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延海评论:中国艾滋病患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2013.03.04
一年一度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就要到了。中国网络上出现呼吁,建议艾滋病患者到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医疗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中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可以在多个病人权利问题上向消费者协会求助,投诉和举报医院拒绝医疗、随意检查艾滋病和不依照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消毒和防护,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法院不给输血感染艾滋病受害者立案的情况。
首先,病人是消费者,病人权利受到中国消费者权益促进法的保护。中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邱仁宗教授指出:“医疗活动与人的生命健康打交道,医生掌握著专门的技能,而病人不具备评价其服务质量的能力,所以医院肩负著更大的责任,病人是特殊的消费者。”
2000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武高汉先生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表示,患者就医看病是消费,而且是生存消费,是“必需”的消费,不看病就可能无法生存。
中国没有病人权利保护法,也没有专门的病人权利保护机制。尽管中国卫生部门有监督各项法规政策落实的投诉举报电话,但因为中国医院多为卫生部门下设,在涉及医院和卫生部门赔偿责任上,卫生部门往往维护医院利益,而不是维护病人利益。同时,一些对病人的歧视和权益侵害就是卫生部门政策导致的,比如医院随意和强制检查艾滋病,就是卫生部门不成文的规定下的产物。因此,中国的艾滋病患者,在遭遇就医歧视和权益侵害时,可以同时向卫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
1999年初,我国山西省临汾因输血感染艾滋病受害人宋某家人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医院违法采血致艾滋病感染事件,引发媒体高度关注,学术界和人大代表们也积极参与讨论,积极推动了我国社会对输血感染艾滋病受害者的关注和病人权益保护问题。
今天,中国艾滋病患者至少可以就下列权益问题向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投诉举报: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被拒绝手术医疗和被拒绝其他诊疗服务消费的情况。2、医疗机构未经病人同意强制或随意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况。3、医疗机构未依照标准防护原则、没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的情况。4、非法采供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维权,但法院不予立案,受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
特别是第四种情况。2008年11月期间,河南省巩义、南阳、新蔡县、宁陵县、渑池县、安阳、鹤壁、新密、禹州等地区的多名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患者,在律师的代理和陪同下,分别到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民事起诉书,对私自采供血造成他们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医疗机构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是,当各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得知是艾滋病患者起诉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案件时,则明确表示,这类案件上面有文件,不能立案,且不予书面裁定。
今天,中国艾滋病患者权益受到广泛侵害,必须采取行动,打破沉默。人们可以通过书信、电话和走访途径,向消费者协会举报医疗消费者权利受侵害情况。(自由亚洲电台粤语部评论 https://www.rfa.org/cantonese/commenta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