激發中港矛盾,令北京露出本來面目,以霹靂手段震懾香港,結果一發不可收拾。
反而下月上任的新特首李家超的言談更值得注意。他拿出「新聞自由空間無限」來作貞節牌坊,以示香港並未淪落,因為人權標準與世界先進地區看齊。不過,這樣說未免匪夷所思,因為高舉國際人權標準,豈非不遵循北京最高領導人習近平的指示,人權的真諦更在於增強「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努力讓人民過上幸福生活」,不能照搬別國制度模式,因此李家超不以北京為師,反而標榜香港符合《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擺明是跟北京唱反調。
更糟糕的是,當以國際人權規範為依歸,但事實卻又剛巧相反,特區當局最後不僅贏得罵名,更被指口不對心。例如去年當局依照國安法凍結《蘋果日報》及《立場新聞》資產,並拘捕及檢控兩間機構多位負責人。結果控罪仍未正式開審,兩間傳媒已被迫倒閉。換言之,他們仍未定罪,乃屬清白之軀,卻已被剝奪人身自由、經營媒體以至監督政府的權利,公眾亦失去資訊渠道。
可見李家超所謂「只要不違反法律,新聞自由空間無限」,並非屬實,應該改為「只要政府認為你不違反法律,你才享有新聞自由」。相形之下,國際人權公約注重表達及新聞自由,特別包容不同以至冒犯他人的言論,與眼下香港的政治現實有天壤之別,李家超又何必勉強攀附,不顧事實也不顧國家尊嚴,為香港貼上一個國際標籤呢?
也許事實令人尷尬,李家超高舉原則丶遮蓋細節的應對方法,可以比較容易面對自己。例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便一直強調,香港司法獨立不變,法治也能確保及發揚公道、平等和公義,但只要看看一些法治的表現,大法官的保證有多大說服力,就不言而喻了。
根據「香港民主委員會」上月公布的香港政治犯調查報告,785個判刑的政治犯當中,由被捕到判刑,平均要等候大約一年半(515.2日)。更離譜的是,有129人至今還押候審(包括立法會初選案47名被告),他們完成審訊之前,平均已被囚禁12.4個月,其中17人更超過24個月。倘若還押候審已變成當局的手段,令政治異見者未經正式審訊已遭長期囚禁,也就直接衝擊無罪推定、公平審訊等法治原則,真不知首席法官可如何回應?
不過,只要將李家超對新聞自由的思考邏輯用到司法方面,便無往而不利了。因為只要沒有違法,或者說只要政府認為司法機關沒有違法,或者更正面說,就是依法行事,由特首指定的國安法官按照「港區國安法」裁定案件,不管結果多麼不可思議,多麼衝擊法治的常識,法治的空間依然是無限的。
同理,再擴而充之,只要政府認為你沒有違法,自由的邊界也是無限的。不過,隨著選舉制度「完善」後,由提名到審查資格,已確保只有北京認可的「愛國者」參選,最後得出的立法會,已經大大拉近與大陸人民代表大會的距離,成功轉型為配合政府施政的工具,只會照單全收執政機關提出的法律議案。
沒有制衡之下,當政府主宰立法機關,政府即是法律,自由就是限制,即由政府通過立法劃定人民的活動空間。一下子,時空錯置,香港回到未來,重投代議政制之前的港英年代。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