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浸會大學(浸大)早前發生學生因普通話試問題而佔領語文中心事件,校方擬修訂學生紀律處分程序,被質疑變相引入「辱校罪」;大學學生事務處專責小組周五(30日)開會,與會學生指學生事務處已澄清,專責小組的責任只是檢討紀律程序,不會討論違紀行為的定義和懲罰。
浸大學生會臨時行政委員會副主席麥筠瑋指出,校方澄清專責小組無權就「辱校罪」作出討論,只被賦予權責討論紀律程序,該程序有六大範疇,包括紀律委員會成員組成、紀律個案通報機制、涉及學術不誠實個案程序、性騷擾個案程序、立案進行刑事調查案件程序,以及個案的上訴機制。
麥筠瑋表示,專責小組首次會議前提供的文件,提及「對大學聲譽造成傷害」等違紀定義,是處方輯錄其他本地和海外大學的做法供專責小組參考,而並非建議推行的方案。
若校方要檢討違紀行為的定義和懲罰,需另外成立的專責小組提供意見,過程中要諮詢全校師生,並提交教務議會通過。