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3條草案刊憲短短六天,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用了38小時便火速完成審議共181條條文,最後一日的審議中,討論到有關為危害國安的囚犯,或不能提早獲釋的條文。有議員關注是否等同有追溯力,官員解釋「如果之前已經決定放了,條例生效後當然不可以叫他回來坐牢」。預計當局周四(14日)便會向法案委員會提交修正案,讓委員會審議修訂。
第六天會議上,討論到國安囚犯能否提早獲釋。根據現時規例,監管釋囚委員會若覺得囚犯勤奮、行為良好,可以讓囚犯扣減不多於三分一羈押期,提早釋放並加以監管。但23條立法草案加入國安囚犯除非獲懲教署長相信,提早獲釋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減刑。
懲教署長有權因國安理由不減刑
新民黨黎棟國關注條文是否有追溯力。黎棟國說:「總言之現在那個人在監獄裡便適用,那麼是否即是有追溯力?他(囚犯)打算行為良好,明天可釋放,但不好意思,剛好今天條例通過了,於是要坐久一點。」
律政司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則解釋:「他(囚犯)的減刑是不能少於服刑期間被判刑的三分之二,如果他被判三年至少都要坐兩年。當他符合這個條件,署長要決定在那一刻是否決定提早放他。在那個時間點如果條例已經生效,其實沒有追溯力的問題。當然如果他之前已經決定放並放了,條例生效後當然不可以叫他回來坐牢。」蕭敏鏇並說,懲教署長的決定是可被司法覆核,囚犯也可表達不滿作出申訴;並重申釋放囚犯並非固有權利,而是懲教署署長的額外酌情權,鼓勵囚犯行為良好。
域外騷擾國安人員無執法力
對於非法騷擾一些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可被判10年。民建聯黃英豪關注,條例並無域外效力,會否影響執法效果。黃英豪說:「例如一個人持有一張不屬於香港的外地電話卡,但他發出的訊息可能在內地、香港、外地,有沒有技術手段搜證找到情況,從而作出檢控?」
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只要有部分行為是在香港發生,香港法院都有處理權。鄧炳強說:「那張卡究竟在哪個國家出並不重要,因為最重要用那張卡的人發出訊息,恐嚇的人在香港,當然我們的調查有手段證明。」
政府律師再補充,即使境外發送給香港境內人士,犯罪行為均屬香港發生,香港法院都有司法管轄權。
潛逃者若返港有權重新申護照
至於鄧炳強周二曾說,會考慮寫清楚條文,加入潛逃者不能再申請新護照的字眼。不過周三有議員再跟進能否重新申請特區護照時,律政司人員回覆若潛逃者回港,是有權重新申請一本新護照。
據了解,當局會將連日審議得到的意見,修訂部分草案,再向法案委員會提交修正案,委員會下一步便要審議修訂。據立法會日程,周四會加開兩場法案委員會會議。一旦完成相關工作,便要向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報告,以便在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辯論,並表決三讀通過。
記者:淳音 編輯:李榮添 網編: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