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議員提私人草案 倡修改非法集結及暴動定義和最高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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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被指在「反送中」運動嚴重濫捕下,由6月至今共有近六千人被捕,大多涉及《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名,但有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批評,《公安條例》過時及侵犯人權,因此提出私人草案,提議修改「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定義和最高刑期。(文海欣 報道)

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與朱凱廸提出私人草案,修改《公安條例》第18條及19條,有關「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定義與最高刑期。草案已獲律政司發出證明書,並於周一(2日)正式提交立法會,目前等候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批出書面許可。

他們建議將「非法集結罪」的最高監禁刑期由5年降至6個月,「暴動罪」最高監禁刑期由10年降至3年;廢除「破壞社會安寧」作為控罪定義,改以「使用暴力」及「威脅使用暴」力為新訂罪行的必要元素;及將「暴動」罪的集結人數要求,由現時的3人提高至12人,並加入「共同目的」作為必要控罪元素。

區諾軒稱,民間五大訴求中提出「撤回暴動定性」及「釋放被捕人士」,若在修例後,可為政府提供依據和基礎,能切實地回應五大訴求。他批評現時條例定義過於廣泛,並引用例子稱在「雙學三子」案中,終審法院亦曾承認非法集結罪十分廣泛,指「非法集結」的定義比較簡單,可包括的案情、情境十分廣泛。他續指聯合國亦曾批評過「非法集結」罪定義太廣泛,非常容易入罪。

區諾軒說︰其實你是沒有辦法維護到一些合法參與集會、或是完全和集會無關的人的權利。如果這些人都被控訴,只會做成更多冤獄。法律應該確保一個參與合法集會的人有權行使他的權利,而非旁邊的人可能做了一些暴力行為,而一併影響他參與合法集會的權利。

朱凱廸批評警方和律政司運用「暴動罪」的做法,與三年前有很大分別。他稱三年前的旺角騷亂案中,被控「暴動罪」的人都會被找到一些暴力行為,但過去數月,不少沒有參與暴力、甚至路過的人都被控「暴動罪」。他續形容,今次條例草案為一個重要的試金石,測試政府是否仍希望把這一把過時的「刀」(即《公安條例》),架在市民的頭上。他希望林鄭月娥不要再錯過機會,並期望草案能在今個立法會年度內討論。

前立法會議員、大律師吳靄儀強調,現時的《公安條例》是違犯人權,亦已經過時,因為廣泛的定義及暴動罪集結人數低,即使本來是一場和平示威,只要警方認為有數位人士有擾亂秩序,就可拘捕所有人。她稱,若能把草案放到大會討論,希望政府先暫停檢控。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則認為,當務之急要停止律政司無差別起訴,以及警方無差別拘捕,免成為政權打壓的工具。他續指,若林鄭月娥拒絕批出修訂許可,必然會在國際間換來更大壓力。

黃之鋒說︰《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在美國正式生效,到英國亦在醞釀相應的制裁機制,而聯合國近幾年亦多番批評這個《公安條例》是狹隘過時,其實如果特首拒絕發出書面通知,只會換來國際社會更大的壓力、批評,以致有相應機制。

黃之鋒續指,現時已有接近100人在荔枝角收押所,如果最後草案獲得通過,該批人士有可能不足以被入罪,而他們被還押便等同是「冤獄」,他認為律政司司長應先暫緩及押後這類政治審訊,先讓立法會有充分討論。

不過,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張國鈞對本台指,修改草案會破壞現行法治制度,是危險做法。他質疑是否有必要借修改法例,令這段時間的被捕人士無罪。而對於無辜被捕人士,張國鈞認為他們能提出抗辯理由。

張國鈞說︰破壞現行法律制度的方式,去支持他們心目中的社會運動,我認為這對整個長遠社會利益來說是一個危險的警號。當然有人會說現行的法律不合時宜,你當然可以經現時立法會途徑或法改會途徑去提出,但並非現在這樣,因為某一些人犯法被拘捕,而修改法律,令他免除法律責任。若是這樣,我認為這是非常危險的一步。

被問到若不影響現時已被控告的人,他會否認同商議草案。張國鈞表示感擔憂,他稱現時社會仍處於混亂當中,他擔心若提出這種放寬刑責,某程度會鼓勵更多人犯法,對恢復社會秩序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