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實施首日,在香港就有十人因此被捕。《國安法》與香港實行的普通法不同,如第四十二條就訂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有律師憂慮《國安法》會影響人權,擔憂被捕人士權利不能得到合理的保障。熟識中國事務的時事評論員劉銳紹表示,中央對《國安法》有釋法,而根據過往中國案例,難以令人信服《國安法》下會按照「無罪推論」處理國安案件。(文海欣 報道)
周三(7月1日)《港區國安法》實施首日,香港過千市民走上街頭反對《國安法》,有示威者繼續手持寫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獨立」的旗幟、標語等,表達訴求。期間有10人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捕。警方指當中有3人曾經展示或揮動涉及港獨的旗幟,有4人是藏有涉嫌違反法例的物品。不過,外界目前仍未有10名涉違《國安法》人士的更進一步消息。
泛民政黨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亦在當日被捕,並被帶到北角警署。他表示目睹警署內有一名青年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捕,而警方當時對他說「好大機會不能保釋,好大機會用《國安法》告他分裂國家」。
另外,警方指7•1當日有逾370人被捕。海關承認,當中包括3名海關人員,他們即將被停職調查。海關關長鄧以海對事件感到震怒,強調紀律部隊人員必須守法,絕不姑息違紀違法人員。
而7•1當日亦有一宗較受關注的案件,一名24歲男子涉嫌在銅鑼灣高士威道警方的拘捕行動中,用尖刀刺向一名警員並「搶犯」,其後逃去。警方周四(7月2日)凌晨在機場將他拘捕。據指該名男子當時已成功過關及登上國泰航空前往倫敦的航班。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接手調查案件,探員周三晚上趕至機場採取拘捕行動。客機亦已駛離客運大樓準備起飛,飛機被急召回客運大樓。
據媒體「東網」報道,該名男子任職工程師。對於傳聞指男子如此之快被捕的原因,是有親友「篤灰」(舉報),男子父親受訪時極力否認舉報兒子,指自己亦是到到周四早晨接到女兒來電方知其兒子被捕,形容自己「完全唔知咩事」。
消息指,其後已有律師到警署協助該男子,以確保他享有法律下應有的權益。
《港區國安法》條文公布後,外界都十分關注該法條文能否保障港人在《基本法》下的權益,包括公平受審的權利及保障。尤其不少條文明顯與現時香港實行的普通法有衝突。例如,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二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大律師楊岳橋接受本台訪問時說,香港一貫而言,若要把一個人的自由剝奪是需要由控方舉證、或要提出非常重要的原因去反對保釋。
楊岳橋說:好自然地,任何被捕人士的權利是應該得到根本的保障,包括保釋的權利都應該要有。按條文而言,如果將舉證責任從根本地扭轉,當然會有深遠的影響。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接受電視節目訪問時亦表示,擔心被告不得保釋的安排,令人權保障受限制。
葉巧琦說:例如第四十二條已經與我們一般以來,說有刑事案件的推斷假定是會有保釋,已經將它調轉。因為第四十二條說得非常清楚,不得准予保釋,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他不會繼續(犯法)。
民主派議員、身為大律師的陳淑莊都曾表示,即使他們有法律背景都對這些條文感到非常陌生。
熟悉中國事務的時事評論員劉銳紹則對本台指,無論《港區國安法》條文寫得如何仔細,最後仍要看中央希望如何解釋,因此無須刻意玩「文字遊戲」。劉銳紹又提到,國內2015年頒布的《國家安全法》中,並無寫到「無罪推論」,而是寫「依法辦事」。他指,對比之下,《港區國安法》雖表示依照「無罪推論」原則,但過去大陸的相關案例,令人質疑香港最後能否以「無罪推論」處理國安案件。
劉銳紹說:在一般的事件來說,國內都可以有某些事件是無罪推論,但不是敏感、不是政治性的案件。一到政治性或敏感的案件,在國內的案例中,我真的看不到哪一單是無罪推論。你拿到去法院後,基本上已經是認定你有罪。你看到這些例子,即使說《港版國安法》是無罪推論,但大家都會有很多疑問。
周四,中國外交部堅稱,《港區國安法》下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自由不受影響,不影響特區獨立司法權及終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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