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普評論】有法無天——中國的冷酷現實


2013.10.02

 

入秋以來,中國律政戲密集上演。判決薄熙來案,判決李天一等人輪奸案,處死強奸殺人犯王金書,處死沈陽烤羊肉串小販夏俊峰等等。這大概就是所謂的“秋決”。

中國古代執行死刑大都在秋季,所以叫“秋決”。這來自古人對自然的崇拜,春夏是萬物生長的時節,死刑不宜執行。國家施政要順天應人,除了“謀反罪”要立即處死,一般行刑都定在霜降到冬至之前這段時間。

中共建政三十年後才有了第一部刑法,現行刑法關於死刑的准則是“罪行極其嚴重”。關於這一點,我們不妨看看上述幾宗案件。先看薄熙來案。無論當局為薄熙來隱瞞了多少重大罪行,谷開來毒殺英國商人海伍德是公諸於世的。這還是因為王立軍闖館,使美國政府掌握此案內情,並且通報英國,否則中國民眾能知道的不知是個什麼版本。按谷開來的犯罪事實,不但刻意謀殺,而且情節駭人聽聞,無疑是“罪行極其嚴重”。中共當局的通告也說谷開來殺人“對黨和國家造成嚴重傷害”。但是谷開來判了個死緩。

犯人王金書被認定強奸四名婦女,事後殘忍地殺死三人,一人欲殺而未遂。按照刑法“罪行極其嚴重”的准則,王金書理當處死。但他承認自己是1994年“聶樹斌強奸殺人案”的真凶,辯護律師因此提出他有立功表現,提請量刑時加以考慮。幫助司法部門糾正冤假錯案,昭雪沉冤,可算作立功,但未必能免去他的死罪。然而王金書的坦白自首,卻對司法權威構成了尖銳質疑和挑戰。所以當王金書承認自己是真凶,並能准確無誤地把警方帶到石家莊西郊玉米地案發點,掘出死者屍骨,河北高院還是否定了王金書的說法。

被屈打成招的聶樹斌早已被處決,他的家人19年來不斷上訪鳴冤,王金書和聶家毫無瓜葛,不存在為聶樹斌頂罪的意圖。但這一切都不被司法機關采信,甚至沒有興趣作司法復核。聶樹斌、王金書強奸殺人案變成了“一案兩凶”,其離奇程度,非但超過了“施公案”“彭公案”的演義故事,也不亞於晚清四大奇案之中家喻戶曉的“楊乃武與小白菜”,楊乃武已經被三曹定案通奸殺人,但楊家上訪遞狀子給軍機大臣翁同龢,翁認為此案有疑點,上奏慈禧太後,慈禧下令重查。但當時的浙江巡撫為了面子官威,執意定為斬立決的鐵案。此案從同治十二年拖到光緒二年,在此期間,民間報紙《申報》一直在客觀公正地跟進報道案情,老百姓街談巷議,輿論洶洶。朝廷再指定刑部尚書親自重審,開棺驗屍,才為楊乃武與小白菜洗雪冤情,浙江巡撫等三十多名官員因此被撤職查辦。

聶樹斌、王金書“一案兩凶”,在網民中沸沸揚揚的反響更勝過晚清,但聶樹斌沒有楊乃武那麼幸運,他已經被處死了,王金書新近也被河北高院二審維持死刑判決,更否定他是石家莊奸殺案的真凶。中國的司法就是這樣兒戲,居然連慈禧太後都不如!

最後說到夏俊峰案,遼寧沈陽賣烤羊肉串的街邊小販夏俊峰,被城管沒收賴以謀生的煤氣罐,還被辱罵毆打,夏俊峰激憤之中用小刀刺死兩名城管,重傷一人。此案比起聶王案脈絡清晰得多。按照美國法律,一級謀殺是故意殺人,在少數保留死刑的州會被判處死刑,在多數的州會判無期徒刑;二級謀殺是沒有殺人意圖和預先謀劃,激憤殺人就是二級謀殺,服刑15年或25年之後,可接受假釋申請。中國刑法雖然沒有一級二級謀殺的區分,但也有類似考量。夏俊峰案明顯符合事先沒有殺人意圖的激憤殺人,連官方庭審也承認“兩名受害者也有一定責任”。但夏俊峰在法律界和網民一片刀下留人的呼吁之中,還是被執行了“秋決”處死。

根據法律界人士統計,中國被判處死刑的超過90%都是底層百姓,所以死刑被稱為“對窮人的懲罰”,前人有道是“法不責眾”,在中共治下卻是“法必責眾”。這是專制主義的價值體系所決定的,到了習近平這一朝,擁有“三個自信”和“宇宙真理”的中共政權,更容不得對政府權力與權威的半點冒犯。聶樹斌和夏俊峰只不過是國家暴力機器小得不能再小的犧牲品,然而在中國司法史上,他們將成為符號式的案例。在同樣的專制統治下,晚清的兩個小人物楊乃武和小白菜僥幸沉冤得雪,當代的兩個小人物卻命赴黃泉。毛澤東說自己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而現在卻是“道士打傘——有法無天”,這算是中國的進步嗎?(自由亞洲電台粵語部評論 https://www.rfa.org/cantonese/commenta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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