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4月1日,國務院頒發和實施《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條例第七條規定: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但過往的條例實施細則對乙肝病毒攜帶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公共場所執業造成嚴重歧視和妨礙,比如條例第七條“病毒性肝炎”包含乙肝,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若e抗原陽性,不得從事理發美容業、公共浴室業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而“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包含性病,規定性病“需治愈後方可從事原工作”,而“性病”包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而目前艾滋病病毒感染無法治愈。
2007年6月21日,國務院對外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公眾意見。修訂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眾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修訂草案修改了原條例關於病毒性肝炎的規定,將其限定在消化道傳染病範圍的病毒性肝炎,而不包括主要通過血液、性生活和母嬰途徑傳播的乙肝等。目前尚未看到新修改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衛生部在新頒布的實施細則上,包含了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將原條例第七條提出的“病毒性肝炎”限定在消化道傳染的病毒性肝炎上,從而保障了乙肝病毒攜帶者在公共場所就業權利。
同時,新頒布的實施細則沒有對原條例或2007年修訂草案中的“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做出解釋,沒有提供“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具體信息,從而性病患者(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為一個類別在公共場所就業上遭遇的歧視和障礙被去除。但是,“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可能涵蓋符合這個定義的部分性傳播疾病,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公共場所就業權利受到保障。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筆者認為,《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僅僅限制部分消化道、呼吸道和皮膚傳染疾病患者執業是不夠的。鑒於這些疾病是可以治療和治愈的,並且治療成本不高,基於對公共衛生的維護以及對公民就業權利的保護,中國衛生部門應該出台政策,幫助患有上述疾病的求職人員獲得免費的醫療幫助,保障公民健康和就業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