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逃犯條例違原意 立會法律顧問向保安局提25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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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硬推修訂《逃犯條例》再掀新一輪爭拗,有立法會法律顧問致函保安局提出二十五項質疑,包括要求澄清修例會否違反回歸前、為《逃犯條例》訂下排除中國的立法原意,日後若由特首啟動移交安排而非由立法會審議,是否符合《基本法》「必須對立法會負責」的規定。(覃曉言 報道)

為審議《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提供法律意見的立法會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曹志遠,周二(4月30日)在立法會《逃犯修訂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當日,去信保安局提出二十五項疑問,要求當局澄清,並要求本月14日前回覆。

信中提到,立法會在1997年回歸前審議《逃犯條例》,政府當年主張將內地排除在移交範圍外,日後應制定另一套適用於內地的移交逃犯安排,反映有關立法原意是將內地排除在外,但現時為何建議以單次移交個案形式處理中港之間的引渡安排,而不是草擬新法例,要求港府澄清是否改變做法。

文中又引述當年的保安司表明,個案式移交的做法能有效處理香港與其他沒有簽定長期移交協議的地區,但港府現時指做法不可行,希望當局解釋原因。

另就保安局在1998年曾提出,中港之間的逃犯引渡安排,須符合五項指導原則,包括一國兩制、兩地在法律及司法制度上的差異等,曹志遠要求局方澄清有關原則,是否適用現時的修訂草案。

文中提到,修例後由特首決定是否啟動移交程序,而不是經由立法會審議,有關做法會否引來司法覆核,要求政府釐清如何向立法會交代,以符合《基本法》第64條「必須對立法會負責」的規定,並說明特首作出決定時,會否提供任何理據;又要求當局回應會否參照外國做法,修例時加入更多保障人權的條文。

對於法律顧問對修例提出連番質疑,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認為,法律顧問可能看到修例存在明顯問題,亦反映政府無做足諮詢。

郭榮鏗說:法律顧問是較少會去如此提出方案,即在法律上、政策上的問題,但今次他們做了,亦看到法律顧問相信亦是看出《逃犯條例》本身有很大的漏洞和問題,以及為何今次除了沒有額外保障,更將現有的保障剔除。

曾任保安局長的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則解釋,當年回歸前因時間緊逼,才未有審議修訂《逃犯條例》的漏洞。

葉劉淑儀說:回歸前,港英政府提出修例草案通過,但當時根本沒有時間,英方沒有時間再與北京當局商討回歸後的安排如何,所以當時覆蓋範圍不包括中國任何一部分,即不包括中國內地、澳門、台灣,所以今時今日要處理台灣案、陳同佳案,保安局有逼切需要修例。

不過,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接受電視台訪問時指,香港回歸以來,有約200名逃犯由內地移交至香港,香港卻不能移交逃犯到內地、澳門或台灣,實屬有礙執法,不能接受。他不同意僅以單次協議處理台灣謀殺案,認為有必要修訂《逃犯條例》,並利用今次契機以堵塞漏洞。

江樂士又指,中國的司法制度近年有很大進步,曾於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若非疑犯自願認罪,法官不會接納作證據,中國目前亦與法國、西班牙等全球40個地方簽署實施引渡協定。而特首決定啟動引渡程序,會由法庭把關,故毋須加入更多保障條文,呼籲公眾不用過分憂慮。

至於審議《逃犯條例》修訂的法委會,因兩次會議都未能選出正、副主席,建制派早前聯署去信內務委員會,提出由內會向法委會發出「指引」,要求換走正以「最資深議員」身份主持會議的民主黨涂謹申,改由經民聯石禮謙接替,內會決定周六(4日)召開特別會議處理。

公民黨黨魁楊岳橋向本台表示,立法會法律顧問已發出書面澄清,指內會對法委會發出的指引,並無法律約束力,故他質疑建制派要求撤換涂謹申的「指引」,是毫無法律基礎。

另外,台灣的陸委會副主席邱垂正周四(2日)證實,已就陳同佳涉嫌殺女友案與港府透過書面和電話接觸,但批評港府一直漠視台灣當局的訴求,才是導致疑犯仍未受到法律制裁的主因。邱垂正重申,修例有違人權,不用修例亦能合作處理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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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法律顧問就《逃犯(修訂)條例》草案致信保安局全文(英文)Opens in new windo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