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家屬代表律師盧思位撰文談量刑 料一審元旦前後有結果
12名港人涉嫌偷越邊境被中國大陸當局拘捕,拘押於深圳鹽田區看守所。受其中一名港人家屬委託的內地律師盧思位撰文指,鹽田區法院立案後,一審估計應該在2021年元旦前後開庭,2021年1月料有一審判決結果,亦不排除開庭日當庭宣判。
開庭直播機會微 港人家屬應要求官派律師退場
盧思位撰文指,「嚴格來講,只要是公開審判的案件,不存在旁聽需要申請的問題,只是因為今年疫情的因素,法院可能會限制旁聽人數,但一般來講法院有義務保障每名被告人有兩名親屬旁聽。因此,家屬可以直接與法院聯繫開庭以及旁聽事宜,以確定具體行程。」至於開庭訊審會否直播,他指最高法院要求各地法院盡量直播庭審,「但是否直播的決定權在各地法院,綜合來看,本次庭審直播的可能性非常小。」
盧思位文中指,深圳市鹽田區公安局、鹽田區看守所、鹽田區檢察院均聲稱當事人已經自行委託了兩名辯護人,「可以預見鹽田區法院也會以同樣理由排除家屬委託的律師介入」,他建議家屬委託的律師應繼續向鹽田區法院提交委託手續,要求閱卷,家屬同時應該要求官派律師自行退出辯護,否則,家屬可以投訴和控告這些律師。
盧思位指,「12港人案」深圳當局一直排除家屬委託的律師,「使得本案的程序已經嚴重違法,將影響到審判程序的合法性。」盧思位又補充,「內地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檢察院必須向家屬提供《起訴書》」,惟辯護人應按律師的職業道德,向家屬提供《起訴書》複印件,解釋《起訴書》的內容和法律依據。
對於涉案香港青年會否被定罪,盧思位預計,10名青年基本可以確定都會被定罪。關於有兩人(即鄧棨然、喬映瑜)被起訴組織偷越邊境罪的問題,盧思位認為因為沒有看到具體卷宗,難以斷定。他指,如果鄧棨然、喬映瑜並沒有收取費用,僅僅是因為聯繫了船隻、駕駛了船隻,或者準備了食物,或是設計了行駛路線,則絕不夠成組織偷越邊境罪,因為上述情況僅僅是在「偷越邊境過程」中起主要作用。
涉「偷越邊境罪」可實報實銷 「組織偷越邊境罪」刑期或「判二緩三」
假如涉事的12名港人被定罪,盧思位提到,「偷越邊境罪」的法定刑罰為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款;「組織偷越邊境罪」的法定刑罰是2年到7年有期徒刑,並處罰款。他補充,「影響量刑的因素比較多,包括立功、自首、坦白、『認罪認罰』、偶犯、初犯、被告人的身體健康和社會危害性等,綜合國際國內的各種因素來看,涉嫌『偷越邊境罪』的8人的刑種很可能會是拘役,刑期會在6個月以下,預計會『實報實銷』。」盧思位指,因為一審判決後有10日上訴期,內地法院的通常做法是,一審判處緩刑或者「實報實銷」的會回到看守所馬上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理論上即日可離開看守所,但本案涉及香港居民,不排除8人仍要留在內地10天,待檢察院沒有「抗訴」、被告人沒有上訴後,再將各被告人遣送回港。
至於兩名涉嫌「組織偷越邊境罪」的被告人如果罪成,刑期應該是2年左右的有期徒刑,鑑於刑法規定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適用緩刑,盧思位估計兩人會被「判二緩三」。盧思位指,如果樂觀估計,所有被告人會在農曆新年前,全部遣送回港,但如果涉「組織偷越邊境」的兩人,緩刑如何在香港執行,將會是一個新問題,要看中港兩地之間能否對此種司法協作達成一致。他續指,考慮各種因素(包括法律因素和政治因素),尤其是內地監獄與香港監獄,在人權保護方面和囚犯待遇方面的巨大差異,判處兩人緩刑是「上上之策」,內地法院經常講「要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相信審理的法官會仔細斟酌本案。如果判處實刑,法律規定,剩餘刑期如在3個月以內,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若剩餘刑期超過3個月,則將送往監獄服刑。
未成年被告料可「附條件不起訴」
案中涉及兩名未成年少年,盧思位文中寫道「鹽田區檢察院之所以安排聽證程序,是基於《刑事訴訟法》中,有專章規定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別程序,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涉嫌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罪名,可能判處刑期在1年以下,但若有悔罪表現的,檢察院可以附條件不起訴。本案涉嫌的偷越邊境罪屬於刑法第六章規定的罪名,且法定刑罰在1年以下,因此可以附條件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有考察期,考察期限為6個月到1年。」他預計,聽證結束後,檢察院會做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兩名未成年人「很快會送回香港,家屬應該主動與檢察院聯繫,了解具體情況,包括考察方式、考察期限等具體要求,爭取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至於被告人不服裁決,盧思位指「任何被告人如果對案件判決不服,均可以在收到判決書次日起10天內提起上訴,家屬或其本人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此前家屬委託的律師可以繼續要求會見被告人並徵得被告人意見後提起上訴,上訴法院為深圳市中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