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圆难(下)】律师斥台移民署带头违法:法律无授权增观察期

202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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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圆难(下)】律师斥台移民署带头违法:法律无授权增观察期 近期以「依亲移民」赴台的港人屡被「加监」观察,有曾任移民署的律师强调,中华民国人民有自由移动的权利,不应成「加监」原因。
粤语组制图

上集节目介绍了部分港人「依亲」移台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对此,有曾任台湾移民署的律师表示,近期台湾当局在处理一些港人移民申请时,提出的新要求及做法有违法之嫌,认为监察院应作纠正。台湾移民署和陆委会则反驳,是由于有港人滥用台湾移民机制,故需加强审查。

「团圆难」系列(上)中介绍了多个港人「依亲」移台个案被「加监」(即加观察期)3个月至半年不等的情况,原因包括「依亲」对象长期未来台或不在台,有透过投资移民已入籍台湾的家庭,当申请「依亲」时,生意被台湾移民署重新审视。另外也有申请人即使已过「加监期」,也没有收到审批结果,而是继续无限期等待。

曾任移民署律师:过去「依亲移民」定居申请 几星期便成功

专长移民政策的立扬法律事务所律师林日春就情况接受本台访问,分享据他在台湾移民署工作6年多的经验,表示过去港人「依亲移民」定居申请一般几星期便审批成功,但近期这类申请也不太顺利,尤其如果申请人是大陆出生或任职过香港政府机关及大陆政军机构等,通过机率更低。

根据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22条第1款第4目及第3款,有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从事恐怖活动之虞、原为大陆地区人民,不予许可在台湾地区居留,移民署需会同国家安全局、大陆委员会及相关机关审查。

中华民国人民有自由移动的权利 不应成「加监」原因

对于有港人依亲申请对象不在或长期没有回台湾,被移民署质疑申请定居意图,而要求再「加监」观察,林日春认为,这些解释并不合理亦无法律依据,「只是说出来的理由」,他强调,中华民国人民有自由移动的权利 。

「行政程序法」51条订明,行政机关对于人民依法规之申请,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按各事项类别,订定处理期间公告之。(淳音 摄)
「行政程序法」51条订明,行政机关对于人民依法规之申请,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按各事项类别,订定处理期间公告之。(淳音 摄)

当局或担心申请人如何照顾年迈父母 林:怎样照顾是他们的事情

对于有一些申请的老人被「加监」及要求写「生活规划」,以及有申请人子女即使已经表明有足够能力提供照顾,其早年投资移民的生意仍受移民署重新审视,林日春指,《行政程序法》禁止不断连结,「所有案件申请者才是主角,你应该主要是看这个申请人到底是否符合资格,不要不断连结。证明到是直系亲属且台湾户籍没有被除掉就好」。他相信,当局提出相关要求,主要是要了解申请人日后的生活是否有保障,但林日春认为这不是政府要管的,「他们要怎样照顾是他们的事情。」

时间就是风险 法律没有授权移民署增加观察期

也有「依亲」申请人被要求半年或1年后再向移民署说明这段时期在台湾的情况。对此,林日春说,这等于移民署变相再加「观察期」。林日春强调《港澳地区定居许可办法》订明,合资格申请人在台居留1年才可申请定居,这段时间其实就是观察期。林日春批评,当移民署要求港人期满后半年或1年再交在台生活,其实是对未知的事情一并审查,令申请人承受无限未知风险,让人在无限期等待结果的情况下,难做人生规划,做法不合法不合理。

林日春说:1年以后我有这个资格申请,为甚么还增加我这个观察期?其实很不合理的,因为观察期愈久,发生风险愈大。可能我在台湾路上不小心撞到人,我就有刑事纪录了,不可以申请台湾地区的定居证。时间就是风险,我也不晓得未来发生甚么事情。所以我们当然希望观察期愈短愈好,法律只有规定1年,你把1年的时间变成3年,凭甚么?你的裁量权只有准驳,如果我可以就给我,不行就把我拒绝,法律没有规定说让你加观察时间。

 林日春强调法律并没有授权移民署增加观察期。(淳音 摄)
林日春强调法律并没有授权移民署增加观察期。(淳音 摄)

