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延海評論:政治掛帥,浙江省出台傷害人權、法規和精神衛生的新政策

中國統治者近年來把維護穩定作為壓倒性的使命,中共中央設有 “中央維護穩定領導小組”,各級政府乃至重要事業、企業單位都設置了 “維穩辦”——“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全面提高中國公安機關維護社會穩定的能力,中國加強了公安信息化建設,近年啟用了公安部“大情報”信息綜合應用平台,對七類重點人員實施動態管控。根據浙江省制定的《浙江省公安機關重點人員動態管控工作規範(試行)》(2010年3月2日發布),七類重點人員包括涉恐人員、涉穩人員、涉毒人員、在逃人員、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員、肇事肇禍精神病人和重點上訪人員等。

其中,“肇事肇禍精神病人,分為肇事肇禍精神病人、輕微滋事精神病人和有潛在暴力傾向精神病人”,在公安機關重點人員(即“危險人員”) 預警機制中被列為“藍色”, “一般等級”,但在重大活動、重要節慶、敏感節點和其他特殊需要時可能被提升分色預警等級。

該省《動態管控工作規範》要求:“治安部門接收肇事肇禍精神病人報警信息指令後,組織派出所等單位做好管控工作。通過查詢精神病人管控信息系統對報警信息進行核實,對查實為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主要通過詢問其監護人、親屬、社區街道干部等方法了解掌握其近期的行蹤動向,並及時通報當地衛生部門,協助衛生部門及其監護人落實管控措施。對查實為輕微滋事精神病人、有潛在暴力傾向精神病人的,將其列為關注對像,了解掌握基本情況。”

2010年3月23日,浙江省公安廳和衛生廳出台新政策 《浙江省預防處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禍行為實施意見》,管理該省各類有肇事肇禍行為及傾向的精神病人,主要是指重性精神病人,也包括發病時喪失自知力或喪失自身行為控制力,導致危害公共安全和自身安全行為的其他精神病人。

該《實施意見》要求:“建立預防和處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禍行為工作協調小組。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成立由公安、衛生、民政、財政、人力社保等部門和殘聯參加的預防和處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禍行為工作協調小組,建立定期會商制度,共同做好預防處置工作。”要求:“建立社區精神病人管理治療小組(個案管理小組)。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領導下,以城鄉社區為單位,成立由社區干部、社區民警、社區醫生或護士(個案管理員)、監護人等組成的管理治療小組(個案管理小組)。管理治療小組建立定期聯絡制度,對每一個有肇事肇禍行為或傾向的精神病人,及時進行社區重點管理及隨訪。”

上述政治掛帥、公安強力干預、基層組織廣泛參與的精神病人動態管控機制,不僅違反國際人權准則,也違反中國精神衛生政策,加重對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視和社會壓力,更為濫用精神病學侵害人權打開大門。基層警務人員、社群街道和鄉鎮政府人員、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難免存在和許多個體之間的私人矛盾和利益衝突,把精神疾病納入政治維穩和動態管控中,難免出現基層警察和政府官員公報私仇、濫用對精神病人的預警機制。《實施意見》對精神疾病患者的權利保護,沒有任何規定。

國際人權法的要求應作為有關精神殘疾者或管理精神衛生和社會服務系統任何立法的主要考慮。聯合國於1948 年通過的 《世界人權宣言》 第1 條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 確定了精神殘疾者由於他們作為人的基本屬性而受到人權法的保護。

1991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保護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則》。1993 年,世界人權大會維也納會議重新強調,精神殘疾和身體殘疾患者受國際人權法的保護,各國政府必須制定國內立法實現這些權利。

《保護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則》規定了很多條款,加強在精神衛生保健治療中個體獨立和自主的權利。根據《保護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則》原則9(1),每個患者 “應有權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中接受治療,並且得到最少限制性或侵撓性而符合其健康需要和保護他人人身安全需要的治療”。在最少限制環境中接受治療的權利在原則9(4)中得到補充,它規定 “對每個患者的治療應以保護和提高個人自主能力為宗旨”。

《保護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則問題》原則3確認 “每一精神病患者有權在可能的條件下於社區內生活和工作”,是一項融入社區的權利(或“社會獨立性”)。《保護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則問題》原則7(1)規定“每個患者均應有權盡可能生活的社區內接受治療和護理”。

2004年9月20日,國務院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指導意見》(2004年8月)。《指導意見》表示,要 “加快精神衛生國家立法進程,進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規。實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監護人的知情同意權,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診的合法權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權益。要經過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對精神疾病患者責任能力進行評估後,按照法律程序處理需強制住院患者的有關問題或有關案件的問題,加強對經鑒定無責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監管和治療工作。鑒定工作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確保鑒定科學、公正,保護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權益。同時,要強化對精神衛生工作的行政執法監督,禁止各種形式的非法執業活動。”

《浙江省公安機關重點人員動態管控工作規範(試行)》和《浙江省預防處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禍行為實施意見》,把精神疾病患者作為危險分子管控起來,動員整個社會來監管精神病人,而不是基於對人類成員基本人權和人格尊嚴的尊重,缺乏基本的科學和政策依據,把精神疾病患者徹底妖魔化和邊緣化,不僅侵害疾病疾病患者權利,也為大規模濫用精神病學侵害人權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