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暴動案】辯方稱被告搭車受阻罵人 不屬「共同犯罪」 案件將6月18日裁決
香港「7.21元朗白衣人暴動案」周三(28日)於灣仔區域法院續審。案件進入結案陳詞階段,控方指在「共同犯罪」原則下,應將各被告定罪。辯方不同意有關說法,又質疑證供未能認出被告。案件押後至6月18日裁決。(劉少風 報道)
香港前年7月21日元朗發生白衣人襲擊事件,8名白衣人被控暴動罪,當中6人不認罪。案件經過連日審訊,控辯雙方周三結案陳詞。
被告王志榮、黃英傑、鄧英斌及蔡立基等被告面對首兩項控罪,即「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就第二項控罪「有意圖而傷人」,法官葉佐文問控方每人在案中的角色,指有意圖傷人罪與暴動罪有點重疊,認為罪責不能雙重計算。葉官又問到,會否存在第二控罪成立,第一控罪不成立的情況。控方表示不會,這亦不涉交替控罪。
控方:被告是「共同犯罪」
控方指,被告是共同犯罪,其中第一被告王志榮有掟垃圾桶蓋, 而第二被告黃英傑是主要罪犯(principle offender),他於案發期間有罵受害人,即使沒有出手打人,根據共同犯罪原則,最少是次要當事人(secondary party)。
控方引用上訴庭早前就7.28上環衝突「赴湯蹈火案」的裁定,在暴動罪中引用共同犯罪原則,在傷人罪中也引用相同原則,要求法庭將所有被告定罪,又稱雖然沒證據顯示其中兩名被告黃英傑及鄧英斌動手打人,但在共同犯罪原則下,他們同為主要犯罪者。
控方亦認為,「共同目的」可以是非法或合法,不一定要有暴力目的。控方引用梁天琦及梁頌恆非法集結案例,指非法集結罪的定罪元素有法律爭議。控方認為,法庭應採納「客觀標準」,即控方無須證明「被告人在知道或罔顧所作行為有相當可能令人害怕。」控方表示,若一場非法集結或暴動有人動手動武,在暴力事件後加入參與的人,亦算是參與了暴動。
辯方:被告行為不足以反映「共同目的」
代表第二被告黃英傑的辯方律師反駁,被告行為不足以反映到與犯案者有「共同目的」。她不認同控方指,法庭應以「客觀角度」考慮被告參與的情況,暴動元素包括鼓勵、傳遞等,「有沒有共同目的」都是主觀的,被告只是因搭車受阻而罵人,行為不足以反映他鼓勵他人暴動。
辯方質疑未能辯認出被告身份
代表王志榮、鄧懷琛及蔡立堅的辯方都爭議被告身份辯認問題。其中蔡立堅代表律師質疑,證據未能辯認出被告人。她強調,不能說所有穿白衫的人有份參與暴動,因為有證人說案發時曾有人派白色衫,叫穿著不同顏色衫的人穿白色衫。辯方認同葉官指,有證供指有人派白色衫,但沒有證供指稱有人穿著。
被告「飛天南」吳偉南以自衛作抗辯理由,認為即使法庭裁定他打中橙帽人,也要考慮其他控罪元素,包括是否他個人行動或集體行動。
辯方指認人證供比七警案更弱
代表王志榮的辯方律師提到,法庭要靠影片認人,他處理過很多宗案件,認為控方就辯認證供方面是最弱,「仲差過黃祖成(七警案首被告、總督察)」,又稱控方無任何證人辯認出第一被告。
庭上6名被告,分別為運輸公司東主王志榮(55歲)、工程公司東主黃英傑(49歲)、燒烤場東主鄧懷琛(61歲)、外號「飛天南」吳偉南(58歲)、八鄉鄉事委員會居民代表兼橫台山河瀝背村村長鄧英斌(61歲),及機械技工蔡立基(40歲),他們否認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等6項罪名。
另外2名被告林觀良(48歲)及林啟明(43歲)早前已承認暴動罪,控方不會繼續檢控兩人餘下的蓄意傷人罪,控罪留在法庭存檔。兩人還柙候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