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澎湃新聞報道,瀘州合江原書記李波受賄案的5名出庭證人在出庭作證後,3人被瀘州警方以"妨害作證罪"、"偽證罪"抓走,另有2名失聯。正打算針對這個事情寫篇文章,發現南都已經出了評論《證人出庭為什麼重要》,把我台詞給搶了。不過也好,有人搶台詞,說明大家都想到了這個問題,或者說,這個問題很重要,已經在大家心中形成共識。
(一)證人出庭為什麼重要﹖
隨便檢索一下新聞,不僅瀘州這個案子的證人翻供,佛山市高明區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陸幟然受賄案的證人翻供。被媒體廣泛報道過的福建陳夏影案的證人翻供。阜陽張虎特大殺人案的證人翻供。南昌大學校長周文斌案的證人反復翻供。還有聞名上海的梅氏兄弟合謀殺妻害嫂案。偵查機關通過媒體散播,未經審判已成上海灘名案,然後順理成章地辦成了"鐵案"。律師找到有利證人,結果證人在向律師提供證言後立即受到檢方的詢問,檢察官甚至用警車帶一位剛上完夜班的關鍵證人回檢察院訊問了七八個小時,這位證人隨後改變了證詞(見南方周末,《上海檢察官退休7年追真凶 凶案證人18年後翻供》。 證人在實踐中已經神秘化。沒有人知道所謂的"證言"到底哪些是證人說的﹖而又有哪些是辦案機關編造的﹖甚至,沒有人知道所謂的證人到底是不是一個真實的人。我參與過的某案,證人住址在多份證言中都寫為"北京市長安區某某街道"。我反復向法官質疑證言的真實性,告知法官北京根本沒有長安區,申請證人出庭,可法官最終還是駁回了我的證人出庭申請,並采信了這份來自"北京市長安區"的證言。還有我參與的另外一件案子,證人詳細介紹了案件經過和案件背景,但過了幾天就聯系我說,他被辦案機關約談了,不想出庭了
正如南都文章所說,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率很低。辯方的證人不允許出庭,法庭怕給辦案機關添亂。控方的證人也不安排出庭,怕被辯護人問出問題。刑訴法從幾十年前就規定了"證人應當出庭",但司法實踐也比雅安的那頭豬還堅強地堅持了幾十年的書面證言。明白了這一點,你就知道,不建立證人必須出庭接受質證才可以用作定案依據的直言證據規則,所有的"司法改革"其實都是"葉公好龍"的口號而已。
(二)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
寫這句話我都有嘔吐的慾望,已經說了太多次,說爛了。可是,說爛了也還的說,因為法治建設的口號喊了這麼多年,卻連一個敢拿出來讓控辯雙方當庭訊問的證人證言都玩不轉,99%的證人(陳光中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刑事案件的證人出庭率不足1%",見南都《證人出庭為什麼重要》)被關在不可示人的小黑屋裡,庭審仿佛是提線皮影。 2、律師在場同樣重要。
正如前面提到的,南昌大學周文斌案中的證人反復翻供。滬上殺妻害嫂案的證人同樣被辦案機關訊問後就改變了證言。
刑訴法有一個非常反邏輯的錯誤。物理證據的客觀性要遠大過言詞證據的客觀性,但詭異的是,司法實踐卻恰恰反其道而為之。當下的司法實踐已經在物理證據提取方面開始設立律師見證程序,但在可變性更強的言詞證據方面,雖然學界幾十年來一直呼吁建立律師在場權制度,但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卻步調統一地堅決抵制。
一個證人,能被辦案人員關在小黑屋裡,然後便人間蒸發,或者像被箍上了面具的鐵面人再不敢張嘴。什麼樣的經歷能讓一個人在短時間內作出如此判若兩人的變化? 就算不讓證人出庭,能不能至少規定只有律師在場時才能接觸證人?
一個不敢讓律師在場的刑事制度,權力到底在害怕和掩藏什麼?
