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明確提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強迫任何人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精神障礙的診斷不得以精神健康狀況以外的原因為依據”;規定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即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並為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提供充分的異議程序。
看起來,精神衛生法草案對精神障礙患者的權利予以高度重視。但實質上,依然存在導致“被精神病”的若干因素。比如,草案第三十三條規定:“有違反刑法行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需要政府實施強制醫療的,由公安機關執行。”
如果違反刑法,執法部門應該依照司法程序處理。對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可以在監所內進行精神疾病會診。如果確實是精神障礙患者,可以依照法律考慮予以減刑或免予刑事處罰,同時可以在監所內提供精神衛生治療或護理服務。如果因為精神障礙因素免於處罰而出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實施強制治療,但最終依然需要尊重當事人本人或監護人的意願。如果不明確違法犯罪人員處理上的法律程序,而賦予公安機關執行“強制醫療”的權力,就為公安機關濫用精神病治療提供條件。
再比如,草案第六十三條規定:“本行政區域內……因玩忽職守、疏於管理致使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要求基層政府對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承擔行政和刑事責任,無疑會強化基本政府和警務人員對精神障礙患者或疑似患者實施監控,而導致當事人隱私泄露,權益受到侵害。第六十三條將強烈地誘惑基層政府和警務人員找到“法律另有規定”,強迫對當事人“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
關於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實施強制精神障礙治療的條件中涉及的“危害公共安全”和“擾亂公共秩序”語義很模糊,很容易被濫用來迫害正常表達訴求的人們,比如迫害訪民、迫害政治異議人士、迫害反抗警察濫用權力的情況。所以,除非直接的人身傷害,所謂“危害公共安全”和“擾亂公共秩序”必須明確規定具體的情況,否則不應該出現法律條文裡。
精神衛生法草案規定了醫務人員尊重精神障礙患者權利的義務,但沒有給出當事人權利的底線,比如,強制住院醫療的時間需要有明確限制,強制住院醫療一段時間後就需要轉為自願醫療,由當事人決定是否繼續住院治療;比如,當事人怎樣復議,必須最終確保當事人作為公民聘請律師和通過法院處理爭執的權利。
總之,中國精神衛生法,如果在技術上不能確保精神障礙患者權利或疑似患者的權利,其保障患者權利的承諾就是空話。中國精神衛生法草案不過是虛晃一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