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書評】法治豈止是依法治國?─介紹Tom Bingham著《法治》(The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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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現代社會的文明基石,相信沒有異議。即使在權力壟斷、專制橫行的中國大陸,不論朝野內外,都以此為國家的發展目標。因此,為往後的發展,必須深入研究"法治"的含義,而英國前首席大法官Tom Bingham勳爵的著作《法治》,根據他近三十年的司法經驗和法學研究,深入淺出,總結出法治的八大要素,可說是極具權威的想法。

Tom Bingham對法治的論述,開門見山,基本原則是不論任何人等,均受限也受助於公開制訂的法律,而這些法律一般都不會追溯過往的行為,並且交由法庭負責公開審理及判案的工作。因此,法律必須寫得清楚易懂、法律權責應按法律定奪而非由官員酌情決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官員只能按法定權力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權限。

這些說法,有不少是大家耳熟能詳的。不過,Tom Bingham的論述,一方面是依據法庭判例,每個論點都有法理依據,而另一方面,他從歷史的角度,認識法治觀念的演進。由十三世紀大約章開始,中間經歷人身保護令的確立、廢棄酷刑、權利法案,再到美國憲法、法國人權宣言、美國人權法案,以至二次大戰後世界人權宣言,都不斷豐富法治的內涵。八百年的發展,法治不僅是限制皇權、保障人身安全的方法,更是實踐公平、平等原則,確立人權的基本制度。

因此,作者認為,法治之國必須讓基本人權得到法律保障,包括性命安全、禁止酷刑、禁止奴役、自由和安全的權利、公平審訊、私人及家庭生活得到尊重、表達自由、集會結社自由、思想及宗教自由等等,而不是依法治國或者依法行事而已。作者更進一步指出,要貫徹限制公權力、保障人權,就必須確保仲裁程序公正公平,因此審訊不僅要公正嚴明,更要為有需要的與訟者提供法律援助。他引述一些事例,在英、美兩國,政府都曾以不同方式試圖損害司法獨立,最後雖然干預失敗,但大家必須引以為鑑,以更完善的制度,杜絕行政侵擾司法公正。

在全球化年代,國與國交往頻密,加上不少問題(如環境和罪案)都跨越邊境,需要國際合作才有望解決問題。因此,作者認為法治不單要求政府守本土的法律,更要遵守國際法,履行其義務。在環保、防罪、人權、貿易、經濟合作以至戰爭,各國政府須奉行國際條約行事。他批評英、美兩國2003年入侵伊拉克是無法可依,不尊重國際道義和規矩,也反映出現行機制實不足以制裁違反國際法的國家。

除了寫下法治的要素,Tom Bingham亦非常關注法治下面對的兩大挑戰。一是政府以保衛國家安全為名,以違反法律、抵觸人權的方法,搜捕恐怖份子,特別是非國民,再嚴刑拷問及長期拘留,二是國會主權至上的原則下,英國政府可制訂抵觸人權、甚至破壞法治的法律,而法庭卻無權審定其為違憲,結果使法治倒退。他認為英國可從正式立憲,以憲政代替國會至上的傳統,便能修補法治的漏洞,但對於反恐對法治的威嚇,他沒有提出對策,只引述一位天主教思想家的忠告:"當人類決定可用一切手段對付邪惡,那麼善良和他們要摧毀的邪惡,便無法分辨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