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延海评论:再“好”再“满意”,不如出台病人权利法案
2011.04.18
中国卫生部开展行业作风建设由来已有,而卫生部也从来没有改变自己的全国医疗卫生行业老大的风格。卫生部不仅应该致力于医疗卫生行业规范管理,也应该致力于病人权利保护,因为卫生部毕竟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而不是行业协会,尽管其一直以来发挥著行业协会的作用。
卫生部本次行业作风建设,发生在中国各地出现大量病人权利受到损害、病人纷纷通过法律和走访途径维权的时代,比如污血艾滋病传播案、儿童眼睛晶体被摘除案、毒疫苗案等。但是,卫生部不仅不出台政策法规保护病人权利,而且拒绝消费者权益团体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病人权利。
病人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者,也是弱者,不仅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而且应该受到更多的保护。但是,1999年卫生部退出每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反对中国消费者协会介入山西临汾二院输血传播艾滋病案(宋鹏飞案)。
2000年3月10日,全国两会期间,卫生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医疗纠纷不应纳入“3-15”活动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将医疗纠纷等同于一般的消费纠纷的误导将对医患双方的利益造成伤害。
卫生部认为,3-15活动所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的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 关系,而公立医疗机构是国家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非赢利性机构,与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企业有本质的区别。
卫生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中国成立了很多医疗卫生行业专业人士协会,比如中华医学会及其分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护理协会、中华预防医学会等,但卫生部尚未作为主管单位支持病人团体的建设。
在权益受损、维权无望的情况下,病人及其家属出现一些焦躁的情绪,一些地方出现病人及其家属攻击医护人员的情况,比如河南省宁陵县就出现过多次艾滋病人攻击当年给自己输血导致自己得病、而拒绝赔偿的医院的工作人员。在此情况下,卫生部不是出台病人权利保护法案和病人权利保护措施,而是发起多起打击“医闹”的行动。
2011年3月6日,卫生部长陈竺就医患纠纷在全国两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要从源头上提高患者的满意度。“但的确现在医闹是个问题,而且有的地方已经非常过分,打骂伤害医务人员这是违法犯罪,性质是非常严重”。他认为,解决这个问题要充分利用第三方调解制度。
笔者认为,中国政府并主要是卫生部应该尽快出台病人权利保护法案,支持成立病人权利保护协会,依照法律处理好医患纠纷。在缺乏病人权利保护法、法治精神和病人权利代表机制之前,第三方调解制度不会成功,因为病人一方缺乏力量,所以实际上也不会出现真正中立的第三方。在这种情况,打击“医闹”,只能导致医患纠纷雪上加霜;而医疗卫生行业“三好一满意”活动,除卫生部满意外,估计病人们难得、懒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