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評論】目無法治的一國兩制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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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官員到北京商討改善中港兩地通報機制,結果加了一堂政治課——齊齊觀看公安部展示林榮基的審問和認罪記錄之餘,也聽到強力部門親口要求林返回內地接受調查。

這些官員領教了大陸當局辦案的文明風範後,回到香港,只急於辯白自己沒有接受公安的要求,把林榮基送回大陸,卻不會交代一下,他們曾否向大陸當局澄清 (不要說質問了),林榮基是否在深圳被擄走到寧波?在什麼情況下同意不接觸家人和律師?每天審問的情況又如何?這些做法是否有違中國法規?有的話,又如何追究違規的辦案人員?

如果香港官員到了北京,卻不敢按照林榮基的供詞,提出上述的質疑,只把大陸當局匯報的一切看成真相,不容置疑,連提個問題也無能為力,他們又如何據理力爭,維護港人在大陸的合法權利?

港官的軟弱,其實是制度使然。首先,正如上次評論所說,本港司局級官員都不由普選產生,卻由中央委任,只能臣屬中央,不能以下犯上。其次,中共一黨專政,黨權凌駕行政、立法、司法等權力機關,一切由黨說了算。港官即使有心,也無法以法律途徑、司法訴訟,為港人討回公道。今次銅鑼灣書店事件,從執法調查到未來的司法審訊,都由黨一手包辦,一脈相承,過程中沒有獨立的監督、有效的制衡,如何可給林榮基等人公平公正的申訴?這不是說,港官沉默有理,而是法治的缺席,正是港人以至港府所面對的無奈所在。

其實大陸法治的薄弱,不僅是銅鑼灣書店一案的癥結,也是「一國兩制」的最大障礙。例如北京港澳辦主任王光亞近日說,即使2014年北京對港政策白皮書宣示,中央擁有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但並不表示對港政策巳變,因為中央一貫按照 «基本法» 來管治特區。

他表示,中央除可直接行使治權,處理香港的外交及國防事務,亦可間接行使治權,以法律授權的方式,給予本港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運作的權力,加上 «基本法» 沒有言明的剩餘權力,一概都在中央的手裏,由此可見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

這種想法,充分反映中央官員目無法治。首先,«基本法» 界定本港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權力及產生辦法,形成治港的權力架構,任何人士,包括中央在內,都不能抵觸,否則便違反 «基本法» 。因此,認真地說,這些權力機構是實行憲政,貫徹«基本法»,而不能說成是中央在香港間接行使治權,更不能說這些機構得按中央的意旨去辦事。

其次,在中共一黨專政下,中央指揮一切,理論上,可以隨時號令全國人大制定及修改 «基本法»,重新訂立本港各大權力機關的職權。問題是,即使這樣說是事實,但權力來源不等於權力運作。目前的 «基本法» 於1990年頒布,九七年起運作,三大權力機構均按 «基本法» 及相關法律行事,怎樣說也不是中央在間接行使治權,更何況政治現實也不一定等於合法合憲。

其三,若王光亞的意思是中央確實在香港行使治權,這豈不是說,特首是中央欽點的、特區政府施政是按中央意旨行事、立法機關也安插不少替中央做事的議員,還有司法界也難逃中央干預的命運?中央心目中的「一國兩制」果真如此,那還真是「一國兩制」,還只是「一國兩制」的墮落?

更厲害的是,在王光亞的「一國兩制」構想之中,中央永遠正確,可以等同法律,錯的只有其他人。中央可以自己理解的 «基本法» 來管香港,直接或間接行使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卻無湏受到司法覆核的束縛,而中央是否無忘初心,是否按照«基本法»行事,也沒有任何獨立的司法機關可以過問。

如此這般的「一國兩制」,中央可以隨心所欲,當然稱心滿意。但香港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