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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範警察的行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中設定了76種具體違法違紀行為以及有關的處分,其中第11條規定,體罰或虐打違法疑犯,有關人員可被記過或甚至開除處分。而實施或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逼供,造成嚴重後果的,也可以開除處分。
而條令中的第七條﹐對危害特別嚴重的行為對警察定下嚴厲的處罰規定,凡是逃亡境外或非法出境﹐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參與﹑包庇或縱容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參與﹑包庇或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私放他人出入境的,以上這些行為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中國網引述有關負責人表示,條令上有創新,公安機關或警察的違法問題80%以上在執法的過程中發生,因此賦予上級公安機關的監察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特別是領導幹部違紀案件的調查權限,無論在辦案的力度以及效率方面都會更加有效及有優勢。
根據條例﹐對受到處分的警察,應按有關規定延期晉升﹑降級或取消警銜。
因到上海希望參觀世博而被警察攔截,遭警察毆打頭及面部腫脹的新疆訪民馮永記,目前仍被關押在石河子拘留所。她的妹妺表示,有關條令對警察的規定是好的,但有關法例落到地方時,警察根本無視這些條例,訪民想說句話也不行,更不用說以此條例可以投訴他們。
有關法例是由監察部﹑人社部及公安部聯合發布﹐是中國第一部系統規範公安機闕的警察紀律及對違反紀律行為給予處分的部門規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