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1日,中國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提出“組織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主動開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檢測咨詢,疫情嚴重地區要將檢測咨詢納入婚前自願醫學檢查內容。”
國務院文件出台後,一些省市自治區政府也相繼出台政策,比如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日期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見》,提出山東省“各地要將艾滋病、梅毒檢測咨詢納入婚前自願醫學檢查內容。”
雖然國務院文件和山東省文件都提出艾滋病檢測和梅毒檢測是婚前自願醫學檢查內容,但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究竟可以獲得哪些資訊,來幫助他們做出自願艾滋病檢測和梅毒檢測的決定呢?婚姻登記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會提供充分的資訊和依照知情同意程序嗎?
其實,婚姻登記部門恐怕也會出現難題。被查出有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梅毒感染的人們,可以繼續締結良緣嗎?還是需要推遲或暫緩登記結婚?如果需要暫緩,暫緩到啥時候?就艾滋病而言,中國的法律對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結婚權利的規定是充滿矛盾的。
雖然2006年3月1日生效的國務院《艾滋病防治條例》明確保護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家人的婚姻權利,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受法律保護。”但是,《艾滋病防治條例》上述規定卻與中國《母嬰保健法》等法規相衝突。
1995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九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的,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同時,母嬰保健法第三十八條解釋說,本法所稱“指定傳染病”,包含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1999年4月20日,衛生部頒發《關於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見》,提出“艾滋病病人應暫緩結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請結婚,雙方應接受醫學咨詢。”
2001年修改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禁止結婚。第十條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但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究竟應該依據《母嬰保健法》還是衛生部的一個專門文件?而衛生部似乎並無明文規定哪些疾病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
婚前艾滋病檢測,盡管是自願性質的,也有很多問題需要處理。一旦發現結婚登記的一方感染艾滋病,誰來通知感染者當事人?誰來通知其准備結婚的另一方?告知後,結婚登記男女雙方依然准備繼續登記結婚嗎?如果雙方中止登記結婚,如何和雙方各自家人解釋呢?如果發現感染者,衛生部門需要對感染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嗎?需要向衛生部門提供感染者過往性伴侶的信息嗎?情況顯然是尷尬的。
政府頒布一份文件很容易,但卻對充滿矛盾的法規政策視而不見,也對人們的心理准備和社會關系不敏感,雖然是自願性質的艾滋病檢測,帶來的個人心理問題和社會問題就不會很少。讓我們繼續關注中國婚前自願艾滋病檢測和咨詢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