(三) 庭審實質化也非常重要
最高院這兩年一直喊"以審判為中心",可瀘州案還沒宣判,證人也是剛剛出庭,證人說的話就被定性為"偽證"了。並且,據"刑事網"報道,抓捕證人的行動還是由當地市委主要領導親自部署的,並且已提前在當地市委全會上公開宣布。 還有當年的李莊案,連證據都還沒有形成,李莊就"偽證"了。
按理說,言詞的真偽總該要經過法庭的評議,在正式宣判之後,才可以將一些與認定事實不一致的言詞視為虛假吧。可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被告人還是證人,凡有與辦案機關出示筆錄不一致的說法,輕則被公訴人當庭警告,重則就像瀘州案一樣,前腳出法庭,後腳進牢房。
我不否認實踐中確實存在偽證,但是不是偽證,總該等到法院作出認定之後再抓人吧。哪怕是做做樣子呢。可惜,權力是最好的春藥,權力總是連稍等一下的耐心都沒有。"以庭審為中心"更像"以庭審為舞台"。高官領導總監制,辦案人員作導演,公訴人員來指導,審判人員把戲演。 4、尊重法律更加重要。
據新聞報道,瀘州案被抓的證人的家屬已委托雲南華恆律師事務所律師曾維昶作為李梅的辯護人。律師曾維昶於2016年8月11日下午到瀘州市看守所會見李梅,但未見到李梅本人。看守所方面告知律師,李梅已被"釋放"。但是隨後律師與辦案警察聯系時又被告知轉為"監視居住"。
從紙上的法律來看,逮捕一種最嚴厲的強制措施,而監視居住,是達不到逮捕的嚴重程度,同時需要對特定人員進行必要限制的制度。
不過,紙上的法律畢竟只是紙上談兵,誰信誰傻。實踐中的監視居住是一種生不見人死不見屍的人身恐怖。被逮捕進看守所,至少還可以律師會見,至少看守所和辦案機關還存在名義上的互相制約。而監視居住,尋找被監視人的難度絲毫不弱於尋找失聯的370客機。而那個不知所處的監視場所,其神秘程度也絲毫不亞於傳說中劫持人質的UFO,裡面發生過什麼,沒人能說清。(見網易新聞,《新刑訴法"臨床"一周年》)
權力已經壟斷了立法權。可這還不夠,權力連自己設立的法律都不屑遵守,它們可以任意惡意解讀法律,外界卻絲毫沒有任何救濟途徑。一個可以恣意指鹿為馬的法律,能為誰帶來安定? 附錄:被告人否認全部指控,五證人出庭翻供 來源:刑事網
被指控受賄4383萬元的合江縣委書記李波受賄一案,開庭可謂歷經波折。 據李波的家屬介紹,該案開庭之前,經歷了五次庭前會議。起初,審理該案的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堅決不同意啟動非法證據排除,也不允許證人出庭。經過包括法院主管院長在內的人員親自前往看守所給被告人"做工作",要求被告人服從法庭安排被拒絕,法院才勉強同意讓部分證人出庭。但是仍然未表明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澎湃新聞記者了解到,李波案於2016年4月20日、7月14日、7月29日三次開庭審理,前後共歷時十天,被告人李波在庭審中否認了全部指控,認為自己是被人為報復陷害,並當庭舉報了瀘州市紀委書記田亞東早前干預李波任縣委書記轄區內一起涉黑涉惡案件的行為,指出在該案以三個罪名起訴到法院後,田亞東親自干預最後又撤回起訴改為一個輕罪的事實,並當庭表示省公安廳有據可查。
庭審中,李波稱自己在合江縣工作期間,因得罪了一位與瀘州市紀委書記田亞東關系密切的商人鐘心倫,遂遭到田亞東的打擊報復。
此外,李波在庭審中還陳述了自己被假冒四川省紀委名義的敘永縣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帶走,並在四川廣安、青城山、瀘州等多地被關押共計96天,被長時間限制體位、毆打、疲勞審訊、精神折磨,從而被迫"交代"所謂受賄的過程。 被告人李波的兩位辯護人為李波做了無罪辯護。在本案庭審期間,法庭共傳喚了證人李梅、周敏、宋瓊芳、王華(化名)、趙家貴等5人出庭作證,其中4人均推翻了庭前對李波不利的證言(證人宋瓊芳系首次作證,此次出庭證言亦證明李波無罪。)其中趙家貴等3人還陳述了被辦案機關非法拘禁、刑訊逼供乃至自殺的過程。 證人趙家貴為軍人出身,其在庭前被辦案單位拘禁60余天,被迫作證稱向李波行賄1380萬。2016年7月14日,趙到庭作證推翻了庭前證言。 據此前澎湃新聞的報道,趙家貴走上法庭時,意外向李波敬了個軍禮。法庭上,趙家貴稱之前供述送李波380萬元是迫於無奈,編撰出來的。他確實曾將1000萬元存在一張銀行卡裡,試圖塞給李波,但被嚴詞拒絕,錢未送出。 另外,五名出庭的證人之一的王華,曾向法庭出具了一份證言,陳述其在被辦案機關帶走時已經懷孕兩個月,後又被關押近兩個月,因不堪忍受辦案機關的折磨,其用身上一顆金屬扣子割腕自殺,但被及時發現。 市委書記親自部署抓證人 李波案庭審中出現證人作證的新情況,引發了瀘州市個別領導和部門的強烈不滿。 2016年7月29日,李波案審理期間,瀘州市召開了市委七屆十二次全會,瀘州市委書記蔣輔義在會上專門針對李波案的審理講了20多分鐘,並不顧中辦、國辦下發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強力干預法院審理,公開表態要繼續嚴辦李波,並聲稱要"查公檢法內部的內鬼","對於證人做偽證要堅決查處",宣布由他親自任專案組組長抓這項工作。 7月29日會議報道圖片 據參與該次會議的人士回憶,蔣輔義在談到李波案的時候"聲色俱厲","說對證人偽證要堅決搞"、"要全面清查李波的家庭和社會關系"。