《行政程序法》订明4个月处理期限

林日春续指,只要申请人申请了定居,「你(移民署)要查、要审、或要去审查会,你要怎样安排也不能把时间拖超过4个月」,否则违反《行政程序法》订明的处理期限。他说,行政机关包括移民署都要遵守《行政程序法》,对于依法申请,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应按章办事,其处理期为两个月,并最多只可延长一次,亦即4个月,延长理由必须告知申请人。

他又批评,移民署提出延长观察期半年或1年,却又未指明观察期后定必批准申请,执法欠明确,申请人可谓「肉随砧板上」。

林日春说:如果他说给你两年时间,两年后我就让你通过,其实那就是一个条件,你要不要接受这个条件?如果愿意接受当然就没问题,裁量权上面可以做一个附款,就说我跟你签约,两年后没有甚么事情,你就一定会给我,那我们接受,我愿意跟你签。但是这个合理性在哪里可以探讨。但是你跟我说再观察两年,到时候再决定要或不要,这件事就不对。法律上没有说你有观察期,法律上只有说你有准跟驳。

未见大陆人及外国人有「加监」情况

那么除了香港个案,其他国籍人士在台申请定居,是否也同样会遇到相类似的问题?处理过不同移民案件的林日春说,外国人甚至大陆人也不会有这些「观察期」的情况出现。例如外国人向内政部申请国籍归化,60天内就会准驳,不会超出这个期限。

监察院应纠正「加监」问题

林日春批评移民署提出的理由站不住脚,「根本就是不想让你1年就拿到身分而已,所谓的理由都是空话」。他觉得监察院应予以纠正。他并建议可修改「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第29条第2项,把规定订明。

林:申请人可向行政院诉愿 反问政府为何带头不守法

另外林日春建议,申请人在等待审批的观察期间,可向行政院要求提供一个行政处分。林日春说,当局不能知法犯法,不应不当使用或违反比例使用一些法律条款,以达到其特殊目的。不过他也坦言,申请人行使相关法律程序维权也相当耗时。

林日春说:不要让大家都申请进来才发现原来不是1年,而是3年或4年,甚至有可能拿不到,让人放弃。法律既然已经公诸于外(世),那你还不遵守的话,怎么会政府带头不遵守法律呢?

依《行政程序法》第93条第二项,行政处分之附款分5种,包括期限、条件、负担、保留行政处分之废止权及保留负担之事后附加或变更。当中所谓「条件」,指的是以将来不确定的事实作为确定行政处分效力的附款。「条件」分「停止条件」,当停止条件成就时,行政处分的内部效力发生(即是达到某个条件后,行政处分便生效);及「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行政处分的内部效力消灭(即是行政处分便生效,若不达条件便撤回处分)。

移民署:如有疑虑会先予保留

就林日春提出的相关理据,本台向移民署查询。移民署回覆指,香港局势急剧恶化,台湾当局已修补法规,对涉及「原大陆地区人民、曾任党政军职或有危害国家利益」的申请,要经由相关机关共同审查,如有国家安全疑虑将不予许可。至于投资定居案件则要经过实地访查及各相关机关审查,各相关机关整合意见后,方会提送定居审查会。审查会依个案情形综合各项因素,逐一审认,过程需时。移民署强调有完整的审查机制,并且指「已核准众多香港居民定居」,又表示「就类此案件,如有疑虑会先予保留,当事人仍可继续在台居留,待其补件后,即可续行审查」。

陆委会:保留观察旨在核实确符申请事由 无涉人道且与处分附款无关

陆委会回覆本台查询时则就加长观察期解释,「旨在核实确符申请事由,无涉人道且与处分附款无关」,陆委会又提醒「港澳居民应循正当程序申请移居,非以『加监』名义刻意模糊焦点」,陆委会回覆中表示,在港人移台申请中出现违反台湾立法本意的乱象。当局因应加强审查。陆委会重申,台湾当局鼓励港人继续在台发展,因此「以保留观察方式,亦即若定居未获许可,只要当事人的居留事由仍继续存在,仍可在台居留,其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记者:淳音 责编:李世民 网编:刘定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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