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浩銘完成刑事藐視法庭罪刑期 申請上訴終院被駁回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在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在旺角阻礙執達吏清場而觸犯刑事藐視法庭罪,被判入獄四個半月;黃在囚時就定罪提出上訴但被駁回,他出獄後以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為由,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周四(16日)頒下書面判詞駁回申請,並下令黃浩銘承擔律政司共62000元訟費,不過他仍可直接向終院提出上訴。

黃浩銘申請上訴終院就刑事藐視法庭罪的犯罪意圖提出爭議,要求終審法院澄清有關法律觀點,包括犯罪意圖的必備條件,以及針對案件所必須的犯罪意圖。

上訴庭指在案件的判決中,上訴庭沒有就犯罪意圖的必備條件作出普遍性的決定,因而不適宜將法律爭議交由終院澄清;至於黃浩銘認為單純意圖阻礙或干擾執達主任執行職務,不構成刑事藐視法庭,雖然這涉及重大而影響廣泛的法律爭議,但上訴庭早已指有關說法不成立,且未能合理指出上訴庭犯錯,故不會有勝訴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