7月29日會議公開報道顯示,瀘州市委七屆十二次全會於2016年7月29日召開,出席全會的有市委委員33人,候補市委委員6人。市紀委常委和有關方面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公開報道證實,該全會由市委常委會主持,市委書記蔣輔義作了"重要講話",此外,這次會議還表決通過了《關於追認給予李波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而該文件用了"追認"一詞也頗為引人注目。
此前官方發布的李波案的通報稱:因涉嫌受賄,2014年11月,瀘州市委統戰部副部長、前瀘州市合江縣委書記李波被紀委調查,2015年2月14日,瀘州市檢察院對李波執行逮捕。但官方一直未發布對李波實施"雙開"的信息。
瀘州當地政界人士分析認為,選在目前這個時間節點上,以"追認"的方式開除李波的黨籍,是對李波在庭審中"死不認罪"的一種態度,"表明市委主要領導要嚴辦李波的決心。" 證人相繼被抓或失聯,律師亦無法會見 2016年8月4日,多家媒體報道了李波開庭舉報雷政富、否認受賄4000多萬的指控、5名證人出庭翻供的情況。
2016年8月9日下午,瀘州市警方出動6、7名警力,以拘傳的名義將李波的妹妹李梅帶走。
2016年8月10日,瀘州市下轄的敘永縣公安局正式對李梅以涉嫌妨害作證罪刑事拘留。
李梅家屬收到的拘留通知書 而據李梅的家人介紹,在李梅被抓捕之前,李波案出庭的證人周敏、宋瓊芳也已於2016年8月8日左右被瀘州警方以涉嫌偽證罪抓捕。 2016年8月11日上午,李波案的出庭證人王華被自稱是檢察機關的人士帶走,迄今下落不明。 2016年8月11日上午,李波案的出庭證人趙家貴失聯,其兩個手機均顯示關機,趙所在公司的員工表示也無法聯系到趙家貴。至此,李波案出庭的5名證人全部被抓或失蹤。 目前,李梅家屬已委托雲南華恆律師事務所律師曾維昶作為李梅的辯護人。律師曾維昶於2016年8月11日下午到瀘州市看守所會見李梅,但未見到李梅本人。看守所方面告知律師,李梅已被"釋放"。但是隨後律師與辦案警察聯系時又被告知轉為"監視居住"。對於剛剛被拘留一天的人員立即轉為"指定住所監視居住"也確屬罕見。
李梅家屬收到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書 8月12日下午,李梅的家屬收到敘永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通知書,稱已於8月11日下午15時對涉嫌妨害作證罪的李梅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但該通知並未告知監視居住的地點。
一位國內知名法學專家認為,李梅在瀘州有固定住所,即便是執行監視居住,也應該在其家中監視,而不應適用所謂的"指定居所",目前對李梅的所謂監視居住,成為了一種變相的"秘密羈押",且不在法定的看守所內,無法監督。
據了解,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刑訴法73條的規定,在2012年新刑訴法修改時即飽受爭議,學界和公眾普遍擔心該條款通過後會被公權力濫用。如今,這一擔憂成為了現實。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6月27日,習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五次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總書記特別強調,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發揮好審判特別是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健全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嚴格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
業內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總書記強調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就是希望司法機關能夠通過完善庭審,查明真相,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而審判的關鍵在於落實證人出庭制度,"總書記話音剛落,瀘州就把出庭的證人都抓了,以後證人誰還敢出庭?這麼搞不是在與中央唱反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