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延海評論:中國政府需要嚴格官員利益回避制度

中國《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在“涉及本人厲害關系”和“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況下,公務員應該回避。但實際情況是,中國政府官員存在利益衝突而不回避的現像非常普遍。其中尤其是政府官員在行業協會、基金會兼職,或者不同層級同時任職,出現嚴重的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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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國國務院頒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規定“現職公務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兼任領導職務,確需兼任的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審批”。我在近期向中國民政部紀檢部門舉報了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劉忠祥任職南都基金會理事的違規行為,向中國衛生部紀檢部門舉報了衛生部部長陳竺同志任職中華醫學會會長的違規行為。

中國《基金會管理條例》也有相關利益回避制度,規定“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可以想像,民政部分管基金會的官員直接參加基金會理事會的嚴重後果,該官員將不能正常行使政府官員的監管職責,而且可能會袒護基金會的違章現像。官員在基金會領取酬勞,包括工資、獎金、咨詢費,可能都是小意思,而該官員是否幫助親友獲得基金會贈款?是否利用行政職務幫助基金會獲得捐款等?這些都有違公務員法關於公正執行公務的要求。

衛生部部長擔任衛生部主管下的行業協會“中華醫學會”會長職務也存在嚴重的利益衝突情況。中華醫學會是醫學科學工作者的學術團體,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衛生部的部長擔任會長,衛生部哪個官員還敢來監管中華醫學會呢?而衛生部長究竟是行使是管理國家公共衛生事務的職能呢?還是利用行政職權繼續從事自己的醫學科學工作?衛生部長參與的醫學科學研究,同行科學家們可以提出懷疑和非議嗎?衛生部長擔任中華醫學會會長,對衛生部行政管理職能和醫學會的學術交流工作,都是嚴重的傷害。

大家可能聽說過全球基金凍結中國艾滋病、結核病和瘧疾防治基金的消息。全球基金在中國的失敗,其中部分原因可能就是衛生部官員們沒有堅持利益衝突回避原則。中國衛生部在全球基金理事會有一個理事席位,代表西太平洋國家政府,其參加理事會議的派出代表是中國衛生部國際合作司副司長任明輝。同時,中國作為接受全球基金項目贈款的國家,成立了包括中國政府、國際組織和民間社會的全球基金項目中國國家協調委員會,衛生部是組長單位,而任明輝又是衛生部派出代表,代表衛生部行使國家協調委員會的領導工作。全球基金理事會原本需要監督中國項目執行情況,但理事會有1名中國代表,而且是同一個部門的同一個人,監督工作無疑就受到損害。

全球基金在中國的艾滋病項目、結核病項目和瘧疾項目辦公室全部設立在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為衛生部直屬單位,中心國際合作處為全球基金項目執行單位,負責接受和管理全球基金項目贈款。而衛生部國際司副司長任明輝就是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國際處的頂頭上司。上述多重復雜的利益衝突,如果不遵循回避制度,類似全球基金這樣涉及幾十億人民幣的贈款項目,貪污腐敗就在所難免了。

筆者認為,中國政府需要依據公務員法和相關官員不得在行業協會任職的規定,進一步完善官員利益衝突回避制度,提出明確的懲罰措施,確保公務可以得到公正地執行。(自由亞洲電台粵語部評論 https://www.rfa.org/cantonese/commenta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