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38小时极速完成逐条审议 当局将修订草案再交委员会

2024.03.13
【23条立法】38小时极速完成逐条审议 当局将修订草案再交委员会 法案委员会仅花了38小时,便完成逐条审议181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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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条草案刊宪短短六天,立法会法案委员会用了38小时便火速完成审议共181条条文,最后一日的审议中,讨论到有关为危害国安的囚犯,或不能提早获释的条文。有议员关注是否等同有追溯力,官员解释「如果之前已经决定放了,条例生效后当然不可以叫他回来坐牢」。预计当局周四(14日)便会向法案委员会提交修正案,让委员会审议修订。

第六天会议上,讨论到国安囚犯能否提早获释。根据现时规例,监管释囚委员会若觉得囚犯勤奋、行为良好,可以让囚犯扣减不多于三分一羁押期,提早释放并加以监管。但23条立法草案加入国安囚犯除非获惩教署长相信,提早获释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否则不得减刑。

惩教署长有权因国安理由不减刑 

新民党黎栋国关注条文是否有追溯力。黎栋国说:「总言之现在那个人在监狱里便适用,那么是否即是有追溯力?他(囚犯)打算行为良好,明天可释放,但不好意思,刚好今天条例通过了,于是要坐久一点。」

律政司署理律政专员萧敏镟则解释:「他(囚犯)的减刑是不能少于服刑期间被判刑的三分之二,如果他被判三年至少都要坐两年。当他符合这个条件,署长要决定在那一刻是否决定提早放他。在那个时间点如果条例已经生效,其实没有追溯力的问题。当然如果他之前已经决定放并放了,条例生效后当然不可以叫他回来坐牢。」萧敏镟并说,惩教署长的决定是可被司法覆核,囚犯也可表达不满作出申诉;并重申释放囚犯并非固有权利,而是惩教署署长的额外酌情权,鼓励囚犯行为良好。

域外骚扰国安人员无执法力 

对于非法骚扰一些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可被判10年。民建联黄英豪关注,条例并无域外效力,会否影响执法效果。黄英豪说:「例如一个人持有一张不属于香港的外地电话卡,但他发出的讯息可能在内地、香港、外地,有没有技术手段搜证找到情况,从而作出检控?」

保安局长邓炳强表示,只要有部分行为是在香港发生,香港法院都有处理权。邓炳强说:「那张卡究竟在哪个国家出并不重要,因为最重要用那张卡的人发出讯息,恐吓的人在香港,当然我们的调查有手段证明。」

政府律师再补充,即使境外发送给香港境内人士,犯罪行为均属香港发生,香港法院都有司法管辖权。

潜逃者若返港有权重新申护照

至于邓炳强周二曾说,会考虑写清楚条文,加入潜逃者不能再申请新护照的字眼。不过周三有议员再跟进能否重新申请特区护照时,律政司人员回覆若潜逃者回港,是有权重新申请一本新护照。

据了解,当局会将连日审议得到的意见,修订部分草案,再向法案委员会提交修正案,委员会下一步便要审议修订。据立法会日程,周四会加开两场法案委员会会议。一旦完成相关工作,便要向立法会内务委员会报告,以便在立法会大会恢复二读辩论,并表决三读通过。

记者:淳音 编辑:李荣添 网编: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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